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合一”确权登记
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产权管理,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合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X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X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区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分类处理的原则,保障农民不动产财产权益,促进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结合X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合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厘清每宗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实现宅基地和农房统一规范登记、统一作业要求、统一档案管理的目标,确保按期完成“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法律法规,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
遗留问题,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个人申请,集中受理。采取村民个人自愿申请、政府推动”相结合的方式,由乡(镇)、村组织统一审核公示申报,登记机构集中受理相结合的方式,本着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切实提高登记发证工作透明度。
(三)实事求是,分步实施。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思路,简化登记程序,充分利用已有确权登记成果,对已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先予确权颁证,有争议的先调处后确权,换证和变更分步推进。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X年6月中旬至7月上旬)
1.制定工作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X国土资源厅、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区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编制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统一房地在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房屋调查和成果归档与建库方面的技术口径和规程,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2.选定试点范围。为真实掌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一步积累经验,提高确权发证工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选择已开展过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工作的X区X镇大庙桥村进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合一”确权登记发证试点,符合登记条件的全部予以发证。试点工作完成后总结经验,集中在X全面开展“两证合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确定技术队伍。充分利用已完成的X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成果资料,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在吴有相关工作业绩的技术单位进行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和房屋登记工作,统一调查规范和政策口径,明确相关工作纪律。
4.印制宣传资料。选取涉及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政策法规内容印制“X市X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明白纸”宣传彩页,告知农户进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合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及相关政策法规知识。
5.收集相关资料。与住建、规划、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接,收集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已有调查登记资料、村庄布局规划资料以及户籍人口相关信息,印制不动产登记相关表格资料。
(二)调查阶段(X年7月中旬至10月底)
1.权籍调查。调查技术组依据农户个人申请,在乡(镇)、村组人员配合下逐户开展调查,按照“一户一宅”、“主体合法”、“便民利民”的原则,向农户收集房屋产权状况、身份证明、四至情况、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对房屋进行现场拍照,完成未调
查宅基地上的房屋补测、权属确认和面积量算等外业调查任务,对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等定着进行统一编码,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成果。
2.初审公示。调查成果形成后,统一由所在乡(镇)、村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在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天。同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3.登记受理。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乡(镇)村及国土所统一报不动产登记部门集中收件受理。
(三)发证阶段(X年11月上旬日至11月底)
1.审核颁证。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审核查验、确权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发放新的《不动产权证》,由所在乡(镇)、村负责统一发放到户,收回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2.档案管理。充分利用已有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按照集体土地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的相关技术规范,建立“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数据库,纸质成果和电子数据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保管,实行规范化存储、
管理与应用。
四、确权登记相关政策规定
(一)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主体资格。本村集体
小产权房政策成员、非本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并在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后,以实际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予以确权登记。农村妇女因婚嫁原因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因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或“小产权房”的,只调查备案,不得确权登记。
(二)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上,必须备注有配偶双方的名字,确保不动产权为夫妻双方共有。
(三)准确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宅基地上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有固定顶盖、结构完整和永久性存续的房屋计算建筑面积(按照房屋的结构完好损坏程度分类确定);层高在2.2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