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教师工资福利待遇”
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
新修订的教师法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已经有几天了,笔者先后写了两篇文章:一篇谈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一篇谈教师职称评审制度。今天,我想谈谈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
1994年1月1日施行的教师法在第六章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笔者的理解,“应当不低于”就是最起码应该和国家公务员持平,“高于”就是应该比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略微高一些!因为教师工作的性质确实太辛苦,白天不是白天,黑也不是黑夜,工作时间不是工作时间,周末不是周末,披星戴月,宵衣旰食,早出晚归,熬眼磨屁股,从来就没有消停的时候!
但是,27年来,这句话经常在各级政府的工作报告里、汇报材料里、经验交流里、领导讲话里读到、看到或者说到、听到过,但哪一级领导同志现在敢站出来,摸着您的良心,抚着您的胸口,问心无愧,面不改心不跳的给大家说一句:我们做到了?!——就这还是说的工资!敢
说福利待遇吗?——自从反F倡L成为一种社会风气以来,哪个地区的哪所学校的哪个领导同志,您现在敢站出来,摸着您的良心,抚着您的胸口,问心无愧,面不改心不跳的给大家说一句:我们一直没有少发或者停发过教师合情合理合法的福利待遇?!
教师法施行27年来,较以前有明显进步的是,拖欠教师工资的少了,但这种拖欠工资现象,也并没有完全绝迹,时不时的还会在极个别地区偶尔上演一次。
之所以写进法律的东西久久不能实现,不能真正遵守、执行,笔者觉得可能存在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有领导同志压根就没有重视过这个问题,得过且过,瞒天过海,欺上瞒下,能推就推,能躲就躲,推不掉、躲不过的话,那就象征性的解决一下、解决一段时间、解决一部分!
二是有领导同志打心眼里就没有尊师重教意识,在他们眼中,教师依然是山珍海味认不全的老九同志,高与不高,发与不发,在某些人看来,这很正常!多少发点儿,那本来就是他们应该得的;即使不发,量他们也咋着不了咱!
三是有些地方经济发展态势欠佳,财力有限,而教师体相对而言又是一个地区人数相对较
多的一个体,即便有心落实法定义务,但好打架腰里没气力,只能徒唤奈何!
笔者想说的是,既然列入法律条文长时间实现不了,不但起不到丝毫的积极激励作用,反而会在教师体心里产生消极、厌倦、逆反心理,那么不如干脆删除相关条文,或者降低工资标准,断了教师们的念想,也好让我们的父母官心里不感到那么为难,也让他们的面子上多少感到好看些!
——毕竟,生存、生活是实实在在的实际、实质问题,光靠唱高调、说好听的,是解决不了饿肚子、无住房的生活资料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