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责任范围:人身意外险:
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
伤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即人身意外险所述意
外事故而产生医疗费。
使用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保险金额:
白白
意外医疗费:RMB5
免赔额:意外医疗费扣除RMB100.-,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费: RMB
保险期限: 一年,自2021年月日零时起至2021年月日二十四时止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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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附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1版〕
1 总那么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
年龄在6个月至65周岁〔释义见6.1〕、身体安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别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1.4 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
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
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
6.2〕,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肖涵结婚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成心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成心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6.4〕的,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
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假设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
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本钱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
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
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仍未完毕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展残疾鉴定,并据
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工程属于同一肢〔释义见6.5〕
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
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本钱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
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见  6.6〕,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
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
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
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2 责任免除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以下原因此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成心行为;
〔2〕被保险人成心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成心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承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
快乐母亲节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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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保险人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响、中暑、猝死〔释义见6.7〕;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惧袭击。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以下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疾病和有关安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6.8〕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释义见6.9〕、跳伞、热气球运动〔释义见6.10〕、攀岩运动〔释义见6.11〕、探险活动〔释义见6.12〕、武术比赛〔释义见6.13〕摔
跤比赛、特技〔释义见6.14〕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
人作为专业运发动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6.15〕期间。
2.3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4 保险期间
西瓜学院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3.1 交费义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2年龄申报义务
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释义见6.16〕。
魔兽世界字体3.3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进步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
保险费。
3.4 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未满期保费〔释
义见  6.17〕差额;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
增收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差额;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
按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如保险人解
除合同的,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保险人退还现金
价值。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假设按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在拒保范围内但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按其原保险费与新
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假设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
或工种按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3.5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
达投保人。
3.6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假设被保险人已身故,那么保险人不承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3.7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