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房地产政策汇总
2014年房地产政策汇总:
1、国有建设⽤地使⽤权实⾏⽹上挂牌交易
2014年元旦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向社会公布《郑州市国有建设
⽤地使⽤权⽹上挂牌出让交易管理暂⾏办法》。在今年⼀年《办法》的暂⾏期,市内五区、开发区及荥阳健康园区、上街职教园区、新郑龙湖教育园区范围内
的国有建设⽤地使⽤权的公开出让,都要采⽤⽹上挂牌交易⽅式。
2、新型城镇化规划出台·利于房地产发展
2014年3⽉16⽇,新华社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新型城
镇化规划(2014—2020年)》,《规划》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条主线、四⼤
任务、五项改⾰:⼀条主线,就是要紧紧围绕全⾯提⾼城镇化质量,加快转变
城镇化发展⽅式,以⼈的城镇化为核⼼,以城市为主体形态,以综合承载能
⼒为⽀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以⼈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态
⽂明、⽂化传承的中国特⾊新型城镇化道路。四⼤任务就是有序推进农业转移
⼈⼝市民化,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提⾼城市可持续发展能⼒,推动城乡发
展⼀体化。五项改⾰就是要统筹推进⼈⼝管理、⼟地管理、资⾦保障、城镇住房、⽣态环境保护等制度改⾰,完善城镇化发展体制机制。
3、央⾏发布"央五条" 优先满⾜⾸次购房贷款需求
5⽉12⽇,⼈民银⾏刘⼠余副⾏长主持召开住房⾦融服务专题座谈会,研
究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改进住房⾦融服务有关⼯作。对进⼀步改善住房
⾦融服务⼯作提出以下要求:
⼀是合理配置信贷资源,优先满⾜居民家庭⾸次购买⾃住普通商品住房的
贷款需求。
⼆是科学合理定价,综合考虑财务可持续、风险管理等因素,合理确定⾸
套房贷款利率⽔平。
三是提⾼服务效率,及时审批和发放符合条件的个⼈住房贷款。
四是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严格执⾏个⼈住房贷款各项管理规定,加强对住
房贷款风险的监测分析。
五是建⽴信息沟通机制,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给予回应。
4、《郑州住房公积⾦个⼈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办法》的通知
⾃2014年6⽉15⽇起试⾏《郑州住房公积⾦个⼈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
办法》,住房公积⾦个⼈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同时符
合住房公积⾦和商业银⾏个⼈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在利⽤住房公积⾦个⼈
住房贷款不⾜以⽀付全部购房款时,可在办理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的同时
办理商业银⾏个⼈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由管理中⼼和受托银⾏联合发放,贷后
分别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额、期限和利率计收本息。组合贷款的最⾼限额为
70万元,且贷款⾦额不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70%(家庭第⼆套住房为40%,不
⽀持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中,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额应不超过住房
公积⾦个⼈住房贷款的最⾼限额。商业银⾏个⼈住房贷款⾦额不低于5万元。
组合贷款的期限最长为30年。
5、郑州市取消限购
据郑州房管局官⽅微博发布“经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即⽇起,在我市市内五区、郑东新区购买住房时不再需要提供住房套数证明以及居住、纳税和社
保等情况证明。(2014年8⽉9⽇)”的消息。
6、2014年郑州公积⾦贷款贴息申领政策
郑州住房公积⾦管理中⼼发出通知称,凡在该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
且已办理住房公积⾦贷款的借款⼈,同时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贷款贴息。市住
房公积⾦管理中⼼相关负责⼈介绍,贷款贴息申请受理时间为9⽉1⽇⾄30⽇的⼯作⽇,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向发放贷款的住房公积⾦管理机构申请贷款贴息。
据介绍,9⽉1⽇起可以申请,申请⼈申请公积⾦贷款贴息的,本⼈在该
中⼼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满2年的,按上年偿还贷款利息额的40%计发补
贴;申请⼈本⼈及配偶均在该中⼼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满2年的,按上年偿还贷款利息额的60%计发补贴。单笔贷款贴息最⾼⾦额为4000元。
7、“9·30”房贷新政
9⽉30⽇,央⾏、银监会联合出台《关于进⼀步做好住房⾦融服务⼯作的通知》,这就是所谓央⾏“9·30”房贷新政。
对于贷款购买⾸套普通⾃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付款⽐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业⾦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主确定。。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业⾦融机构执⾏⾸套房贷款政策。
在已取消或未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业⾦融机构应根据借款⼈偿付能⼒、信⽤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付款⽐例和贷款利率⽔平。银⾏业⾦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向符合政策条件的⾮本地居民发放住房贷款。
银⾏业⾦融机构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先满⾜居民家庭贷款购买⾸套普通⾃住房和改善型普通⾃住房的信贷需求。
8、2014年9⽉30⽇晚河南省响应“9·30”房贷新政出台:《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意见》
积极⽀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对于贷款购买⾸套普通⾃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付款⽐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业⾦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业⾦融机构执⾏⾸套房贷款政策。
放宽住房公积⾦贷款条件。职⼯连续正常缴存6个⽉(含)以上,可申请住
房公积⾦贷款购房。使⽤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购买⾸套普通⾃住房,套型
建筑⾯积在90平⽅⽶(含)以下的,贷款⾸付款⽐例可以不低于20%;套型建筑
⾯积在90平⽅⽶以上的,贷款⾸付⽐例可以不低于30%。对购买⾸套房屋的认
定以房管局提供的缴存职⼯申请家庭名下现有住房套数为准。符合低保、低收⼊、特困标准的职⼯,可申请个⼈住房公积⾦贷款贴息。
9、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民银⾏《关于发展住房公积⾦个⼈住房贷
款业务的通知(建⾦[2014]148号)》(10⽉9⽇发布)
房产抵押贷款利率⼀、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连续⾜额缴存住房公积⾦6个⽉(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在现缴存地
缴存不满6个⽉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管理中⼼出具的缴存
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贷款对象为购买⾸套⾃住住房或第⼆套改善型普通
⾃住住房的缴存职⼯。住房公积⾦管理中⼼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
存职⼯家庭发放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
⼆、适当提⾼⾸套贷款额度。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
设区城市,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均住房⾯积等
情况,适当提⾼⾸套⾃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对购房缴存职⼯的⽀持⼒度。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各省、⾃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缴存异
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在户籍所在地购买⾃住住
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管理中⼼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
积⾦管理中⼼申请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
四、设区城市统筹使⽤资⾦。未按照《住房公积⾦管理条例》规定调整到
位的分⽀机构,要尽快纳⼊设区城市住房公积⾦管理中⼼统⼀制度、统⼀决策、统⼀管理、统⼀核算。设区城市住房公积⾦管理中⼼统筹使⽤分⽀机构的住房
公积⾦。
五、盘活存量贷款资产。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发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发放住房公积⾦和商业银⾏的组合贷款。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
六、降低贷款中间费⽤。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
收费项⽬,减轻贷款职⼯负担。
七、优化贷款办理流程。各地住房公积⾦管理中⼼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
尽快联⽹,实现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房屋产权
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起10个⼯作⽇内完成抵押权登记⼿续;住房公积⾦管理中⼼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作⽇内完成贷款发放。房地产开发企
业不得拒绝缴存职⼯使⽤住房公积⾦贷款购房。
⼋、提⾼贷款服务效率。各地住房公积⾦管理中⼼要健全贷款服务制度,
完善服务⼿段,积极开展⽹上贷款业务咨询、贷款初审等业务,要全⾯开通12329和短信平台,向缴存职⼯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咨询、还款提⽰、投诉举报等服务。积极探索建⽴全省统⼀的12329和短信平台。
九、加强考核和检查。各省、⾃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各市住房
公积⾦个⼈住房贷款业务的考核,加⼤个⼈住房贷款业务考核权重。要定期进
⾏现场专项检查,对⼯作不⼒的城市,要责令加⼤⼯作⼒度。住房城乡建设部
每⽉通报全国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发放情况。
各省、⾃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银⾏分⽀机构,直辖市、新
疆⽣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根据不同城市住房
公积⾦个⼈住房贷款发放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加⼤对贷款发放率低的城市督
促检查⼒度,提⾼资⾦使⽤效率,保障住房公积⾦有效使⽤和资⾦安全,并将
本通知落实情况于2014年年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民银⾏。
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民银⾏
2014年10⽉9⽇10、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按照中国⼈民银⾏规定实施住房公积⾦存贷款利率调整的通知
各省、⾃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管理中⼼:
根据《中国⼈民银⾏关于下调⾦融机构⼈民币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并进⼀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的通知》(银发〔2014〕348号),现就住房公积
⾦存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14年11⽉22⽇起,下调个⼈住房公积⾦存款利率。其中,
当年归集的个⼈住公积⾦存款利率维持0.35%不变;上年结转的个⼈住房公
积⾦存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2.6%下调⾄2.35%。
⼆、从2014年11⽉22⽇起,下调个⼈住房公积⾦贷款利率。五年期
以上个⼈住房公积⾦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4.5%下调⾄4.25%。
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住房公积⾦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4%
下调⾄3.75%。
三、2014年11⽉22⽇起,开展利⽤住房公积⾦贷款⽀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住房公积⾦贷款利率上浮10%
执⾏。
请各省、⾃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即将本通知转发相关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管理中⼼执⾏。对利率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我部。
中国⼈民银⾏决定下调⾦融机构⼈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并扩⼤存款利率浮动区间
中国⼈民银⾏决定,⾃2014年11⽉22⽇起下调⾦融机构⼈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融机构⼀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4个百分点⾄5.6%;⼀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2.7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将⾦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1.2倍;其他各档次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并对基准利率期限档次作适当简
并。
附表:
⾦融机构⼈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