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沙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3.19
【字 号】长县政发〔2019〕5号
【施行日期】2019.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长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长沙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长县政发〔2019〕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农村搬迁补偿  我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已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长政函〔2019〕25号)批准同意,现予以公布,请各部门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本补偿标准自2019年3月4日起施行。本补偿标准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附件:长沙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长沙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9日
 
附件
 
长沙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表1   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  类
类  别
补偿标准
备     注
水 田
2880
2450
专业菜地
7200
另按专业菜地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6040
专业鱼池
4890
专业鱼池的成鱼按照专业鱼池标准补偿,鱼苗、鱼种按照专业鱼池标准的1.2倍补偿;另按专业鱼池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4170
旱 土
2020
水塘、水库
2880
水塘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补偿;水库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补偿。
2450
青苗补偿费标准(二)
地  类
类  别
补偿标准
备     注
苗木花卉、经济林木
2880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2450
人造用材
林木
2880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2450
非人造林木
2880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至100%补偿。
2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