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奉节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7.01
∙【字 号】奉节府发〔2021〕23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奉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节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五章 附则
奉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县土地征收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事务性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审核及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使用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信访、民政、林业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人民政府要求,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第五条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区片综合
地价的3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土地补偿费由县土地征收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被征收土地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为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7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安置补助费由土地征收中心按照36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前款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第八条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其标准按附件2执行。
对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委等
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认定。
第九条 农村房屋室内附属物给予适当补助。其标准按附件3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
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附件4执行;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附件5执行;零星果树、林木补偿标准按附件6执行;征收成片果园以及其它经济林木采取综合定额补偿,其标准按附件7执行。
成片果园是指每亩土地上果树在45株以上(含45株),且树干中部周长在15厘米以上(含15厘米)的果园地,对成片果园按附件7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对每亩果树少于45株的零星果树,按照附件6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本办法标准的,按照本办法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或搬迁坟墓的搬迁户,按该房屋或坟墓补偿标准给予不超过25%的奖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
(二)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栽种的青苗及花草、树木等附着物;
(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一)农业类。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应综合考虑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评估后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二)工业类。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所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20%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设施设备评估净值计算。
(三)商业服务类。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按照实际用于商服经营房屋面积300元/平方米计算。实际经营面积不确定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的70%计算。
评估机构一般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双方依法协商选定。
农村搬迁补偿第十四条 房屋拆除工作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被搬迁户不得自行拆除。由县土地征收中心按被拆除房屋合法面积,给予被拆迁户10元/平方米的残值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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