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贷款新规加强信贷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7.15
【字 号】银监鲁发[2011]166号
【施行日期】2011.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山东银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贷款新规加强信贷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监鲁发〔2011〕166号)
各银监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恒丰银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济南分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济南市分行,齐鲁银行,天津银行、北京银行、青岛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日照银行、莱商银行济南分行,华融、信达、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汇丰银行济南分行,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历城、长清、章丘、济阳、平阴、商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和《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下发以来,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推进贯彻落实进度,贷款新规在引领经营新理念、推进信贷精细化管理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但是从推进进度和现场检查情况看,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与贷款新规的理念和要求相去甚远。
为进一步推进贷款新规的贯彻落实,提高信贷精细化管理水平,山东银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贷款新规加强信贷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强严格执行贷款新规的紧迫感和使命感。要认真学习领会贷款新规和本《指导意见》,对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整改、落实、提高,切实将贷款新规的贯彻落实推向深入。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和明确贷款受托支付标准。各机构可以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关指标口径及流贷受托支付标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42号)自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流贷受托支付标准,并将本系统流贷受托支付标准于7月末前报对口监管部门备案。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要按照相关要求,改进完善各类中长期贷款管理办法,修改完善相应的合同文本,并积极推进做好中长期贷款合同修订补正和新发放贷款的规范管理工作。辖内各法人机构中长期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应合同文本要经董(理)事会批准后于7月末前报对口监管部门备案,其他分支类机构也要将相关资料向对口
监管部门报备。
  四、各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做好数据信息报送工作。要认真执行银监会目前规定的贷款新规走款比例和中长期贷款合同修订补正执行率半月一次报送制度和其他定期报送要求,及时总结和上报贷款新规及重大监管工作事项推动过程中的良好做法、经验和成效,山东银监局将择优编发、推荐和推广,推进辖内贷款新规贯彻落实工作取得实效。
招行信用卡申请进度
  请各银监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做好相关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贷款新规加强信贷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提升信贷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快银行发展方式转变,银监会先后出台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即“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以下统称贷款新规)以及《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等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全新的信贷理念和流程。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及现场检查情况看,贷款新规的执行和落实不断推进和深入,在引领经营新理念、推进信贷精细化管理方面的作用初步显现。但是,贷款新规执行过程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擅自降低受托支付标准、规避业务监管、推进落实步伐缓慢、问题整改不彻底甚至屡查屡犯等现象,与贷款新规的理念和要求相去甚远。为进一步推进贷款新规的贯彻落实,并以此为契机提升信贷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转变银行经营理念和方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贷款新规的理解和把握,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推进贯彻落实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领会贷款新规的精神要义和主要内容。要深刻认识到,贷款新规所倡导和着重体现的全流程管理、诚信申贷、协议承诺、实贷实付、贷放分控、贷后管理等精神,既是对国外信贷管理实践精髓的总结和提炼,也是兼顾我国银行业的管理差异和经营实际的再造和完善。深入贯彻落实贷款新规,既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发展方式、提升信贷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必然选择,也是推动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更好地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有效途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角度,自觉将贷款新规的理念和要求融入信贷管理的流程再造和运行。要对照贷款新规的要求,认真查摆和纠正当前信贷管理中存在的基础配套及考核制度不完善、信贷管理模式粗放、信贷流程安排不科学、风险点把控不细致、信贷合同签订和执行不严肃、放款支付环节管理不严格、贷后管理不到位等不审慎、不精细行为,切实将有效的信贷风险管理贯穿到贷款生命周期始终。
  二、加强全流程管理,实施业务流程再造
  (三)银行业法人机构要深刻领会全流程管理的理念精髓,从制度层面进行信贷业务流程再造。要将信贷业务流程的各环节进行细致分解,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建立适合具体部门和岗位的考核办法和问责机制。制度的安排上要充分体现制衡原则,贷款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以及贷款发放要由独立的部门负责;相互制约的部门、岗位要由不同的行领导分管。通过制度的重新设计和不断完善,实现对各环节风险的全面管理。
  (四)银行业分支机构要根据总行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和措施,确保相关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对于总行相关改革不到位、相关制度不完善、不能有效落实贷款新规要求的,分支机构要积极向总行提出建议,或向总行申请权限,尽快完成相关制度的完善和
岗位设置。
  三、加强尽职调查管理,把好信贷准入关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借款人的合法地位、信用状况、收入来源以及贷款用途是否合规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要通过尽职调查,督促借款人在申贷中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全面、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财务信息和进行重大事项披露。负责调查的部门和人员要切实负起信贷准入把关守口的责任,严格按照新规要求充分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切实防范贷款风险和骗贷案件的发生。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本机构的信贷政策,在调查环节把好信贷准入关口。要严格审核固定资产贷款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及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等相关政策,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投资项目合法管理程序,同时要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把握国家及相关行业政策的变化,确保贷款的受理符合规定的前置条件。
  四、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范集中度风险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表内、外融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管
理体制,完善授信政策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银行业法人机构要建立完整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并根据相关法规的调整及时对授信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银行业分支机构要严格执行总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并将相关问题和建议及时向总行反馈,严防授信业务操作风险。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区域、行业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坚守客户授信集中度红线。根据借款人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根据客户有关财务指标和非财务因素,合理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要坚守对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10%和15%两个授信集中度指标,防止信贷投放过分集中于某一客户。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对单一客户的信贷投放集中程度,当单一客户的信贷需求超过一家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时,要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原则上为单一客户或单一项目提供融资总额10亿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贷款项目,要通过组建银团贷款的方式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