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的实证研究
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的实证研究作者:叶赞平刘家库来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01期篇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一节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 -f:AW:v---- 'V'X-';.:?! -,;.V.vU.'-:V.’■
- -::V- -■ V-':- ' ?: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在理解行政诉讼管辖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管辖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专门法院,如
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不受理和执行行政案件。对此,《行诉法解释》第6 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管辖是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也就是说,管辖要解决不同审级和同级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
管辖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管辖不包括第二审及再审案件的分工。我们实行四级两审制,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确定了第一审案件的管辖,第二审案件的管辖也就相应确定。另外,执行也是按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标准而定。管辖权与审判权、主管权等概念之间的关系。行政审判权是法律赋予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权力,包括主管权、管辖权、裁判权、诉讼指挥权、强制执行权等。管辖权是审判权的实现形式之一,审判权是管辖权的基础与前提。
主管权是管辖权的前提。主管是指法院有权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针对的是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于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管辖针对的是法院系统内审理案件的权限。
二、管辖的种类
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管辖可以做如下划分:
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解决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行政诉讼法在规定方式上釆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两种。例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案件、发明专利权案件等属于列举性规定,“重大复杂”标准属于概括式规定。地域管辖解决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皖受理的问题。对此,行政诉讼法采取了“概括; 式”规定方式。
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直接确定的管辖。裁定管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法院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管辖,具体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三种。?
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同时对一个案件均有管辖权。单一管辖则是只有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三、确定管辖的考虑因素
行政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考虑了如下因
素:
便于当事人诉讼,即管辖的确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参加诉讼活动。这里涉及空间、时间、经济、法律等多重因素。行政诉讼法第13 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正是出于这种考虑。
便于法院公正、有效行使审判权。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就地、就近审判,便于人民法院认定事实。
海关、专利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应由水平与条件更好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确保正确地行使审判权。另外,排除干扰与“压力”等因素也很重要。
法院负担均衡。管辖的确定要考虑到不同地方以及各级法院之间,在诉讼负担上的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个地方或者级别的法院的负担过重。‘、
第二节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据此,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行政诉讼法作出这种规定的原因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地域往往是案件的发生地,与原、被告当事人较接近,节省费用、便于法院调查取证、执行以及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第13条规定是硬性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没有裁量权。凡不属于其他级别法院管辖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第13条规定并不排除裁定管辖。在发生基层人民法院因利害关系、管辖权争议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
审行政案件有:
人民的名义谁是内鬼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这类案件有:专利申请案件;(2)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案件;(3)强制许可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发明专利行政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原因是:(1)发明专利案件的专业性很强,需要较髙的科学技术能力;
这类案件的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与行政诉法第14条第2项的规定一致,即以国务院各部门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关处理的案件。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原因是:(1)海关的设置与分布多在大中城市,与一般的行政区划不一致。(2)海关的业务与政策水平要求较高,需要髙度的统一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_有助于保障审判质量。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规定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出于案件重要性的考虑,这些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范围广泛,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法院排除干扰。但是,实际上产生了国务院部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集中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问题。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重大、复杂”的客观条件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