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新标准
          2023 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新标准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全部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全部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构造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嘉奖性补偿费,用于鼓舞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帮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本地的实际状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某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供应周转房状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假如拆迁人供应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其次项补助费为 0:
     2、假如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 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说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贷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详细计算是(被拆撤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
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而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某被撤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撤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某被撤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农村房屋拆迁规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各地方政府都出出台了本地区详细实施意见、细则、方法等农村房屋拆迁实际上是征收集体土地后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其的补偿方式主要也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但是补偿标准上农村集体土地
     上拆迁并不参考周边房屋市场价格,而是参照房屋重置价格,一般来讲许多地方对重置价格都有相应的规定,很少参照评估价格,即使评估也是评估房屋重置价格,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对来讲是比拟低的。
     农村房屋拆迁农村房屋拆迁治理条例 (一)申请拆迁的单位托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撤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托付合同:
     (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用概算: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屋的落实状况及相关证明:
     (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
     (五)规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
     (六)文明拆迁、安全撤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方案:
     (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处、派出所协调协作方案:
     (八)其他特别状况的处理预案及措施。
     《方法》与农村房屋拆迁相关的规定第三条拆迁公揭发布后,拆迁人应当依照《方法》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书面征求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的意见。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征求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拆迁人反应书而选择意见的,视为选样房屋安置。征求意见书规定的反应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七日。、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拆迁人托付拆迁、撤除的,应当与被托付的拆迂、撤除单位签订托付合同,并支付托付费:
     第五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展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拆迁评估机构选定后,拆迁入应当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拆迁评估托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担当。重新评估或者专家委员会鉴定费用根据《方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拆迁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领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评估时点。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向拆迁当事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供应评估报告。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询问。评估机构应当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托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十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之间的允许误差范围为士 3%。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全都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评估
     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
     第十一条拆迁行政裁决根据建立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办理。
     第十三条《方法》第三十一条所称“一般商品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国家规定的根本建筑设计标准和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建筑:(二)具各道路、农村搬迁补偿
公共交通、给排水、电力、通讯等根本配套条件,且与所在区域公共配套相适应:(三)与当地社会经济进展水平相适应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