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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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
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安全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地下交通、垃圾处理、电力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建设工程管理、用地和产权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六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与人民防空规划、地下交通规划、地下管线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编制,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和布局、交通体系,禁止、限制与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相关内容;其中,属于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在规划文本中明确表述。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发展改革、人民防空、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建设、林业园林、水务、交通、国土房管、文物、电力、军事、信息化、应急管理、地铁等单位的意见,并充分听取有关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
利用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使用性质、总体布局、开发强度、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青丘狐传说剧情介绍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已作出具体规定的地块,不再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坚持合理分层原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分层以及各类项目之间的同层、相邻、连通规则。
第十条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应急防灾、公安消防、公共安全、人民防空、垃圾处理、电力设施、通信、水务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划定综合管沟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
第十一条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应当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与地面建设工程合并办理规划审批和许可手续。
单建地下空间项目应当单独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和许可手续。
张翰和郑爽的图片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的设置要求等内容。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地下室边线与用地界线和规划控制线等的退让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城市规划对地下空间有统建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提出的设置要求,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明确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的具体位置,并且在申领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取得需利用地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订立书面地役权合同。
羊毛衫怎么洗 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应当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
非诚勿扰邢星 第十五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除符合划拨条件外,应当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本市土地出让金的计收规定收取,出让年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和政府储备用地建设经营性单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建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出让。
第十七条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协议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项目的。
(二)与城市地下公共交通设施配套同步建设、不能分割实施的经营性地下空间。
第十八条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划拨条件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单建地下空间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供地手续:银行星期六上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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