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村种养大户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信贷支农服务水平,
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满足县域种养殖业大户需求,
促进县域农户庭院经济、家庭农场、山林经济发展,根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种养
殖业大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种养大户是指具有一定种植、养殖规模的农户,以及我县辖内的经工
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规模认定标准如下:
房产证抵押贷款种植业大户规模标准
1、单户种植粮油作物、露地蔬菜、林下连片种植药材、食用菌及其他林下经济作物或单户
承包或流转荒山荒坡连片种植核桃、水果、油茶等林果产业或其他经济林面积达到 50 
(含)以上。
2、单户种植发展设施蔬菜 10 亩(含)以上;茶叶、林果、烤烟、魔芋等经济作物 20 
(含)以上。
3、其他种植参照根据其市场价值参照以上规模确定。
(二)养殖业大户规模标准
1、养殖存栏商品猪达到 100 头(含)以上;养牛 10 头(含)以上;养羊 50 头(含)以
上;养兔 500 只(含)以上;
2、养蛋禽 2000 羽以上,养肉禽 3000 羽以上。
3、淡水特养殖大鲵 100 尾以上;淡水及网箱养鱼 5000 尾以上。
4、其他养殖业参照根据其市场价值参照以上规模确定。
第三条 种养业大户贷款应坚持以下原则:
借款人自愿、风险可控、灵活多样原则;
(二)自筹资金为主、信贷支持为辅的原则;
(三)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的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为农户的,除符合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 55 周岁(含)以下,本地常住居
民,有固定的居住场所或经营场所;
(三)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或年检为优秀,家庭和睦友
善,家庭主要成员同意借款;
(四)具有种养业所需的相关技术和经验,种养殖规模符合相应的标准;
(五)根据其实际资金需求,有不低于 30%(含)以上的自有资金;
(六)在贷款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第五条 借款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合法合规、运行规范、
正常经营、效益良好。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并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示范社;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
金,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贷款行报送相关资料;
(五)在贷款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新成立的合作社必须将注册资本金存入所开立的基本
结算账户,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
的《贷款证》;
(六)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六条 贷款期限。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的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的资金来源
综合考虑确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短期贷款必须按月或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的方式;
中长期贷款必须按月或按季结息并签订分期还本计划,明确还款的数额、期限、还款方式。
种养殖业大户贷款不得采取利随本清、到期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七条    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的利率(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按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
准利率上浮 60%的标准执行;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可根据借款人的经济状况、信用程
度、担保方式依照不同的贷款对象参照本行对外公布的企业法人客户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八条 种养殖业大户贷款额度:种养大户贷款单户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
贷款单户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不同贷款方式贷款额度规定如下:
(一)信用贷款:种养殖业大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单户贷款额
度不超过 30 万元。
(二)保证担保贷款:种养殖业大户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单户贷款额度不
超过 100 万元。
(三)抵质押贷款:种养殖业大户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单户贷款额度不
超过 300 万元。
以上贷款方式实行单户限额控制且对同一借款人不得同时使用不同担保方式发放贷款。
第四章    贷款方式
第九条  种养殖业大户贷款可采用信用、保证担保、抵质押贷款方式发放。
(一)信用贷款。种养殖业大户信用贷款应坚持“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原则。
农户申请种养殖业信用贷款其评级授信年检应为优秀等级,具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农户综合素质较高,符合本行对农户信用贷款评定及管理的
要求。
总行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风险评级制度,参照企业法人客户标准进行评定,根据其资
信实力、经营状况、还款意愿、履约记录、管理水平、偿债能力、盈利水平和社员信用等
级进行信用风险等级评定,一年一审检,动态调整。    当年信用风险等级达到 A 级及以上
且其社员信用等级全部为较好及以上的,在其注册资本金范围内发放不高于 30 万元的
信用贷款。对于信用等级为 A 级以下的不能发放信用贷款,以担保贷款方式予以支持。
(二)种养殖业大户(包括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方
式申请贷款的,必须符合《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陕农信联社发〔2010247 号)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其中:以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
宅基地使用权等抵质押担保的需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
第五章  贷款调查审批发放流程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种养殖业大户贷款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
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按照评级授信—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面谈面签
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及支付—贷后管理的流程进行管理。
(一)借款人为农户的需提供以下贷款申请资料:
1)书面借款申请书(内容必须涵盖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种养殖业经营状况、自有
资金和资产负债情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方式、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属担保
抵押的需说明担保抵押情况);
2)借款人户口簿复印件及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复印件);
4)承包经营种养殖业土地经营权、林权证复印件或流转、租赁、承包土地、荒山等协议
证明材料;
5)借款人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产证复印件;
6)借款人贷款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年检通知书)复印件;
7)借款人个人征信查询申请书;
8)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或富秦卡)复印件;
9)借款人配偶或其他主要家庭成员出具的书面共同债务承诺书。
(10)贷款行根据贷款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种养殖业大户贷款方式为保证担保或抵质押担保的除上述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供:
1)保证或抵质押担保人(保证人夫妻双方、抵质押财产共有有人)出具的书面保证担保
或抵质押担保承诺书;
2)担保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担保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复印件);
4)担保人资产及收入来源证明;
6)担保人提供的抵、质押担保财产产权证明复印件;
7)担保人个人借款人个人征信查询申请书;
8)担保人在本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或富秦卡)复印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种养殖业大户贷款应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与法人企业的贷款资
料相同。
1)书面借款申请书(内容必须涵盖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合作社成员情况、种养殖
业经营状况、自有资金和资产负债情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方式、还款计划及还款
资金来源,属担保抵押的需说明担保抵押情况);
2)借款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合作社法人代表及主要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4)合作社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资料;
5)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业土地经营权、林权证复印件或流转、租赁、承包土地、荒山
等协议证明材料;
6)合作社章程及主要成员同意借款及分期还款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