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杨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海竿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8 
【案件字号】(2021)津01民终49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应红纪曼丽闫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杨洋;马福东;王占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杨洋马福东王占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洋马福东王占山 
【当事人-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伟超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田雪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 
沈涛老婆个人照片
【代理律师/律所】吴伟超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田雪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伟超田雪 
【代理律所】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稻香的歌词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杨洋;马福东;王占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李一桐被粗暴对待【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已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后,上诉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证据交换质证延期审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1-28 01:25:30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杨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津01民终49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1幢10层1003。
     负责人:王小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超,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福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雪,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占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雪,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
     负责人:李政,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洋、马福东、王占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9民初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天安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事故车辆津C×××××,在本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商
业险,保险期间为2020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25日,其中三者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有不计免赔,2020年9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间内。本次事故发生后其他事故车辆均已定损赔付,仅原告车辆进行诉讼。上诉人收到一审法院邮寄传票及民事起诉书,无其他证据材料,因处于北京疫情管控期间无法出京应诉,2021年2月18日上诉人公司代理人与审理该案法官联系,申请线上开庭并向一审法院邮寄答辩状。2月20日下午4点许书记员告知无法在网上开庭,让我司书面答辩,我司表示没有证据材料无法质证答辩,书记员将部分案件证据通过发送,书面材料当日邮寄,让我司收到材料后邮寄书面答辩状,2月22日庭审时我司代理人与书记员联系,索要到修理发票后,提出修理项目中有部分与本次事故无关,申请维修项目合理性的鉴定,当日下午我司收到一审法院邮寄的案件材料,当日我司根据证据材料向一审法院邮寄书面答辩状及鉴定申请。庭审前一审法院同意我司收到证据材料后进行书面质证答辩,但判决书中列明我司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未答辩,明显与事实不符。综上所述,希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上诉人上诉理由。
邢天卓
     杨洋辩称,请求贵院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上也并无违法之处。上诉人主张因疫情管控无法出庭应诉,实际上在开庭时北京并不属于疫情管控
期间,上诉人如果提出要求网上开庭或者延期审理,应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加之蓟州区人民法院只有一间房子是可以互联网开庭,上诉人临时提出需要互联网开庭,也需要对审理的法庭进行重新排期。一审法院没有答应上诉人的网上开庭申请,我觉得这个无可厚非。其次上诉人自己收到传票以后没有按时参加诉讼,本身就是对法庭纪律不予重视。现在又提出原审法院程序不合法,那么如果他们能够按时参加诉讼,我们所有的证据材料将当庭向上诉人一一展示,上诉人也可以充分地发表自己的答辩和质证意见。上诉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却把这个责任推给法院,个人觉得对一审法院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第二点,上诉人提出评估报告的问题。我方主张的评估报告是经法院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的,在做评估鉴定时,鉴定机构已经通知了被上诉人以及涉案车辆的司机和车主。上诉人保险公司没有派人到达现场,本身也是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而在本案中不是两车发生碰撞,多车发生碰撞后,上诉人确实是车辆的左后部毁损的比较严重,但并不意味着其他部位没有受到损失。上诉人在鉴定时没有派人参加,在庭审时也无视法庭,没有派人参加应诉。在此情况下,如果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这种请求,无非是让更多的人藐视法庭,无视法庭的传票也好,或者应诉通知也好。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马福东、王占山辩称:我们对原审判决没有异议。我们认为原审判
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也是合法的,我们要求被上诉人杨洋的损失部分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
     太平洋保险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杨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施救费600元,鉴定评估费5964元,车辆损失费119280元,合计12584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