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空饷什么意思
    吃空饷是指财政供养人员虽然已履行了其职责或者按规定履行了相应义务,但实际并未到财政供养机构报到,仍按规定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的行为。它是指一些地方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中存在着吃空饷、冒领工资和津贴补贴的现象,有的甚至因此而被纪检部门立案查处。目前,吃空饷现象在我国一些地区较为普遍,引起了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中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社会问题。所谓吃空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种是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或由他人冒领工资;另一种是不在岗或旷工,却按其实际上班天数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至出勤或请病假为止。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单位由于各种原因确实没有按时到单位报到,有的则因为本人没有出勤等原因而被认定为“吃空饷”了;另外一种为长期旷工(正常出勤但旷工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在单位内长时间未上班甚至不上班;另外还有一部分人员因各种原因暂时没有纳入本单位编制管理。
    一、按规定时间报到或由他人冒领工资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冒领、截留工资和津贴补贴的,
责令退还多领的工资和津贴补贴,可以并处少领工资或者未领取的津贴补贴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按《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在试用期满一个月未录用的应该解除劳动关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当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所需费用由被辞退职工承担。”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后果或者损害后果的行为,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1、单位自成立之日起,即与本人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和劳动条件,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守时、过错承担等事项。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未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合同继续有效,并在约定时间内按月向本人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一个月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生产任务,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内,劳动者视为自愿离职。劳动者辞职后,应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内办理退休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
    2、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超过三年的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管理
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管理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是指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签发离职证明。办理离职手续应提交的材料有: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被辞退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和有关证明材料、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或者劳动合同解除通知等。因受国家财政补助或其他原因造成离职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3年的,应当补缴所欠社会保险费。不办理离职手续或办理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3年的,应当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或者补缴欠缴医疗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后,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因特殊情况没有办理离职手续的,可以先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个月以上。
    然后根据社会保险缴费的年限,以月为单位,一次性补缴至规定的月份。在新单位上班的,自其入职之日起按照规定连续计算。从本例可以看出,如果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如果从第一个月算起到缴费满一个月为止,一直享受“吃空饷”待遇,那么一个月的工资就相当于“吃空工资”。但是,如果从本例中看到,到第二个月不再享受“吃空饷”待遇,则说明
没有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是不符合规定的,那么“吃空饷”仍然是违法的。同时,对于“吃空饷”的人员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不能用自己的名义申领、领取工资,也就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了,更不能为其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服务,如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同时因领取养老金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也不能以“吃空饷”为由请求劳动部门裁决。
    二、长期旷工(正常出勤但旷工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
    长期旷工,这是当前比较普遍的现象。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往往会对一个人多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地采取不正常的工作方式,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处理这些不正常劳动者,这些人便会一直存在到工作结束之后,也就是“吃空饷”时才来单位进行补交工作期间相应工资、津贴补贴。这样做实际上就是一种“吃空饷”行为。这种情况在我国已被列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违纪行为名录中。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连续旷工超过六个月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所以这个人不但没有得到相应补交的工作期间工资和津贴补贴等相关工资福利待遇,反而是因此而获得一笔不小数量的工资和津贴补贴。
    1、工资补发:
    《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务员违反本法规定,连续旷工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务员违反本法规定,连续旷工超过六个月,或者连续两次因公外出,连续三个月在国家规定的出差审批权限内,不执行审批手续连续旷工超过十个月”。此外,对于部分受处分公务员而言,旷工超过十个月是属于连续旷工,因此在受到处分之后其本人也可以继续享受该公务员相应的工资和津贴补贴及其他相关待遇。《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二条规定:“受处分后,未被开除的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仍然享受原工资待遇;受处分后被开除的公务员不停止其相应待遇,并由组织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档案进行审查确认”。所以在目前对于“吃空饷”这样的行为可以直接采取补发工作期间工资等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2、加班工资
    对于长期“吃空饷”的人,在实际工作中通常都是属于“病假”范畴的。因为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
息一天。因此,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职工旷工来替代其应缴纳的加班工资。如果该人长期旷工,则不能再以此为理由向单位主张加班工资了。当然,如果劳动者确实已经不在企业从事劳动,则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
    3、差旅费补贴
    差旅费补贴也叫差旅费津贴或差旅费补助费,是国家规定用于出差人员接待、会议、考察等因公出差活动的一种补助。各地规定不一,从其规定来看,主要是从差旅费的列支范围和标准来区分。有的地方差旅费标准较高,有的地方则较低,如福建省从2000年开始实行出差人员差旅费标准为每人每批次每公里补助标准20元,每次10天共计每人每批次20元,超过10天一批,则每次每批次10元,一年内共计每人每批次40元。当然,有一些地方则规定差旅费是根据出差次数来定的;而有些地方则规定差旅费属于出差经费中的“业务招待费”。上述情况也可以认为是“吃空饷”,而且还可以继续以“吃空饷”行为来进行不间断地进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
    4、其他
    还有一些其他的情况,比如:(1)人事关系:在编人员在单位长期不上班,且无任何福利待
遇,但仍然领着一个岗位工资或者享受着其他各项福利待遇,其中也包括国家规定要扣发的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费用等。(2)离退休人员:未按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即“吃空饷”),仍领取离退休费的,也可以称之为“吃空饷”。(3)聘用人员:虽经组织部门审批聘用到了有编制的单位,但在单位未上班或者无收入的情况下,仍然享受着本单位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等。(4)劳务派遣人员:被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后仍然享受着本单位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5)其他人员:有的“吃空饷”人员,以在职人员身份在本单位长期不上班或虽有部分上班但未参加工作的情况下,仍领取着本单位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而仍然享受着原单位发放的工资。
    三、未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无任何正当理由
    按照人事部的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或者单位调整编制人员,必须经过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调走编制;单位已经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未实行编制管理的人员是符合以上条件的。但是,这些人如果在本单位工作多年,并没有什么不正当理由而导致编制管理部门没有批准他调离机关或转岗至其他地方工作时却可以领取编制工资和津贴补贴了,这就属于变相不入编了。因为一些地方编制管理部门对这些人不是很了解,因此在对他们办理入
编手续时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这部分人虽然没有及时入编(包括长期旷工),但他们在上班期间从事着与其身份和职务相匹配需要承担的各种工作任务以外也无任何正当理由而一直在单位工作。另外这部分人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入编手续导致长期未按规定工作也是可以被认定为吃空饷的。
    1、本人主动提出辞职的
    吃空饷人员离职后,既可以领取正常的工资福利,也可以领取工资补贴,甚至还有可以享受各种津贴补贴的权利。《公务员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应当由原所在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其原所在工作单位。未经批准辞职或被辞退满五年的,不得辞职或者被辞退。辞职或者被辞退后,原单位应当及时将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以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新的工作人员原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但是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一个人辞职或者被辞退后,都不能再次申请办理入编手续。因为这部分人如果在一个单位多年都不来办理入编手续或者其不按规定工作长时间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新的调入手续,就会被认为是吃空饷了,那么就会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争议。所以目前很多地方都采取了相应的办法解决吃空饷现象。
    2、单位领导认为该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内每月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期限届满时,应当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者,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转正定级或调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未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最短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试用期二年。劳动者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3、该人离开本单位不到两个月
    单位在聘用人员离开本单位时必须先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原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因受条件限制不能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机关办理者,应当自离开单位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原用人或者办理人所在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因工作需要或者上级批准调
出的应当自调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原用人或者办结事项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备案手续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办理备案手续的,视为该用人单位无编制人员。如果被认定为“吃空饷”人员,也就是在一个月之内不能领取工资福利待遇,这也就是为何说“吃空饷”要比“吃空饷”还要严重的原因。
    4、该人离职后不返回单位
    这个问题主要是针对没有纳入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在编人员的情况。很多人辞职后不返回单位上班,有的干脆一直不回单位,这种情况一般也是发生在工作调动前。这种情况如果在被调动或者工作调动后,单位没有对其重新办理入编手续,其就会一直不回来上班。这种情况虽然也是可以被认定为吃空饷的,但它在法律上没有任何规定。法律上规定在国家机构改革中国家机构编制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已完成。为了加强对国家机构改革期间不按规定回单位上班的人员管理,维护国家机构改革期间国家机构编制制度的严肃性,国家规定对国家机构编制实行统一监管,同时对国家机构编制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如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可以将人员调动与新设机构、新设岗位相结合等情况记入《机关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高等学校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