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怎么交税
【篇一:租房合同备案,交税】
篇一:租房是否要交税? 是收租人交还是承租人交?
租房是否要交税? 是收租人交还是承租人交?
租房子要交税吗?
买二手房要注意什么?
读者谢小问:买二手房应注意什么问题?
回复:买二手房之前,要查看房子的质量有无问题,如是否漏水;还要看房子是否有官司,费用是否交清,户口是否迁出等。另外,一定要在购房合同上注明这些,避免出现问题时可以到原业主解决。篇二:房屋出租如何缴税
房屋出租如何缴税
龙立培
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征收
二、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对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分别做以下优惠):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买房子需要交什么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纳税人出租,房产承租方用于经营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四、企业纳税人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篇三:北京市房屋出租纳税标准
【篇二:“营改增”后跨期租赁合同如何作纳税安排】
“营改增”后跨期租赁合同如何作纳税安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2013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试点。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被纳入“营改增”范围。在试点过渡期,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经营租赁合同,应该如何进行纳税安排呢?
试点纳税人如有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经营租赁合同,可以选择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同时,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经营租赁合同(下称跨期租赁合同),合同的标的物除极少特殊情况外,绝大部分是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选择哪种计税方法更合适,操作更简单呢?笔者通过分析前期试点情况来看,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对于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不仅纳税额降低,操作也更加简单。“营改增”对跨期经营租赁合同的规定
为保证“营改增”试点平稳过渡,体现结构性减税的改革思想,减轻纳税人负担,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跨期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需要说明的是,该条政策适用租赁服务,包括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
同时,考虑到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标的物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
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该条政策只适用经营租赁服务。同样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提供的有形动产的经营租赁服务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实务中,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跨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其合同的标的物除极少特殊情况外,绝大部分是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也就是说,对于纳税人,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跨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两种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如,某试点地区(该地区2013年8月1日起试点实施“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有一笔在2013年8月1日前签订的跨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合同,合同规定,2013年8月1日~2013年12月31日,该项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租赁费为80万元。
对比上述两种方法,应纳营业税税额比应纳增值税税额多1.6万元(4-2.4),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随之增加。
两种计税方法的纳税申报
在实务操作中,大部分试点地区规定,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包括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应当开具国税局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原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也就是说,如果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就需要去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
经对比两种计税方法可以看出,“营改增”后,不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于跨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合同,都可以按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试点期间提供的跨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自制的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应去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跨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合同,由于“营改增”,需要重新签订或者修订成符合缴纳增值税的合同。
【篇三:租赁合同的纳税筹划】
实际中,租赁合同中的涉税风险点主要体现为:跨年度收取租金的涉税风险,承租人代出租人缴纳税费的涉税风险,租赁期间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涉税风险,租赁期间水电费的风险,免收租金的涉税风险。这些税收风险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否则将给企业带来较重的税收处罚成本。
一、跨年度收取租金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一)营业税的税收风险及控制
1、税收风险的表现形式
企业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的营业税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次性收取承租方跨年度租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在租赁合同的受益期限分期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不是在预收账款的当天,结果延期缴纳了营业税,将受到税务当局的稽查风险。
2、税收风险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基于此规定,纳税人在收取预收租金收入申报营业税时,必须在预收账款的当天就发生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例如,某企业2013年1月将企业闲置的厂房出租给a公司,合同约定租期三年,租金每年10万元,并在厂房交付a公司时一次性收取,如何交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风险及控制
1、税收风险的表现形式
出租方一次性收取承租方跨年度租金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风险是:租金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确认还是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确认。如果出租方企业财务上是盈利的,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确认收入,将会增加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如果出租方企业财务上是多年亏损的,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确认收入,则会使企业的以前遗留下来的亏损得不到完全的弥补。 《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基于以上规定,出租企业发生出租行为收取承租人租金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是按照实现收付实现制进行确认的,即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是,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则预收租金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即、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的收入确认是所得税意义上的收入确认,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仍应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如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一致的,则不需进行纳税调整,否则就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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