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
一、名词解释
1、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
2、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3、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寿险保单特有的条款。容是: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保险人不能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即不能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主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法定时限一般为合同订立后的两年。
4、宽限期条款:条款规定,投保人如果未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通常是30天或60天)。宽限期,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若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按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从中扣除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规定宽限期的目的在于避免合同非故意失效。
5、自杀条款: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某一特定时段自杀身亡,则保险公司将不支付死亡保险金,只返还已付保费与任一笔负债(如保单贷款)的差额,并一次性支付给保单上注明的受益人。如果被保险
人在特定时段后自杀,则视为自然死亡,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6、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作为保险事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按人寿保险的发展阶段,可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特种人寿保险、投资型人寿保险四类。
7、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
8、生存保险:指被保险人如果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
9、两全保险:以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限死亡还是期满生存,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
10、年金:年金是指在一定的期限分期支付一定的金额,因为一般多以一年为支付单位,故称为年金。
11、年金保险: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按照合同约定,每隔一定的周期支付一定的保险金额的一种生存保险。(或者:以年金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就是年金保险。)
12、投资连接保险: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中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它是一
种寿险与投资基金相结合的产品。(具体讲就是将投资与风险保障相结合,缴付的保费除少部分用于购买保险保障外,其余部分则通过购买投资中的投资单位进入投资。)
13、分红保险:指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事先订明,当保险人在经营中出现盈利时,被保险人享有红利分配权的一种保险。
14、健康保险: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限,因患病、生育和意外伤害所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生育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15、医疗保险:又称医疗费用保险,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因疾病需支付药费、手术费、诊疗费等费用时,由保险人按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16、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被保险人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意外事故造成身体的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17、团体人身保险:以团体为投保人,团体成员为被保险人,由团体统一组织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人身保险。
18、人身保险核保:也叫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对投保申请进行评估、鉴定,以决定是否承保这
一风险标的,并且在决定承保的条件下确定其保险费率的过程。
19、人身保险理赔:指人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或受益人的索赔受理立案,并对事故原因和损害程度进行确认且决定是否予以赔付的整个过程。
二、单、多选
1、孔子提出的“耕三余一”。
2、源在《海国图志》最早把外国保险介绍给中国。
3、1949年10月20日成立了国营性质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PICC
4、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单、多选):(1)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2)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5、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多选):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合法原则、自愿原则。
6、两全保险的特点(多选):(1)责任最全面;(2)费率最高;(3)保额有变化
7、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多选):死差益、费差益、利差益
8、健康保险所承保的疾病应符合以下要素(单、多选):
(1)由部原因所致;(2)非先天性的原因所致;(3)偶然性原因所致
9、赔付不易预测性(多选):科技因素、人为因素、垄断因素。
10、通常规定,如果团体与个人共同负担保费,投保人数必须达到合格人数的75%。(单选)周一祝福语
11、保单撤销权是指投保人在收到正式保险单之日起 10 天,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将全额退还所收保险费。它也称10日冷静期退保。(单选)
12、保险监管部门:保监会
三、简答
1、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投保人对本人、一定围的亲属、被抚养人、债权人有保险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告知对方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基本容包括告知和保证;保险人遵循的主要容有告知、弃权与禁止反言。
(3)近因原则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业进行实务操作的基础。
2、人身保险的特点:
(1)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2)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4)保险期限的长期性(5)保险费率确定方式的特殊性(6)保险的储蓄性
3、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和年龄误告条款
(2)宽限期条款和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
(3)复效条款和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4)保单贷款条款和保单转让条款
(5)自杀条款和受益人条款
(6)红利任选条款和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
4、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1)主体必须合法
(2)容必须合法:(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②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以死亡为给保险金条
件的人身保险,投保人只能是被保险人的父母,且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
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③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要以被保险人书面同
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④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4)代理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要有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取得书面授权,可以代理订立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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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身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人寿保险的特征:
(1)人寿保险具有长期性
(2)人寿保险合同为给付性合同
(3)人寿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代位求偿问题
(4)投资和储蓄性
6、年金保险的分类:
(1)按照年金保险的支付期限可分为:定期年金和终身年金
①定期年金是指保险人按照年金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支付年金,直到期满为止。
②终身年金的给付没有期限限制,只要保险合同有效,保险人给付年金直到被保险人死亡时为止。
(2)有保证年金和无保证年金
①有保证年金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的早期死亡所带来的损失而设计的年金品种,
②无保证年金是为防止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的早期死亡所带来的损失而设计的年金品种
(3)根据给付开始期的不同可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
①即期年金是指投保后立即开始领取年金,其保险费采取趸缴或年缴的形式
②延期年金是指合同订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开始领取年金的形式。
(4)个人年金、联合年金、联合生存者年金和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
①个人年金是被保险人只有一人的年金,通常此种年金的被保险人就是年金受领人。
②联合年金是被保险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年金,其中任何一人死亡时,保险人即停止给付。
③联合生存者年金的给付方式为:当联合被保险人全部生存时,年金全数给付,若有一人死亡,年金按比例减少,直到最后一人死亡时终止给付。
④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的给付方式为:无论联合被保险人中有无死亡,年金都如数给付,直到所有被保险人死亡时终止给付。
李冰冰 整容(5)按照所支付的年金金额是否变动可以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
①定额年金是指每一个年金给付周期中,年金受领人领取的年金数额都相等。
②变额年金是指每一个年金给付周期中,年金受领人领取的年金数额不同。
7、投资连接保险的特点:
(1)功能的双重性投资连接保险既享有保险保障又享有投资收益。
(2)“一费、二户”通过分设两个确保保障与投资功能实现。
(3)投资风险的转移性投保人对投资风险必须自行负担,保险公司不承担因投资失败给投保人
带来的经济损失。
(4)产品的透明度高投保人在任何时候可以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和查询保单的保险成本、费用支出以及的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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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品的随意性强指投保人可以灵活自主地选择投资组合。
8、人身保险理赔原则:(1)重合同、守信用(2)实事(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9、人身保险理赔流程:
(1)接案①出险报案②索赔申请③索赔时效
(2)立案①提交索赔资料②索赔资料受理③立案条件
(3)初审①案卷移入登记②审核保险合同的有效性③审核出险事故的性质④审核事故证明材料是否完整、有效⑤审核出险事故是否需要理赔调查
(4)理赔调查①理赔调查的依据②理赔调查的方法
(5)理赔计算
(6)复核、审批
(7)结案、归档
四、论述
1、人身保险的作用
答:(一)人身保险对个人和家庭的作用
1、经济上的保障
庾澄庆吴莫愁接吻⑴身故利益⑵满期利益⑶伤残利益⑷保全资产⑸抵御通货膨胀
⑹保障财产有效传承
2、投资手段
3、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二)人身保险对企业的作用
1、分担企业对员工的人身风险责任
2、增加员工福利与提高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
3、补偿企业重要员工死亡或伤残所遭受的损失
(三)人身保险对社会的作用
1、有助于稳定社会生活
2、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
3、资本市场重要的资金来源
4、统筹发展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2、人身保险核保因素
答:(一)健康因素
1、年龄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它与人们的死亡率和患病率有密切联系
2、性别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高于男性,很多国家都采取女性低于同龄男性一定费率来计算保费。
3、体格是遗传所致的先天性体质与后天各种因素的综合表现。
4、既往病史既往病症与现在和将来的健康有着密切的关系。
5、个人现有疾病个人现有疾病包括客户投保时告知正患疾病和体检发现的疾病。
6、家族病史
(二)非健康因素
1、职业职业的不同,其所具有的危险程度不同,对死亡率的影响也不同。
2、生活习惯⑴吸烟⑵酗酒⑶药物滥用
3、业余爱好热衷于某项运动或爱好的人会明显增加伤残和发病的几率
4、兼职状况兼职工作使人们经常处于过分紧状态,其危险性比无兼职状况者为高。
5、生活环境恶劣的环境势必对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增加死亡率。
(三)道德或心理因素
1、投保动机:⑴选择的保险种类⑵投保时间⑶主动投保者⑷跨区域投保⑸催促保单生效
2、保费缴纳方式趸缴方式下道德危险相对小些;年缴方式次之;如果投保人坚持以月缴方式投保高
额保险,尤其是有保费豁免和意外事故加赔给付的险种,核保人员在承保之前要进行认真调查。(四)保费支付能力
保费支付能力就是要确保投保人购买人寿保险的额度以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开支为前提。否则,投保人将无力承担保费支出,保险合同若因此而终止,就会给保险双方带来不应有的损失;还可能导致各种短期行为和道德危险的发生。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最多可用总收入的20%购买保险。
3、人身保险监管的容
答:一、人身保险机构监管
(一)人身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
1、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2、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
2)、章程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
(二)组织形式的监管
(三)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
夏凉被(四)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五)停业、解散的监管
(六)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
二、人身保险业务监管
(一)人身保险业务围的监管:人身保险业务围是对有权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机构是否在核定的业务围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行为实施监管,禁止没有取得授权而开展全部或部分人身保险业务的行为。
(二)人身保险条款、人身保险费率的监管
三、人身保险财务监管
(一)资本金(包括保证金)的监管
1、资本金的监管
2、保证金监管。
3、提存保险公积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二)准备金的监管政府对准备金的监管主要体现在提取准备金的种类和数额上,其容因险种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