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府〔2007〕109号
(2007年4月17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推动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村大中专毕业生计入农村被拆迁户人口的认定条件
  (一)必须是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是1988年国家取消大中专毕业生统
一分配,实行自主择业后毕业的全日制大中专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得计入被拆迁户人口:
  1、现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大中专毕业生;
  2、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单位自管房、直管公房、廉租房、住房货币化补贴等);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口;
  4、大中专生毕业后户口已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三年(含三年)以上的。
  (三)按本通知计入农村被拆迁户人口享受人均50平方米安置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得再享受社会保障性住房和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四)2005年8月1日后发布的适用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件的征地拆迁通告(含预告)的征地拆迁项目适用本通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符合上述条件已签定补偿安置协议未获补偿安置的大中专毕业生应以货币补偿方式追加补偿,未
签定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厦府[2006]147号给予补偿安置。本通知施行前市政府公布的其他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关于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容积率认定的问题
  (一)凡持有合法用地批文的非住宅房屋,但未注明建筑面积的,其建筑属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按厦府[2005]179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12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90元、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70元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执行。
农村搬迁补偿  (二)具有合法批建的非住宅房屋,合法批建面积超过容积率1的,按实际批准建筑面积认定;合法批建面积容积率小于1,但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合法批建面积的,且属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按容积率不高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按厦府[2005]179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12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90元、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70元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执行。
  三、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面积"和"人口"合并计算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表或厦门市土地房产契证只注明申请人数,没有载明具体申请人姓名的,应根据申请表中记载的申请人数结合当时申请人家庭户口情况确定申请人。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申请农村建房中,申请人多次参与申请的,拆迁时其个人多次参与申请的合法住宅面积均应合并计算。
  (三)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由于快鸟卫星影像图及其他测绘资料未能明确显示该房屋是否2002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数据资料,其建造时间认定应根据该房屋所在的镇(街)证明资料对该房屋建造时间进行认定,认定情况应在被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电话,并明确公示期限。同时,拆迁人声明保留追究开具虚明的单位和个人党纪政纪责任的权利以及对骗取非法补偿安置利益者的诉讼权。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