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知识点
1.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
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
(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3.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4.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5. 公务员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
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6. 公务员的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7. 公务员的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
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
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8.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
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9.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10.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
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11. 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
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12.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
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13.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14.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15.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16.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
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7.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18.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
等次
19.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20.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21.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22.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处分及其期限分为:警告(6 个月)、记过(12 个月)、记大过(18 23.
个月)、降级(24 个月)、撤职(24 个月)、开除。
24.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
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25.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
26. 公务员的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27.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28.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
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29.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30.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
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31.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
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32.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自接到申请之
日起30 日内予以审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自接到申请之日起90 日内予以审批.
33.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
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34.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
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
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36.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7.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
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8.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
(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期限为(1-5 年)39.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
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40.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
议发生之日起60 日内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41. 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
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42.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43. 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