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与隋文帝杨坚引言: 法家思想的核心:反对礼制;认识法律的作用;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不法古、 不循今”的历史观;“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隋朝皇帝列表隋文帝杨坚,隋朝开国皇帝。他在位期间成功地统一了百年严重分裂的中国,第一次实现了中国大范围内的多民族的统一;他首次实行了一直沿袭到清朝的三省六部制;他开创了科举,制定了当时最为先进并影响后世基本立法的律法《开皇律》。不仅如此,他还开启了隋唐盛世之门,实现了千古传颂的“开皇之治”。文帝在位期间,隋朝开皇年间疆域辽阔,人口达到700余万户,是人类历史上农耕文明的巅峰时期。杨坚是西方人眼中最伟大的中国皇帝之一,被尊为“圣人可汗”。
  杨坚在位23年,604年病逝于大宝殿,终年64岁。《开皇律》是隋文帝于开皇元年针对北周刑法繁杂苛酷的情况,即命人在北魏、北周旧律的基础上改定新律,至开皇三年再修而达于完善。《开皇律》是多采用北齐旧律,同时吸收北周、南朝法律精华而形成的一部新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的修定及隋文帝在法制建设上的其他举措,都说明了隋文帝在治国上的苦心与成就。《开皇律》律文500条,素有“刑纲简要,疏而不失”的美誉,是《唐律》的制定基础,具有很高的立法成就,实是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亦对后世产生了深刻影响,是封建社会法律之集大成者,在人类文明史上的意义远远超过了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法兰西第一帝国《拿破仑法典》、古埃及古罗马法典甚至美国《独立宣言》,后来的朝代都继承了它的原则。后来中国所有的朝代都继承了它的原则。
  《开皇律》对百姓的压迫,比前代有所减轻。这种刑罚体系与残酷的奴隶制五刑相比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在中国历史上占着重要的地位。
  公元581年,杨坚接受北周静帝的"逊位",登上了隋朝开国君主之位,定国号为大隋,改元开皇,宣布大赦天下。隋文帝为巩固国家统一做出了贡献。首先是厉行节俭政治,使民众在较轻的剥削下得以发展生产。其次是修定刑律和制度,以适合于南北统一后的中国。刑律删去若干秦、汉、南北朝相沿的酷刑,更是一个重大的改进。隋文帝利用突厥内部存在的弱点,以谋略为主,军事为辅,避免发生大战争,这对国家
的是很有利的。
“开皇之治”是隋朝隋文帝在位20多年时开创的,当时社会民生富庶、人民安居乐业、政治。“隋文帝统一全国,结束了自西晋末年以来长达270多年的南北朝分裂状态,重新统一中国。面对200多年来分裂造成的社会现状,隋文帝以恢复中原原有汉文化为己任,继承了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隋文帝无论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都为人类做出了特殊贡献,然而,他在法律上做出的贡献也是非常突出的。”
  隋文帝在统一南北朝之后,面对长期分裂的社会现状,他首先采取法家的思想,即颁布法律要求全面
实行,并强化法律在社会中的权威作用,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办事,不徇私情,并且以身作则。当时文帝的儿子秦王杨俊奢侈无度,违法放贷,文帝要进行处罚,大臣纷纷来说情,文帝说:“我五个儿子,难道要专门为他们立一部天子儿律吗?周公不念亲情,诛杀管叔、蔡叔,自己虽不及周公,但也不能为亲情而曲国法。”由于国君以身作则,隋初的法治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隋文帝在探讨问题,采纳解决问题的办法以及他的所厌所恨等方面都接近于儒家中主张君治的荀子一派,实际上接近于法家本身。他对标准的儒家道德说教很不耐烦,当他的一个主要儒家大臣劝他不要再处决剩下的北周诸王时,他大声怒斥道:“君书生,不足与议此!”他本人虽对儒家思想并不推崇,但是针对隋朝刚刚统一的大局,他充分认识到恢复中原原有汉文化是维持法治统治的基础。因此,他推崇德治,这种行“德政”的观念还影响到隋朝的司法活动,隋初有一些官吏注重教化,他们以德政代替刑罚的种种做法也得到了文帝的肯定。
  自公元581年杨坚建立隋王朝始,到公元618年隋亡,隋朝仅存37年。隋朝虽短,但从遗留的法制档案分析,其间既有可资借鉴的法律统治经验,又有值得认真总结的历史教训。从汉到隋,历代法令制度都有增减改动,而很少能做到适中。隋文帝参用北齐、北周的政策法令,废除苛残之文,法律务在宽平简明。开皇元年修订颁布的《开皇律》,是隋文帝时期立法上的重大成就,也是当时法律改革的主要成果。
  隋文帝晚年还推崇佛道思想,将佛道作为自己维护统治的另一种手段,为了维护这种统治手段,他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明确。改革法律制度,这可是隋文帝非常关注的一件大事。隋文帝为什么关注法律呢?从正面来说,法律是治国的根本。只有法律制度健全了,国家管理才能走
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老百姓的行为才能有所依据。所以,有为的统治者都会重视法制建设。从反面来说,隋文帝的教训也太深了。当年,北周统治者迷信乱世用重典,本来就是法令森严,到了周宣帝时期,更是严刑酷法,官员动不动就来一顿天仗,搞得人心惶惶,众叛亲离,才让杨坚钻了空子。这是血的教训啊。现在,自己也当了皇帝,当然不能重蹈覆辙。怎么才能不重蹈覆辙呢?那就是修订法律。不久,《开皇律》横空出世。
  隋文帝刚一上台,马上就组织了一个班子,由宰相挂帅,专门负责修订法律,按照三方面的原则修订。
  第一个基本原则是法律条文从疏、从简。
  北周原本有罪名将近1800条,太复杂了,对社会管得太细了。老百姓动不动就会触犯法律,这样的法律反而失去了人民应有的敬意。隋文帝和大臣们大刀阔斧,一下子就把法律条文减少了1200多条,只剩下500多条;另外,减少法律条文后,法律的重点也就突出了,这反倒容易让人掌握真正的法律精神。
  第二个基本原则就是量刑从宽、从轻。
  第一,除了谋叛、谋反这样的重罪,剩下的犯罪行为都是一人做事一人当,不再搞族诛、连坐这一套了。第二,把车裂、枭首示众这一类的酷刑都废除了,只允许五类刑罚存在。第一类是死刑,又分为斩首和绞死。斩重于绞。第二类是流放,路程是从两千里到三千里。流放和苦役是联系在一起的,所以是第二等重罪。第三类是徒刑,年限是一年到三年,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有期徒刑。第四类是杖刑,打板子六十到一百下,根据罪行轻重,再分为五等,最轻的打六十大板,最重的一百大板。第五类是笞刑,还是打板子,数量是十到五十下。
  第三个基本原则是尽可能地减少审讯过程中的刑讯逼供问题。隋文帝觉得,审讯人犯的时候可以用点刑,但是不能搞刑讯逼供。这个尺度怎么把握呢?文帝规定,拷打人犯不能超过两百下。
  《开皇律》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废除了前代的鞭刑及枭首、车裂等酷刑;又规定"八议之制",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特权;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的镇压。《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在中国历史上占着重要的地位。但制定《开皇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和地主阶级的利益,所以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
  隋文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确立死刑三复奏与三复核制度的皇帝,也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位规定死刑的复核是由国家最高权力部门来履行的皇帝。隋文帝在位期间,出现了死刑复奏制度。就是在处决犯人之
前,仍须将复核之后的结果再次报给皇帝最终决定,刑前要三次奏请皇帝,在皇帝勾决之前,不能对犯人进行处决。隋朝死刑执行权收归中央,避免了地方草菅人命的弊病,而三复奏的制度化也体现了慎刑的要求。隋文帝开皇十年,全国死刑只有四人!这个首创的制度具有开启人类法制史划时代新纪元的极重大意义。死刑案件之所以要复核,是“惧监官不能平”,以从“理”上保证死刑适用的准确性;案件之所以要复奏,主要是为皇帝提供最后斟酌的机会,从“情”上决定死刑是否有必要执行。
  隋文帝爱民如子对老百姓是实行历朝历代最宽大的法制,但对贪官污吏则严惩不贷。一次,文帝命身边侍臣送西域朝贡使出玉门关,此人所到之处,都接受地方官馈赠的小物或鹦鹉、麖皮、马鞭之类,文帝闻而大怒,亲自临决。后来他甚至暗中派人给地方官送贿赂,一有受贿,立即处死,决不宽容。隋文帝的朝代因此成为中国历史上政治最清明,唯一灭绝腐败的封建朝代。
  隋文帝是中国皇帝首创百姓直接上殿告御状第一人,鼓励百姓直接上访揭发贪官污吏罪状,并命令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有任何阻拦,否则治以重罪严惩不贷,让民情直接上达帝听,使贪赃枉法的官员个个胆战心惊无处藏身。隋文帝时代官员相当自律以清廉为荣,贪赃枉法以身试法者寥寥无几;隋文帝时代官员的自律清廉是自发的,形成了人人争做清官的大好局面。
隋文帝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位禁止宦官、外戚、女人干政的皇帝。隋文帝不但明令不允许太监参与朝政,甚至连太监读书识字也是不允许的,也不允许外戚干政执掌朝政大权,即便是与文帝始终夫妻恩爱的独
孤皇后,文帝也只允许她提意见,不允许她直接干预国家大事,对太监、外戚、后妃执法极严,稍有违背本分即以国法处置毫不留情。可见隋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十全十美的朝代,没有宦官乱政,没有女人干政,没有外戚擅权,也是唯一灭绝贪污的朝代。隋文帝在处理这个问题上,比唐朝、汉朝、秦朝、明朝的所有皇帝都要高明,防止其他人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隋文帝的法家思想还表现在他推动政府集权化和合理化方面。他不
满足于因袭前人或用陈旧的办法去解决他面临的大问题。581年法律的诏书前言, “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这一句体现了典型的法家立场。20年以后,601年的一道诏书又明显地表现了另一个法家原则:“先王立教,以义断恩,割亲爱之情,尽事君之道。”在中间的若干年中,他肯定遵循了重赏重罚这一法家基本政策,但他一般还坚持另一个重要的法家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最清楚地表现在他对官员们请求宽恕其子秦王的反应中,当时已是垂死的秦王因贪污大量公款而获罪,杨坚的答复很干脆:“法不可违。”当有人再次请求时,他答复道:“我是五儿之父,若如公意,何不别制天子儿律?”他拒绝了这一请求。
隋文帝是一个充分合理运用法家思想的皇帝。他不推崇儒家思想,尤其重视法家思想中的法律的作用,并将其充分运用于治理国家的过程,并且还对法律进行改革,推陈出新,颁布了《开皇律》。此外,他还牢牢掌握国家大权,防止其他人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