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1.08
【字 号】冀政[2003]1号
【施行日期】2003.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大中专
 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冀政[2003]1号 2003年1月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03年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共19.78万人,其中非师范类毕业生15.55万人,师范类毕业生4.23万人。为切实做好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2003年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既面临大好机遇,又面临新的挑战。一是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全社会的人才意识、竞争意识进一步增强,对人才的总体需求进一步加大;二是北京申奥成功,我省制定了发挥地缘优势,发展奥运经济的战略,这必将为我省毕业生就业带来新的契机;三是2002年我省的经济增长速度明显加快,运行质量稳步提高,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但也应当看到,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2003年全省毕业生人数比上年增加5万人,毕业生就业的任务将更加艰巨。因此。做好2003
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调整和改善我省人才队伍结构,尽快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人才需求,缓解毕业生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各学校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当前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因势利导,克服困难,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好、做细、抓紧、抓实。
  二、深化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毕业生就业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精神,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机制。保送研究生
  毕业研究生就业服务的范围是:由国家拨款的学校、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根据我省实际,鼓励部分毕业研究生到国家产业政策确定优先发展的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高校毕业生和省、部属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原则上在全省范围择业,市属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以跨市择业,职教中心普通班毕业生可以跨县(市、区)择业。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面向省内教育系统就业,专接本毕业生原则上在市属以下单位就业,以充实中学师资为主。中师毕业生的就业办法由各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在确保毕业研究生和紧缺专业本科生能够满足省内急需情况下,放开毕业生择业区域的限制,允许其出省就业。支持毕业生到军队工作,投身国防建设。
  取消张家口、承德两市生源统招毕业生必须回生源所在地就业的政策限制。定向生、委培生、保送生原则上按协议就业。因特殊原因改变就业单位的,以及市属中等专业学校(含职教中心普通班)毕业生跨市就业的,须报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与普通院校同等学历毕业生实行同一就业政策。
  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后两年内按毕业生的就业渠道选择就业单位。毕业生在毕业的当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学校按月分批办理就业手续,并根据就业手续及时办理转移档案及户口关系。当年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外省生源毕业生一律回生源地报到,其档案、户口一并转出。
河北生源非师范类毕业生,其档案按管理权限分别移交省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免费托管,户口关系(保留非农业户口)迁至家庭所在地。在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或市毕业生调配部门及时办理就业手续,凭就业报到证及时办理档案和户口转迁。毕业生在两年内未能够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档案由省、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移交县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河北生源师范类毕业生,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两年以内可根据本人意愿,由学校、各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档案免费保管服务;其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也可迁移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待落实就业单位后,再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学校或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迁至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保留非农业户口。未就业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继续保留学校期间,不再具有本校学籍,不享受任何在校生待遇。学校可继续为其提供就业指导、需求信息等相关服务,允许参加本校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并负责为其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生优荐和优生优用
  各学校要对毕业生的德、智、体进行综合测评。对省属院校综合测评为前1%的本科生,由
学校和省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共同颁发德、智、体综合表现特优学生证书。学校要严格按测评名次向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要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到“优生优荐”、“优生优用”。
  对在择业期内通过“双向选择”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全国重点大学本科生,如本人服从安排,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指定有关市或中、省直单位接收安排。
  四、努力拓展就业领域,创新就业方式,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要在编制限额内按增人计划和有关规定接收毕业生。鼓励财政补贴事业单位在不增加财政拨款的前提下多接收毕业生,对于经费自筹事业单位根据需要予以满足。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研究生、全国重点大学本科生和省属高校综合测评为前1%的本科生,增人计划不足的,可向人事部门申报追加计划。
  鼓励毕业生到基层第一线建功立业。2003年将继续选拔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培养锻炼,各学校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各地要认真抓好农村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吸纳农林院校毕业生,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
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教师和代课教师,及时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各种人员进入教师队伍,学历必须达标且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师范类院校毕业生领取毕业证的同时,按教师资格制度有关规定认定核发教师资格证书。教育部门在编制内接收安置师范类毕业生,人事、财政部门要及时办理增人、增资手续,不得在有编制和岗位的情况下,以财政困难为由拒绝吸纳师范类毕业生充实教师队伍。对于到边远、贫困地方就业的师范类毕业生,人事档案和户口关系可留在县城,工作满三年,优先调动工作和解决住房困难。
  为了方便企业接收毕业生,对各类较大的、人事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接收毕业生可实行计划单列。鼓励毕业生到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到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可以以个人委托的方式,通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可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引进我省急需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对来我省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要敞开大门积极接收,并提供一定的优惠条件,解决其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严格控制非河北生源的专科、中专生来我省(含中直驻冀单位)就业,特殊需要的必须报省审批。
  积极培育以高校为基础、以政府为主导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各级毕业生调配部门要积极会同人才交流机构及有条件的学校举办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和信息交流创造条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用人单位参加相关的毕业生就业市场。
  五、加强管理,规范毕业生就业秩序
  为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要求及时收集并向毕业生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信息。省直和驻石中直单位接收毕业生,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根据各单位的需求情况足额发放毕业生接收函。建立师范类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报送制度,做好数据录入和分类汇总,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各市教育局要负责所辖县(市、区)师范类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的征集、汇总、上报和发布工作。中省直有关单位及省外协作单位师范类毕业生需求信息直接报送省教育厅,按时报送需求信息者,视情况足额发给《中省直单位接收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标卡》;逾期未报者,不补发指标卡,制定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方案时不予考虑。
  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要求和毕业生资源情况合理确定接收毕业生的学历层次,不要过分追求高学历。除特殊岗位外,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不得提出性别要求。用人单位到学校进行招
聘活动,必须经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同意,并服从学校有关安排和管理。招聘毕业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男女平等的原则。各学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帮助。对于用人单位未经学校同意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各种招聘活动,学校有权制止。
  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是代表省政府行使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职能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全省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出台不利于毕业生就业的文件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