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违法建设依法界定及查处的实施意见
来源:襄阳日报    发布时间:2011-07-18
 
  为了确保查违拆违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做到依法拆违,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相关政策文件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现对违法建设依法界定及查处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违法建设的定义
  违法建设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市房地
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牌及其他设施,以及超过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牌及其他设施。
  二、违法建设查处的原则
  (一)违法建设零补偿的原则。
  (二)依法分类处理、突出重点、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摸清家底、锁定面积、分步实施的原则。
  (四)查事与查人相结合的原则。
  (五)依法拆违,有情操作,自拆为主的原则。
  三、违法建设查处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
  (一)查处违法建设由市、区两级政府负责,以区政府(管委会)为主体,市直各相关部门全力配合。
  (二)公园、公共绿地内的违法建设、未经许可及超过使用期限的户外广告牌以城管执法局为主体负责拆除。
  (三)查违拆违工作按照先单位再个人、先干部再众、先重点再一般、先自拆再的原则进行。
  四、违法建设查处的地域范围界定
  违法建设查处范围包括以襄荆高速公路、汉十高速公路和规划的尹双高速公路围合的区域,隆中风景区,卧龙镇规划控制区,欧庙镇规划控制区,牛首三角地,高速公路围合区外侧1000米范围内也应纳入查处控制范围。具体办事处,镇(乡)、村(居委会)分批查处名单附后。
  五、本次查处违法建设的时间界定
  村(居)民个人违法建设的查处时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日为界定点,即2008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以前的村(居)民个人违法建设,没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十种情形之一的,暂不列入此次查处的范围。
  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和非村(居)民个人违法建设的查处无时间限制。
  六、列入本次查处范围必须拆除的违法建设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不论何时建成必须予以拆除。
  (一)占压地下管线,侵占电力(公用)设施保护区,影响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公用设施安全的违法建设;
  (二)挤占消防通道、河堤水域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
  (三)侵占公共通道、广场、公园、绿地、林地的违法建设;
  (四)临城市主次干道、公路、铁路两侧的违法建设;
  (五)超过审批期限的各类临时建设;
  (六)未经许可的广告牌和超过审批期限的广告牌;
  (七)在已出让的城市建设用地、重点项目及各类待开发地块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八)非法占用耕地的违法建设;
小产权房政策  (九)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购买或租用集体土地建私宅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违法建设。
  七、违法建设依法分类处理的意见
  (一)2008年1月1日以前村(居)民个人违法建设的分类处理意见:“一户一宅”:根据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建设用地上兴建的为家庭成员居住的唯一住宅。唯一住宅设定基本居住面积(建筑面积,下同)300平方米/户以内,对基本居住面积内的原旧房面积在拆迁时按政策评估补偿,其他面积按成本价补偿,超出300平方米的不予补偿。
  1.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但未经规划许可新建住宅的,或擅自拆旧建新的,或虽经规划许可但批少建多的,由户主书面承诺,违法建设拆迁时,按基本居住面积政策执行,该建筑予以保留;不予承诺的,依法拆除。
  2.在原房前屋后或其他空地建多栋房屋的:
  (1)符合分户条件的,每户按一栋计算,由户主书面承诺,违法建设拆迁时,按基本居住面积政策执行,该建筑予以保留;不予承诺的,依法拆除。
  (2)不符合分户条件而一户多宅的,保留一宅,其余全部拆除。保留的一宅由户主书面承诺,违法建设拆迁时,按基本居住面积政策执行,该建筑予以保留;不予承诺的,依法拆除。
  3.村(居)民违法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具有本意见第六条十种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拆除。对违法占用耕地的由国土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建房户情况必须在本村和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村级组织和乡镇办事处盖章后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予以认可。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的村(居)民个人违法建房分类处理意见:
  1.经认定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唯一住宅设定基本居住面积为33平方米/人。对基本居住面积内的住房面积,在拆迁时按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并对符合廉租房条件的,由政府提供廉租房;不符合廉租房条件的,由政府提供公租房。对超出基本居住面积标准的部分,拆
迁时不予补偿。
  2.对经认定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一律拆除,拆除时一律不予补偿。
  非村(居)民个人违法建房无论何时建成一律拆除,拆除时不予补偿。
  (三)对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小产权房的处理:
  单位、个人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小产权房,未经规划许可、不符合消防安全、建设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律拆除;基本符合城市规划、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设质量经鉴定合格的一律没收。对违法违规经营小产权房的单位或个人,由司法机关或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法律、纪律责任,已经出售的没收非法所得。对非法购买小产权房的,一律清退,并分类处理:是干部及城市居民购买的,一律不予补偿;是村民个人及个体工商户购买的,按重置价格的70%给予补偿。其中属于唯一住房的,符合廉租房条件的,由政府提供廉租房;不符合廉租房条件的,由政府提供公租房。
  (四)在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单位违法建设的处理:
  1.未经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一律拆除。
  2.改变规划许可用途的,自行恢复原用途;不能恢复原用途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纪律责任。
  3.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临时建筑超过使用期限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申报,限期拆除,对故意隐瞒、漏报的单位要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五)对已停工的违法建设及新产生的违法建设的处理:
  对村(居)民个人住房擅自拆旧重建的项目,报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后再建;其他违法建设以及新产生的违法建设一律拆除。
  八、暂不列入查处违法建设范围的几种情形
  (一)卧龙镇规划控制区、欧庙镇规划控制区、牛首三角地控制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建房,以及伙牌镇、尹集镇、东津镇高速公路围合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建房,在原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了审批手续的;
  (二)正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三)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公厕、环卫配套用房及其他相关城市公共配套用房等;
  (四)区级以上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或招商引资企业在工业园区内的厂房等建设项目尚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九、违法建设处理的相关程序、制度、职责
  (一)规范操作程序。违法建设具体情况由各城区政府(管委会)进行登记汇总,统一上报至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户一宅由城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办事处、公安部门等共同认定。违法建设由规划部门会同城区政府(管委会)、国土、房管等部门共同认定。
  (二)建立公示制度。对界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各城区、开发区应组织在违法建设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范围内及新闻媒体公示,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界定。
  (三)建立登记制度。各城区、开发区应全面清查,对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建房户,做到一
户一档一照片,分清每户原建筑面积、违法建筑面积及土地使用情况,建立登记台账及相应档案,对确认为违法建设的,计入违法建设台账。
  (四)加强监督检查。违法建设界定工作是拆违工作的基础,关系到各方利益,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组织人员对界定工作抽查或互查。
  (五)建立众举报制度。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立举报电话对外公布,建立举报登记制度,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必须查证落实。
  (六)在拆违行动中鼓励众自拆。
  (七)相关责任追究。对于违法建设上报、统计、汇总、界定过程中出现的少报、漏报、瞒报和弄虚作假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按照《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