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中的问题与优化策略
摘要:我国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40余年,但土地承包期限较长,产权多次变动,导致土地信息缺失,房地信息不规范,权属不清,权利纠纷不断。当前,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既重要又困难。因此,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工作面临着诸多困难与障碍,急需优化农村不动产登记确权措施,创新工作方法,加快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进程。
关键词: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问题
1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问题
1.1 管理规范性不足
在实地考察中发现,目前我国农村房地产开发存在诸多问题,土地面积过大、一户多宅现象普遍。另外,我国住房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整体错位,相关政策也有不尽人意之处。有的地方对村民住宅建设缺乏统一的规划标准,造成大量闲置土地随意处置。目前,我国农村居民在新建宅基地上建房时,未按规定拆除老旧房屋,新旧房屋混为一谈,形成“一户多宅”现象。与此同时,许多人也认为,一户多宅问题主要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不明确所引起的。农民普遍缺乏
法律意识,无论取得宅基地还是买卖宅基地,均归为一户。这也是一家多宅的一个重要原因。部分农户宅基地买卖过程耗时较长,且双方均未签订变更协议或合同,导致宅基地权属确认困难,办证工作难度大。同时,由于宅基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许多情况下都不能进行土地确权,导致不少农民对自己的合法居所失去了信心。另外,宅基地权属确认与登记需经历多层次、多途径的审批,多阶段、多周期,造成大量权属凭证遗失。
近几年来,农村经济政策已初见成效,农民的经济条件、生活水平明显提高。虽然我国住房需求不断增加,但是许多农村地区对《物权法》的宣传与执行却跟不上时代步伐。这导致大量农民的老房子被改建,新的耕地和公共用地被随意占用,许多农村房屋的面积、高度严重超标。
1.2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
上级管理部门对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前期准备不足,宣传力度不够。一些地方由于对土地所有人或使用权人的界定不清,导致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出现“一无政策二无法律依据”的局面。大部分农民文化程度不高,在权利确认、登记、证书发放等方面对农民权益的认识还不够。这种不合作的态度造成调查进展缓慢,即使有一些已经登记完毕,但他们的文件
材料仍有不足之处。一些村民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概念不清,导致土地产权不明,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基层党政领导对确权登记制度的认识不够透彻,对确权登记核心文件及标准认识不深,导致资料收集、上报进度缓慢。有的村因资金不足等原因,在承包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由于多种原因,部分居民对调查存在抵触情绪,部分家庭成员因外出打工无法及时提交相关信息或签字,这两者结合在一起造成调查效率极低。
1.3 确权登记工作量大,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小产权房政策
中国土地广大、村庄分散、地域差异大、环境复杂,不动产登记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才能完成。因此,如何更好地推进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是一项十分复杂、系统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投入。外业人员要投入大量的实地考察与调查,内业人员要做大量琐碎的数据收集与保存工作。这就要求从业人员不但要对业务有较深的认识和熟练的操作技巧,而且要有很高的专业素养,能有效地处理涉及范围广、难度大的资料审核工作,因此农村房地确权登记工作迟迟没有进展。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开始关注农村房屋权属登记,希望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增强农民对不动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满意度,提高其工作效率。由于相关部门没有对这项
高难度的工作制定适当的激励措施,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并不高。同时,由于农村户籍登记人员的专业素质普遍较低,导致户籍信息与实际工作情况不符。
2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优化策略
2.1 科学合规化宅基地,盘活闲置的宅基地
工作人员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时,需要充分了解实际情况,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充分考虑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并且综合各方面因素,合理规划宅基地位置,确保农民生产生活的便捷性,争取为农民提供高质量的生活服务,做到生态环保、节约资源的最终目的。有关部门在规划宅基地的同时,也必须做好基础设施的规划工作,为农民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充分提升农民众的生活质量,尽量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农村不动产使用权流转和有偿回收制度,解决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再利用问题,通过合理的措施盘活闲置宅基地,从而缓解农村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在保护耕地资源的基础上,满足农民的基本需求。对此,村集体可以将闲置宅基地与城乡建设用地挂钩,将闲置的宅基地重复使用,将其用作耕地用途,这样不仅可以进一步增加建设用地的指标,也可以拓展耕地的面积。有条件的话村集体可以
将闲置的宅基地资源集合起来,利用土地资源招商引资,吸引更多投资人兴建产业园或者是其他设施,借此增加农民收入,提升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2.2加强宣传力度,保证所有权主体权益
考虑到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有关部门需要强化宣传力度,真正促使农民认识到该工作的价值,使农民从心底接受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有效提升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对此,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多元化的宣传途径,提升农民的认识程度,例如,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村集体广播、公示、推送、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开展宣传工作,从多个角度和途径,确保农民充分了解该工作的具体内容,得到农民的理解和支持,借此提升宅基地确权和发证工作的进度。有关部门在强化宣传力度的同时,需要借鉴国有划拨土地转让的相关规定,允许农村不动产进行市场流转,借此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并且提升农民的经济收益。在宅基地市场转让方面,有关部门需要做出明确的规定,避免在流转期间出现一些纠纷和矛盾,其中,有关部门可以规定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享有闲置宅基地的优先购买权,同时交易双方需要按照规定向集体组织缴纳一定的收益。尤其是对于小产权房,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规则,明确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开展确权登记工作,也享有相应的法律权益,
不能进行私人转让,也不能向除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第三方流转,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和置换,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2.3优化绩效考核机制,保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规范性
有关部门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时,需要得到当地基层组织的帮助和支持,这样才能有效保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此,基层组织需要承担自身的责任和义务,配合工作人员做好基础工作,动员广大村集体干部参与到工作中,利用体力量强化工作效果。考虑到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比较了解现实情况,而且与村农有一定的情感联系,因此,在开展基础工作时,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大大加速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进展。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为了避免产生问题,有关部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利用考核机制提升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进一步规范工作具体流程,保证整个工作合理合法。
3结语
随着我国农村不动产权益确认与登记工作的不断深入,农村建设面临着长期规划缺失、监管
不严、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等诸多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在此背景下,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存在一些问题。正是由于上述问题,制约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效率。因此,要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就必须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优化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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