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政发〔200829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汉中城区东和北出入口道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汉台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城建规划局、城建管理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
市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汉中城区东和北出入口道路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汉中城区东和北出入口道路征地及
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保障汉中城区东、北出入口道路建设工程的顺利推进,维护被征地拆迁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汉中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范围
城市东出入口道路西起东一环路,东至新民寺转盘,全长4816米,红线宽55米,涉及汉台区铺镇关爷庙村,七里办事处七里村、吴基庄村、胡家扁村、周家湾村和新民寺村,东关办事处雷家巷村。北出入口道路南起石马坡、北至崔家沟转盘,全长4607.5米,红线宽55米,涉及汉台区北关办事处叶家营村、青龙观村,汉中经济开发区鑫源办事处鑫源湖社区居委会、大坝村、崔家沟社区居委会。
二、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次征地包含在《汉中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范围内,水田、菜地、建设用地征地补偿费用按照城市规划区内7.2万元/亩进行补偿,城市规划区外按照6万元/亩进行补偿。其他的农用地按上述标准的85%执行;未利用地按此标准的40%执行。征用被拆迁单位和个人所使用的土地,如需政府另行安排用地的,其征地补偿费不计发,建设单位只承担所用土地涉及的各种税费。
三、拆迁补偿
(一)本项目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
(二)该项目补偿对象为上述拆迁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单位、个人所拥有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经审核无误的给予补偿。
(三)对未经批准(包括擅自扩大建筑面积)的各类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没有规定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对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可按残存价值予以补偿。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由拆迁人
收回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原发证机关注销。
(五)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按本办法附表标准执行。房屋拆迁结合现状成新拆旧后予以补偿,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拆迁单位和私人产权的住房改为门面房,仍按照普通住房对待。其装饰装潢可按同类房屋拆迁标准的30%给予材料款补助。
(七)拆迁区域内电力、通讯、有线电视、杆线、自来水管道等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迁移,适当给予补偿。被迁单位或个户原使用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应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迁移、转户、销户等手续,拆迁人按统一标准一次性付给迁移费。
(八)从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进行下列活动的一律不予补偿:凡在征地范围内栽种树木、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九)因拆迁而发生的设备、物资、临时存放物的迁移,不予补偿。
(十)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所出租房屋合同自行解除。由此引起的给被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十一)拆除被抵押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十二)拆除有权属纠纷的房屋和无人管理的房屋,由拆迁人拍摄照片、勘丈房屋、登记结构,保存该房屋的相应资料,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拆除。
(十三)拆迁居民、村民私有住房,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15/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并一次性给予被拆迁人30/平方米的自行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签订协议时间拆迁的,每户奖励1500元。拆迁单位房屋,一次性给予被拆迁单位农村搬迁补偿15/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按签订协议时间拆迁的,按拆迁建筑面积给予10/平方米的奖励。
四、拆迁安置
(一)在拆迁范围内,下列情况不属安置对象:
1.凡在2008720日之后分户、入户的农村村民。
2.住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宿舍的。
3.拆除房屋属违章建筑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临时建筑。
4.未办理合法手续而使用、占用、交换房屋的。
5.承租私人房屋、单位房屋、集体房屋和国家直属公房。
6.拆迁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二)拆迁范围内涉及房屋拆迁的农村村民按以下方案安置:
1.被拆迁村民采用两种途径实施安置。一是利用现有规划村庄用地自行建房安置;二是规划村庄安置不完的另行安排土地修建公寓式住宅楼安置。宅基地安置与公寓楼安置由拆迁户选择其一。
2.被拆迁户按照“早拆迁、早安置”的原则,依次妥善划拨农户建房宅基地及分配公寓楼。拆迁安置按照先拆迁先选址的办法。
3.进入规划村庄自行建房安置所需的宅基地,由所在村、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划拨和调整。
(三)拆迁范围内涉及房屋拆迁的非农业户口成员不适用农村村民的安置方案,按照《汉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一)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协议拒绝搬迁的,或已达成拆迁协议故意拖延时间搬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或司法强制措施处理。
(二)在拆迁工作中,对无理取闹、态度顽劣,漫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汉中城区东和北出入口征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2.汉中中心城区东和北出入口拆迁零星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3.汉中城区东和北出入口征地拆迁树木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