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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广告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广告启用明星代言的形式,来达到广告的最佳效果。然而,明星代言广告的争议案件也随之频发,明星代言的责任问题跃然成为法律争议的热点问题。因此,极有必要就明星代言的责任归属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在司法实践中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黄奕 离婚【关键词】明星代言;侵权;违约
传媒及广告业飞速发展的今天,通过明星进行广告代言,已成为各个公司、企业宣传自己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往往当产品缺陷引发争议时,对于明星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为值得探讨的法律热点问题,逐渐受到专家学者及广大消费者的关注。随着“三鹿”奶粉事件的爆发及《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明星代言广告在非食品安全领域的责任归属也急需提上日程。一、明星代言人的法律地位
龚玥菲图片依据我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广告所调整的主体有三类,其分别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广告主为其生产的产品,委托广告经营者制作广告。广告制作完成后,广
告主与广告发布者达成协议,由广告发布者为该广告进行宣传展示。在整个广告制作宣传的法律环节当中,明星与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之间签订的代言宣传合同,其实质上是建立了一种雇佣关系。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作为雇主,雇佣明星为特定雇佣行为,即完成拍摄广告。明星代表雇主,并依照雇主的要求与广告经营者共同完成广告的制作或依照广告经营者的设计完成广告的制作。
杨超越 车祸现场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代言人过错亦应分为两种:分别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行为或无过错”。代言人在明知产品存在严重缺陷可能致人损害的情况下,若缺陷严重至触犯刑律,则该代言人作为知情人并参与违法销售的宣传,应当视为刑法中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若缺陷仅违反了民法上的禁止性规定,代言人与企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国家利益,且从中获利,作为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然而,代言人对于其代言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卫生、安全等因素不知情,不能据此认定为明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代言人是否具有识别此类因素的能力尚有待商榷。所以说,代言人在无能力完全知晓产品或服务的全部可能因素时,由于欠缺专业的鉴
别能力,应认为是存在一般过错或无过错。二、明星代言人的侵权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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