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初年,为了预防和惩治贪污,都采取了哪些措施
——清朝初年,预防贪腐的回避监察制度已经非常严密
清朝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也是两千年封建制度的集大成者,其为了预防和惩治贪腐,专门在明朝的相关制度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完善和发展。
监察御史制度
清朝虽然没有如明朝一般建立东厂、西厂等公开的特务机关,却也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监察网络,全国政府、军队、司法、文教、财政等机构全部都在监督之下。另外,每省设7至11名监察御史,具有上可谏君下可纠臣之权力,还可“风闻言事”,将道听途说、民间议论直接上达天听,虽错不罚,这就为广开言路、听取不同意见,纠正执政中的失误提供了制度保障。
养廉银制度
清朝刚刚建立时,各级官员的俸禄很低,正一品官年俸180两,七品知县一年才45两俸银,而
且每逢灾荒战事,还要减俸或捐俸;犯了错还要罚俸。地方上的办公经费本就少得可怜,三藩之乱时为了集中钱粮打仗又一再裁减,使得各级官吏不但生活费用堪忧,连办公费用也无法保证,只能设法从老百姓身上搜刮。
雍正为了把控源头,杜绝贪污,在新政中加入了“耗羡归公”一项。所谓“耗”,是指征收赋税、交纳钱粮时,对合理损耗的补贴,如熔铸银两时的零星损失;粮米收放期间的亏损等,此前由地方官在收税时每两银子加征少许,称为“火耗”、“耗羡”。但在实际操作中,各级官员层层盘剥,不断加码,甚至出现征一两税收二两火耗的情况。
因此,雍正明确规定标准,“每两加耗五分”,作为正常税收、统一征收、存留藩库。一方面减轻了老百姓负担,另一方面从中提取“养廉银”,发给各级官吏作为生活补贴和办公费用。地方督抚每年一二万两,知县一二千两,实际上也算得上“高薪养廉”。养廉银制度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澄清了吏治,使雍正在位时期成为清朝吏治最好的时期。
迁居回避制度
迁居,主要针对清军入关时立下赫赫战功八旗官兵及其子弟。清军入关时,八旗军队将近20
万人,其中近一半住在京城,其中有个别败类暗中贪污军饷甚至假扮强盗四处抢劫,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对这些人中的屡教不改者,往往以“重习满洲淳朴旧风”的名义,将其撵回东北老家,既减轻了京城的治安压力,也改变了风气。
回避,主要针对高官及其子弟。清朝初年就明确规定。对官员任职有外官避籍(包括本籍、祖籍和寄籍)、同官避亲(即亲属特别是直系亲属)的规定,为直系亲属者,京官不得在同一衙门;外任官不得在同一地区;连科举考试也要回避在本地考试或监考。监察御史一类的官员不仅要带头执行这些回避制度,而且鉴于其工作性质,又为其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范围不仅是家乡,还包括家乡所在的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