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活动
一、立法原则
(1)刑乱国用重典、刑罚世轻世重
(2)强调明刑弼教
(3)注重简朴
二、法律形式
(1)《大明律》
篇章体例:改变了自《法经》起一直相沿的结构体系,创立了以六部分类的新体例。《大明律》公7篇,《名例》以下分别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六篇。律后还附有包括“五刑之图”“狱具之图”“丧服总图”等一系列的图表。
定罪量刑:与尊君相悖者,重其所重;与尊君无关者,轻其所轻。
所谓“重其所重”指的是明律在唐律规定的重罪量刑上加重了处罚。如对谋反、大逆、谋叛、劫囚、强盗等之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重于唐律。所谓“轻其所轻”是指对“事关典礼及风俭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等方面的犯罪减轻处罚。
(2)《大诰》
由案例、法令、明太祖的训诫组成。
《大诰》是重点治吏而非重点治民
《大诰》是律外用刑,用的还是严刑。如剥皮实草。
重视宣传和使用
(3)《问刑条例》
由例以辅律发展到例以破律
(4)《大明会典》
其体例虽仿《唐六典》《元典章》,但“会典”之名开始于明代、
行政法律制度
一、官吏管理
(1)中央
内阁、锦衣卫、东西厂、六部
(2)地方
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
二、监察制度
(1)都察院(御史台)
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
监察御史,下设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不相统属并可相互纠举。
(2)六科给事中
对应六部,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
各科设都给事中、给事中等官职
六科给事中直属皇帝,有进谏、封驳和纠弹之权
刑事法律制度
明朝东厂西厂一、罪名
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罪
奸党罪(明朝正式将奸党入刑)
二、刑种(以正五刑为主,另行适用附加刑,如充军、枷号、刺字、廷杖)
充军
充军作为一种固定刑,开始于明朝。根据期限之长短,充军可以分为终身(终罪犯本人之身)和永远(罪犯世代相袭)两种。
廷杖
先承帝意发出“驾帖”,载明应责打大臣名单和应杖责的数目,经刑科给事中签押登记,下令锦衣卫行刑。锦衣卫将“驾帖”上列名的大臣带到皇宫前,大臣在面向宫殿叩头谢恩后,再解衣趴下受杖,完毕再谢恩。在执行时,皇帝另派东厂太监到场监刑。
赎刑
使用比较广泛
三、刑法原则
(1)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2)比附原则(唐: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断罪无正条的修订: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由刑部议定奏闻
(3)外国人犯罪
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确立了完全的属地管辖权
民事法律制度
一、物权
遗失物,公告30天(唐:1年;元:10天),原主取回,但拾得人得一半;无人取回归拾得人(唐:归官府)。埋藏物归,掘得人所有。
二、契约
房地买卖官方只承认红契。白契大量存在,部分承认效力。
三、婚姻
婚姻家庭法
(1)夫权强化
夫殴妻除折伤以下不论
妻有罪,除犯奸、死罪,交夫收管
妻殴夫可以休妻,折伤构成“义绝”——夫殴妻“折伤”,才能提出离婚,夫要同意
(2)平民娶妾
四十以上无子,可以纳妾;不满四十,笞四十,但不强制离异。
(3)规范婚姻制度
禁止中表婚
不承认指腹为婚,童婚的效力
四、继承
户绝财产由所有亲女继承,无女者入官; 奸生子继承权上升,法律地位提高,是明朝继承法的发展。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
刑部:司法行政兼司法审判
大理寺:复核权
都察院:官吏犯罪由都察院负责审理,参加对死刑案件的复核,参与重大案件审判。
(自元代始、大理寺成了虚职,刑部集合司法行政和审判的权力)
(2)地方
省、府、州县三级
提刑按察使司,有权终审徒刑以下案件;在省一级,除了提刑按察使司之外,承宣布政使司设理问所,审理那些关于赋税、田亩的诉讼案件
府设有知府、推官,本身没有任何案件的终审权,只是司法承上启下、复审州县案件权力。
州县设县官管辖司法审判,不得推给其他副职。
(3)特殊司法机构
厂卫干预司法活动,是明朝司法制度的特点。
“厂”是由太监组成、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包括东厂、西厂、内行厂。
“卫”是锦衣卫,从太祖开始,锦衣卫以兵兼刑,掌有缉捕、刑狱之权。
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和恶性发展的产物,严重地破坏了封建法制的正常秩序。
(4)申明亭与民间调处
乡邑皆置申明亭、旌善亭,以惩恶扬善
在基层的乡一级设置的读法、明理、彰善抑恶、决争讼细事、辅弼刑治之所
二、审判制度
(1)逐级复审制度
案件终审权:州县—杖以下的民间细故;省—徒刑;流、军案件—报皇帝—由司礼监、内阁转刑部、都察院(官员案件)—大理寺复核;死刑——三法司等会审,报皇帝,勾决。
看语:州县、府、按察使对自己无权审结案件,提出意见。
(2)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又称圆审,是指六部尚书与通政使(特设通政使司统一收发各部门与皇帝之间的奏章文件)、左都御史、大理卿。
朝审。朝审是对已决在押囚犯的会官审理,是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展——清代:秋审。   
大审。大审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宦官会同三法司官员录囚的制度,每五年举行一次。这是明朝独有的审判制度。 
热审。由宦官和三法司会审囚犯,目的是在炎热天气里疏通监狱以宽贷罪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