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
京人发[2001]123
【字体:  
绊脚石的反义词
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0]19号),营造更好的创业环境,进一步为留学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吸引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逐步健全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服务体系,根据《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若干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在国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国外毕业研究生学历;
(二)出国前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国内已获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
第三条 市人事局负责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章 办理《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和引进留学人员
第四条 留学人员办理《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以下简称《工作居住证》)需填写《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申请表》,同时附近期同版二寸正面免冠彩照片三张,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两份:
(一)本人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持中国护照并取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到国外学习的留学人员,提供国外学位(学历)证书;到国外研究或进修的留学人员,提供国外研究(进修)一年以上的证明和职称证书;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进修)的,还需提供国内博士学位证书;
(三)《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单位证明书》或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已加入外籍且更名的留学人员,需提供更名证明。
第五条 留学人员申请办理引进手续时,需填写《引进留学人员审批表》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同时附近期同版二寸正面免冠彩照片两张,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两份:
(一)中国护照或者身份证;
(二)《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三)到国外学习的留学人员,提供国外学位(学历)证书;到国外研究或进修的留学人员,根据第二条 第(二)、(三)款,分别提供国外研究(进修)证明、职称证书和国内博士学位证书;
sd卡照片恢复周扬青罗志祥(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单位证明书》或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留学人员原行政关系隶属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证明或其它证明;
(六)留学人员配偶随迁,需提供《结婚证》;子女随迁,需提供其子女出生证明和相关证明。
第六条 办理《工作居住证》和引进手续的程序:
(一)《工作居住证》和引进手续可同时申请办理;留学人员本人持上述相应材料到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二)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审核后,送市人事局审批。
(三)办理引进手续的留学人员,持相关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接待室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也可到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直接办理。
第七条 留学人员可委托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档案转递等手续。
第三章 办理《外国人居留证》、签证和落户手续
第八条 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2021祝老公顺风顺水的语句含配偶和子女)在京工作一年以上的,应持Z"签证入境,入境后须于三十日内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二至五年(不超过护照有效期)有效的居留证及与居留证期限相同的多次入境有效Z"签证。申请办理居留证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外国护照和签证;
(二)市人事局颁发的《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四)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五)填写《签证、居留证申请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Z"签证在京工作不满一年的,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免交《健康证明书》。
第九条 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并需要返回中国的,应当在出境前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返回中国的签证,申请返回签证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外国护照和居留证件;
(二)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三)填写《签证、居留证申请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返回签证可与《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同时申请办理。
第十条 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在签证或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京停留或居留,须于期满前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延期。其中,已取得《外国人居留证》的留学人员,可在居留证期满前再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二至五年,同时亦可申办与居留证期限相同的多次入境有效Z"签证。居留证件内容有变动的,持证人应于变动后的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申请办理F"签证延期,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外国护照和签证;
(二)审批单位公函;
(三)填写《签证、居留证申请表》并加盖接待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申请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工作单位及身份变更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外国护照和居留证件;
(二)市人事局颁发的《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填写《签证、居留证申请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四)变更工作单位及身份的,须提供原单位解聘证明和新工作单位的聘用证明,填写《签证、居留证申请表》并加盖新聘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L"F"签证入境的留学人员因工作需要申请变更为Z"签证的,经审核批准可以予以变更。申请变更时,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外国护照和签证; 
(二)市人事局颁发的《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聘用单位公函; 
(四)填写《签证、居留证申请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的外籍家属申办有关签证或居留证证件时,可参照本办法第八条 第十三条 容祖儿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十五条 未在办妥签证的留学人员,可持外交部授权单位的邀请函()向市公安局口岸签证办事处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第十六条 持中国护照要求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留学人员申请办理落户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人事局颁发的《工作居住证》; 
(二)经市人事局核批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原籍有户口的留学人员,提供本人的户口、身份证;已在原籍注销户口的留学人员,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四)留学人员配偶及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和随迁人员的户口及身份证; 
(五)在京合法居住住所证明(包括:本人房产证;亲属或朋友同意居住、落户的证明;所分房屋产权单位同意落户的证明)。
(六)在国外生育子女的留学人员,需提供子女出生证明和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
第十七条 持中国护照要求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留学人员申请办理落户手续的程序: 
(一)到市人事局办理《工作居住证》及引进手续; 
(二)持《工作居住证》及相关证件、证明到市公安局户籍接待室,申请办理北京市户口; 
(三)市公安局户籍接待室开据《户口准迁证》;在原籍已注销户口的,凭注销户口证明开据《入户通知单》; 
(四)持《户口准迁证》第二联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五)持《户口迁移证》到市公安局户籍接待室领取《户口准迁证》第三联,然后到住地派出所报户口。 
第十八条 持中国护照已在本市注销户口的留学人员,可按本市有关规定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属外省市户口的,要求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时,可到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或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申请办理配偶和子女的调京手续。 
 
第四章 留学人员来京创办企业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办企业,凭中国护照,可以中国自然人身份设立内资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凭国外长期(永久)居留证明,可以外国自然人身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十条 来京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留学人员,应持以下材料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一)《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自然人股东或出资人的身份证明; 
(四)法人股东或出资人的投资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第二十一条 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创办内资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留学人员持以下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第二十二条 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创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留学人员,应到外经贸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持以下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批准证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工商登记时,在文件证件齐备后,两个工作日即核发《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或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的留学人员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处申请认定登记,再持以下材料到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免税手续。
(一)有关书面合同; 
(二)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三)《减免税申请书》。 
第二十五 留学人员及其创办的外国企业,从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向市地方税务局提供以下材料,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一)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 
(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 
(三)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或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  appstore无法连接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申请办理退税,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第二十七条 除留学人员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留学人员以外籍个人名义从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项目外,凡免征营业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暂由市地方税务局授权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并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其余技术交易申请免征营业税项目,一律
由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初步审核资料及意见,报经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八条 已加入外国籍或取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工作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以下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