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秋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情人节都送什么礼物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6 
【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76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白云李春华李妮 
【审理法官】白云李春华李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刘秋霞 
【当事人】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刘秋霞 
【当事人-个人】刘秋霞 
【当事人-公司】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怎样删除聊天记录【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刘秋霞 
【本院观点】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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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根据刘秋霞在仲裁阶段提交的个人账户对账单,卓欧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刘秋霞工资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判决卓欧公司向刘秋霞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卓欧公司上诉称刘秋霞系自行离职且未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义务,与刘秋霞申请劳动仲裁时在仲裁申请书上载明的离职理由不一致,卓欧公司亦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该项事实主张,故其该项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8条规定的是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报酬计算标准认识存在偏差的情形,但本案中卓欧公司2020年存在未按月及时给刘秋霞发放工资的情形,并非对工资计算标准存在偏差,故卓欧公司以前述解答为由主张其未拖欠刘秋霞工资,无需向刘秋霞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卓欧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8:16:12 
李蒽熙danae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秋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民终763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雯茜,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秋霞。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卓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卓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秋霞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9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卓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9民初121号民事判决,改判卓欧公司无需向刘秋霞支付经济补偿金25710元。事实及理由:1.卓欧公司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但仍然向没有安排工作的员工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70%的标准支付工资。2.刘秋霞自行离职,且未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义务,故卓欧公司无需向刘秋霞支付经济补偿金。3.卓欧公司在办公网上告知全体员工并征求全体员工同意,2020年一月份先发放一半工资,四月份复工时发放一月份另一半工资,截止刘秋霞离职之日,卓欧公司2020年度的工资已经全部发放,即卓欧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故无需向刘
秋霞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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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刘秋霞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卓欧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称     卓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卓欧公司不支付刘秋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71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秋霞主张其于2015年3月4日入职卓欧公司,离职前工作岗位为车间工人,入职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月工资按基本工资加计件工资方式执行,每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上个自然月工资,后因疫情影响,卓欧公司于2020年2月开始停工停产,其自此之后一直待岗,2020年5月15日开始返岗上班,上至5月26日,因卓欧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其2020年1月工资及2、3、4月工资,刘秋霞于2020年5月30日以和纸质邮件形式通知卓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纸质邮件显示拒收,显示发送成功。卓欧公司则主张与刘秋霞入职时间是2016年8月1日,入职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刘秋霞工作岗位属实,其基本工资为1800元,计件工资浮动,另有过节费、加班费、工龄费等,工资是每月20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上月工资,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公司未收到刘秋霞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认为刘秋霞是自行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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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停产停业情况,双方均认可卓欧公司于2020年2月3日通过钉钉系统通知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起停产停业,刘秋霞称停产停业后的2020年5月15日接到上班通知,上到5月26日放假。卓欧公司主张刘秋霞自停产停业后一直待岗。关于2020年工资发放情况,卓欧公司未足额支付刘秋霞2020年1月至4月工资。关于2018年年休假情况,卓欧公司主张安排刘秋霞在2020年春节期间延长假期休带薪年休假。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卓欧公司认为刘秋霞没有履行正常法律程序告知公司离职,也没有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公司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且应取离职前12个月应发平均工资;刘秋霞则主张因为卓欧公司未足额支付1月至5月工资才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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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秋霞于2020年6月1日向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延庆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裁决1.要求确认与卓欧公司自2015年3月4日至2020年5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卓欧公司补齐2020年1月工资3488元及餐费80元;3.要求卓欧公司支付2020年2月工资1540元;4.要求卓欧公司3月工资1540元;5.要求卓欧公司支付4月工资1540元;6.要求卓欧公司支付5月工资1970元;7.要求卓欧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710元。延庆仲裁委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京延劳人仲字[2020]第434-1号裁决书,
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卓欧公司支付刘秋霞二〇二〇年一月工资差额三千四百八十八元;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卓欧公司支付刘秋霞二〇二〇年二月至五月期间工资及基本生活费共计六千一百六十元;三、驳回刘秋霞第六项中的其他仲裁请求。此裁决现已生效。延庆仲裁委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京延劳人仲字[2020]第434-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刘秋霞与卓欧公司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至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卓欧公司支付刘秋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万五千七百一十元;三、驳回刘秋霞第二项中餐费部分的仲裁请求。卓欧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将刘秋霞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