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电脑显示器黑屏
作者:宋 丽
来源:《职业时空》2009年第04期
        摘要:名人代言广告,是以名人的形象和承诺做宣传的商业广告。它一方面借助名人的影响力、信誉和魅力,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另一方面,它利用消费者对名人的崇拜,推销商品,增加销量。在名人代言广告逐渐成为广告界潮流的当今,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所引发的投诉也屡见报端。对于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行为应如何规制,本文对此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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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缺失;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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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今社会,广告已经成为推销产品、提高产品知名度的重要手段。而其中最重要的途径之一就是名人代言广告。许多企业也是看中了这一点,利用电影明星、体育明星、著名的主持人等名人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号召力和知名度使品牌窜红,从而增加产品的销售量,获得巨额利润。这其中也不乏代言虚假广告的,如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傅艺伟代言“锅王胡师
傅”、刘嘉玲代言SK-Ⅱ、葛优代言亿霖木业、文清代言“眼保姆”等等。最近的“三鹿”奶粉事件又涉及到邓婕、倪萍、薛佳凝、花儿乐队等诸多明星代言,更是引发了公众对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问题的讨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虽然被屡次曝光,被曝光的名人却安然无恙,没有受到任何法律上的惩罚。名人到底应不应该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责任呢?依照我国的法律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应如何承担?我国法律还有哪些尚需完善之处?笔者对以上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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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缺失电机正反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条规定了广告法调整的主体范围,可见广告法调整的主体范围并不包括广告的代言人。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从以上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广告法》构建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对于虚假广告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有广告主、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以及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可见,目前在我国,由于名人不是我国《广告法》调整的主体范围,加之《广告法》中也没有具体规定名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导致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不能
张庭 林瑞阳
依据《广告法》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样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责任的相关规定。而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又过于笼统,难以实施,以致名人进行虚假代言,欺骗消费者并赚取巨大经济利益,却不必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