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添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4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92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丁钰相媛媛朱卫国 
【审理法官】丁钰相媛媛朱卫国 
连锁酒店加盟条件【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当事人】南京添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某 
【当事人】南京添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某 
【当事人-个人】王某 
【当事人-公司】南京添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叶华平江苏苏清律师事务所;王庭业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刘百艳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叶华平江苏苏清律师事务所王庭业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刘百艳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叶华平王庭业刘百艳 
【代理律所】江苏苏清律师事务所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添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添彩酒店是否应对被上诉人王某坠楼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以及具体比例。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消除危险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8-21 14:54:34 
上诉人南京添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苏01民终9252号
     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9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添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雄风路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郑志明,南京添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平,江苏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200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南京市聋哑学校学生,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理人:高某(王某母亲),女,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庭业,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百艳,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添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彩酒店)因与被上诉人王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4民初5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添彩酒店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添彩酒店对被上诉人王某的坠楼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一、二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王某承担。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坠楼原因显然为故意行为或者梦游造成的跳楼,不是意外摔倒或意外坠落。事发房间的窗台距离地面100cm,且窗前有一长条桌子,被上诉人只能先越过桌子,再爬上窗台,钻出窗户,才能坠楼。一审法院应当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为故意行为或者自杀行为,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出警过程存在违规违法的情况下,直接否定公安机关的现场出警记录的内容,显然不当。2、上诉人作为汉庭管理公司的连锁加盟酒店,已经营多年,管理和要求均比其他普通宾馆更为严格,经营资格经过公安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发放。公安机关在事发第一时间拍摄的事发房间窗户照片显示存在限位装置,一审法院现场勘查照片亦可以看出包括事发房间在内,上诉人所有的房间窗户均安装有限位螺丝。上诉人在事发后,按照公安机关的建议,将窗户的限位从20cm减至15cm。综上,上诉人作为酒店经营者,已经尽到
合理且谨慎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要求上诉人承担顾客的故意或者自杀行为的后果,加重了上诉人的责任。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王某辩称,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的坠楼系故意自杀行为或梦游导致。事发房间窗户下有一张桌子,按民用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窗台高度不应低于90cm,该桌子的存在,间接导致窗台与地面的距离缩短,且桌子右侧有一空余位置,完全可以容纳一个人,答辩人很有可能是从该位置掉落,上诉人主张答辩人从桌子上翻越坠楼,无事实依据。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承认现有的限位螺丝是后装的,其并无证据证明事发时安装有限位螺丝。上诉人系开放式经营的酒店,面对包括老人、小孩、婴幼儿等各类体,应加强其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有限位螺丝的存在,窗户无法打开或限制适当的距离、宽度,答辩人不可能从窗户处摔落。上诉人未在事发房间窗户设置限位装置,导致本案答辩人坠楼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添彩酒店赔偿王某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97721.14元,辅助器材费4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及复查费400元,
交通费1000元等,合计人民币116851.14元;2.判令由添彩酒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系高某之子,二人均系聋哑人。2019年4月5日二人入住添彩酒店8402房间。当晚添彩酒店工作人员发现有人从四楼坠落,随即于21时33分拨打110报警。21时38分许,雨花台分局板桥派出所民警陈李阳、于学海到达事发现场,经向王某的姑姑王学芹询问了解,高某与王某系母子,二人因来南京看病入住添彩酒店8402房间,晚上王某从四楼窗户跳出。王某随即被送往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救治。
     王某在入院时经诊断为:多发性损伤、肺挫伤、气胸、右股骨颈骨折、右股骨骨折、腰椎骨折L1-4、胸椎骨折T12、左坐骨骨折、左趾骨骨折、骶骨骨折、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感音神经性耳聋、肝功能损害。2019年4月16日行股骨切开复位伴内固定手术,于2019年4月29日出院。期间王某共计支出医疗费97721.14元,花费定制髋矫形器4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