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小产权房政策【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7.22
【字 号】北政办〔2020〕50号
【施行日期】2020.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0年7月22日
 
北海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国家“十三五”有关目标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加快我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5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产权为出发点,本着自愿申请、尊重历史、符合事实、依法登记的原则,通过稳步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农村产权制度,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加快推进。按照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
顾,在已开展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地籍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工作方案,调整工作计划,加快推进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要求,查清每一宗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
  (三)自愿申请,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确权,集体建设用地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申请确权。
  (四)便民利民,维护稳定。在权属调查和纠纷调处工作中,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充分发挥基层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五)房地主体一致原则。遵循产权明晰、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保持一致的原则,确定权利主体进行登记。
  三、工作目标
  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充分利用全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已有成果,在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基础上,全面开展全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20年底,完成全市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完成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四、工作任务
  (一)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一县三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坚持需求导向,按照权籍调查有关要求,以满足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需求为目的,按照总调查的模式,采用解析法或图解法开展权籍调查,实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
  (二)依法依规确权登记发证。一县三区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根据“一户一宅”、“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标准,依法确权,规范登
记,一户土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要取消无法律法规无依据的环节,精简申请材料,按照“应发尽发、能发尽发”的原则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之前颁发的证件继续有效,不再重新登记。已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符合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规定的,由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三)建立完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在已有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数据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及已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要求,建立完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时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录入数据库,实现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并结合日常调查做好数据库的更新维护,确保权籍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满足农村不动产登记日常管理要求。按照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的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推动农村不动产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确保农村不动产数据准确入库,快速查询,互通共享,为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基础保障。
  (四)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一县三区要结合现实、尊重历史,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
  1.对于缺乏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一户多宅”、超占地面积等问题,按照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文件规定处理,确定其土地使用权。
  (1)对于缺乏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要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申请人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且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对于“一户多宅”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确权登记到“户”。一户农民拥有2宅以上宅基地的,只能确权登记一宅。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3)对于超占地面积问题。一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超过100平方米的只确权登记100平方米,不足10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2.对于无规划报建手续的房屋,按以下规定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没有规划手续的宅基地上的农房,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办理确权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规划和建设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