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爽与北京花生云仓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7 
计算机组成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15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窦江涛 
【审理法官】窦江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邓爽;北京花生云仓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邓爽北京花生云仓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邓爽 
【当事人-公司】北京花生云仓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邓爽 
【被告】北京花生云仓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邓爽上诉主张其可以远程办公但花生云仓公司安排其待岗,故要求支付2020年3月工资差额;2020年3月为疫情期间,邓爽位于湖北武汉疫情地区,属于确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返岗复工的情形,不可归责于花生云仓公司,不应严格要求必须经协商一致;邓爽以其可远程办公为由主张不接受待岗,于法无据;花生云仓公司在2020年2月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邓爽工资后,2020年3月按照《关于稳定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劳动关系有关措施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基本生活费两倍的标准支付邓爽308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邓爽上诉要求花生云仓公司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其2020年3月工资,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邓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邓爽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6: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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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爽与北京花生云仓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林和平个人资料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1156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花生云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371。
     法定代表人:陈鹏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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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越。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爽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花生云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生云仓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民初10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邓爽上诉请求:请求判令花生云仓公司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80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处于疫情期间,不是我不愿意返岗,而且我的工作性质支持可以远程办公,花生云仓公司也通知北京总部员工2020年2月2日至2月9日非必要情况均在家办公,证明公司是可以远程办公的。花生云仓公司并没有与我有任何沟通安抚,也没有与在我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调整我的薪酬,且在我正在远程办公期间,强制将我待岗。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花生云仓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邓爽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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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强大脑 魏坤琳原告诉称     邓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花生云仓公司支付2018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20日工作日延时加班费72982.76元;2.花生云仓公司支付2018年7月2日至2020年8月20日休息日加班费17879.31元;3.花生云仓公司支付2018年2月24日至2020年8月20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517.24元;4.花生云仓公司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21日拖欠的工资差额144500元;5.花生云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4200元;6.花生云仓公司支付2018年、2019年、2020年年终奖228500元;7.花生云仓公司支付2020年未休3天年休假工资10717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北京捷翊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捷翊公司)向邓爽发送聘用函,载明该聘用函系劳动合同的附件之一,邀请邓爽担任信息技术部高级Java开发工程师工作,请邓爽于2018年7月4日报到;同时载明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1000元(其中岗位工资16000元,绩效工资5000元),转正工资为每月25000元(其中岗位工资20000元,绩效工资5000元),公司根据年度经营情况、部门整体和员工个人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司龄等因素确定年终奖励。2018年7月2日,捷翊公司与邓爽签订2018年7月2日至2021年7月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载明因捷翊公司业务需要,邓爽同意捷翊公司将其委派至关联公司工作。2018年9月1日,捷翊公司、邓爽与花生云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
更协议,约定原劳动合同主体由捷翊公司变更为花生云仓公司,其他劳动合同条款不作任何变更。花生好车员工手册载明“四、加班管理1.员工周末加班、法定假日加班,需在两个工作日内OA提交加班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员工加班后部门可安排调休。休息日加班最小单位为1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需提前向总部人力资源部报批;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总部人员的日常考勤管理,员工工作日工作延时不在OA提交加班记录,因工作延时而安排的日常调休均由部门负责人直接安排、管理;3.部门负责人需要对本部门工作量进行合理配备安排,管控好部门员工加班审批,特殊情况可延迟三个工作日内在OA提交加班申请。如超时报备、信息不完整或没有对应的考勤记录,视为无效加班申请。”2019年4月4日,吴国伟在花生信息研发中心Leader中发信息问“谢总,现在加班申请都是部门自行处理了吗?”并附有与人力聊天的截图,截图显示吴国伟问清明节加班申请还是在OA上申请吗,明后2天技术这面要过来加班,领导谢总已经同意;人力回复“现在考勤部门自主管控比较强,不用提OA,后期调休部门自行安排,后期休息当天直接在HER系统选正常排休就行。”花生好车CIO谢大鹏回复“那就不要了”。吴国伟回复“以后怎么统计呐”“清明加班还涉及工资发放的问题”“我们还是先提到OA上,最起码还能记录下”。2019年4月24日,花生好车CIO谢大鹏在花生产品技术中心工作中发信息通知“未来周末加班申请无需走oa了,各个团队leader自行把控。”
     2020年2月14日,邓爽收到加盖花生云仓公司人事专用章的待岗通知函图片,载明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公司业务量骤减,订单量不足,致使公司相应岗位停工停产,邓爽负责的岗位暂无工作安排,待岗期间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6月30日,薪酬标准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即每月1540元支付。邓爽回复称:“非人力资源岗位员工行使人力资源岗位职责,这个通知方式我是不接受的,我表示已查收文件,但不接受这个文件的处理方式”。邓爽的直属领导吴国伟向邓爽发送信息称:“邓爽,因为你在疫情地区,最早也得3月份甚至更晚才能上班,所以把你划到了待岗,希望你能理解,具体的待岗事宜公司会发通知,待岗期间的待遇问题我一会会发到里,细节我今明2天会和你电话沟通下”。
     2020年2月14日,刘沈博与傅刚、王宁、赵雨晴等人沟通,刘沈博称受疫情影响,公司前端业务量减少,经营困难,但并非停工停产,技术部门共150人,只需要一半人工作,故待工70人;赵雨晴提出公司为什么不采取辞退给补偿的方式,而要采取待岗的方式,刘沈博回复公司不是讲民主的地方;傅刚认可公司经营困难,但称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才能安排待岗,现在公司是随意让某一个人待岗就待岗了,其不同意待岗;王宁称公司经营困难可以采用弹性工时、轮岗之类的形式,并询问选择某些人继续工作、某些人待岗
的理由、标准,刘沈博针对为何选择某些人继续工作、某些人待岗,答复称公司不是讲民主的地方,世界是不公平的。花生云仓公司与邓爽均认可邓爽入职花生云仓公司后,每月工资按照25500元标准发放至2020年2月份,2020年3月及以后按照每月3080元标准发放。邓爽主张年满一年有200元的司龄工资,公司始终没有发放,花生云仓公司称司龄工资按时发放了,包括在工资总额中。
     为证明加班,邓爽另提交信息技术部软件系统上线规则、在线工单处理规定、加班餐报销规定、代码提交记录、考勤记录、周末加班申请单、记录、邮件记录等。其中2018年4月17日关于上线发布规则和时间变化的邮件列明了正常发布日期为周一至周五,时间点为18:30-19:30,紧急发布日期为周一至周日,时间点为0:00-24:00;2019年10月10日,刘沈博发送邮件重申“正常生产发版时间为发版日(每周一,周二,周四)18:00之后。其余时间发版需要审批……”。其中技术部Oncall工单处理SLA说明载明工作日:9AM-8PM,1小时内锁定处理;非工作日:2小时内锁定处理。邓爽称正常上班时间是早9时至18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五天,有半个小时的弹性工作,中间吃饭休息1个小时,但实际上下班时间是弹性的,如果9时30分到单位了就18:30下班。花生云仓公司称考勤打卡可以在任意时间进行,单凭打卡时间无法证明加班;延时加班都是部门自行管理的,无需在OA系
统提交加班申请;邓爽所主张的工作日延时加班,并不能说明其延时加班是由部门负责人安排的,也没有工作成果,不足以证明加班。邓爽提交的证据中部分显示工作时间外的邮件发送记录,仅能证明邮件发送时间,而邮件发送时间是可以自行设定的,又没有负责人对此工作进行安排,不足以证明加班;有的是其他人员的对话,没有邓爽和相关人员的沟通记录,个别人员间的沟通不能证明是公司的统一规定,不能证明加班无需进行相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