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有哪些特点
七夕情话大全浪漫情话⼈⾝保险合同,是指以⾃然⼈的⽣命和⾝体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的保险⼈在被保险⼈投保后,根据约定在被保险⼈因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年⽼等原因⽽发⽣死亡、疾病、伤残、丧失⼯作能⼒或退休等情形时,给付⼀定的保险⾦额或年⾦。下⽂店铺⼩编整理更多关于⼈⾝保险合同的法律知识。
⼈⾝保险合同有哪些特点
1、不可抗辩条款;肖荣生
2、⾃杀条款;
大胸嫩模3、宽限期条款;
4、复效条款;
5、不丧失价值条款;
6、误报年龄条款;
7、受益⼈条款。
《保险法》
散的多音字组词第三⼗⼆条投保⼈申报的被保险⼈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价值。保险⼈⾏使合同解除权,适⽤本法第⼗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申报的被保险⼈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例⽀付。
辞职信范文投保⼈申报的被保险⼈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
第三⼗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同意并认可保险⾦额的,合同⽆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书⾯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母为其未成年⼦⼥投保的⼈⾝保险,不受本条第⼀款规定限制。
韩庚近况第三⼗七条合同效⼒依照本法第三⼗六条规定中⽌的,经保险⼈与投保⼈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恢复。但是,⾃合同效⼒中⽌之⽇起满⼆年双⽅未达成协议的,保险⼈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价值。
第四⼗三条投保⼈故意造成被保险⼈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不承担给付保险⾦的责任。投保⼈已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退还保险单的现⾦价值。
受益⼈故意造成被保险⼈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未遂的,该受益⼈丧失受益权。
第四⼗四条以被保险⼈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合同,⾃合同成⽴或者合同效⼒恢复之⽇起⼆年内,被保险⼈⾃杀的,保险⼈不承担给付保险⾦的责任,但被保险⼈⾃杀时为⽆民事⾏为能⼒⼈的除外。
保险⼈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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