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穆家峪镇新农村刘林池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非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9.25
【字 号】密政发〔2018〕33号
【施行日期】2018.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穆家峪镇新农村刘林池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非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密政发〔2018〕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密云区穆家峪镇新农村刘林池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非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5日
密云区穆家峪镇新农村刘林池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非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序 言
  穆家峪镇新农村、刘林池村位于密云新城东部,是1958年密云水库移民村及移民接收村。1
996年该地区纳入密云卫星城规划范围,随着人口数量逐步提升,村民居住条件越来越恶化,又因该地区纳入城区规划范围,不能享受北京市“新农村改造”政策,导致基础设施极为落后,防汛、防火、社会治安形势极为严峻,完全符合北京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条件。密云区人民政府为彻底解决该地区基础设施落后、危房险户集中、安全隐患大的现状,决定启动密云区穆家峪镇新农村刘林池棚户区改造项目。
  新刘棚改项目历史复杂、困难多,成功的关键在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在“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合情合理、依法依规”的基本原则指导下,棚改指挥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了《穆家峪镇新农村刘林池棚户区改造项目宅基地、非住宅认定办法》。棚改指挥部按照“拆砖头不拆人头”的原则,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两村宅基地认定组成员,在棚改指挥部监督、指导下采取“宅户归集”的办法对两村宅基地先后进行了6轮认定,并由镇政府、村委会对初步认定结果进行了公示。
  入户清登已全部结束,棚改指挥部再次组织两村认定组成员,结合本次入户清登情况及初步公示情况,对两村宅基地进行最终认定。并在启动预签约工作前公示《密云区穆家峪镇新农村刘林池棚户区改造项目宅基地、非住宅认定办法》、宅基地认定成果,真正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阳光拆迁、惠民拆迁”。
 
第一部分: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确认密云区穆家峪镇新农村和刘林池村纳入2018年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实施项目的复函》(京建函〔2018〕299号)的意见,密云区穆家峪镇新农村、刘林池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纳入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实施计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合情合理、依法依规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拆迁范围
  本项目拆迁四至范围为:东至沙峪沟,南至潮河,西至石桥东区,北至前栗园村(以控规批复的棚改实施范围为准)。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拆迁人为:北京住总绿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拆迁人为:拆迁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宅基地使用权人原则上按照宅基地审批文件载明的申请人确定。如与宅基地审批文件载明的申请人不一致或存在争议的,依据《密云区穆家峪镇新农村刘林池棚户区改造项目宅基地、非住宅认定办法》以宅基地认定组认定并公示的结果为准。
  三、面积认定
  (一)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按照宅基地合法有效批准文件载明的面积认定。如与宅基地审批文件载明的面积不一致或存在争议的,则依据《密云区穆家峪镇新农村刘林池棚户区改造项目宅基地、非住宅认定办法》,以宅基地认定组认定并公示的结果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及经营面积的确定
  1.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县、乡镇人民政府有效批准文件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对
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或存在争议的房屋,以认定为宅基地上的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对认定为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经营面积与被拆迁人持有的有效工商执照登记的建筑面积相符的,按照工商执照登记的建筑面积认定;有效工商执照未登记建筑面积或登记建筑面积与实际经营面积不符的,由棚改指挥部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认定,但最大不超过认定宅基地面积的50%。一宗宅基地内持有多个营业执照的,总认定经营面积最大不超过认定宅基地面积的50%。
  四、拆迁补偿方式农村搬迁补偿
  本项目采取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回迁安置房的模式进行安置补偿,被拆迁人搬迁交房后,应就拆迁补偿款扣减安置房购房款后与拆迁人进行结算。
  结算补偿款=拆迁补偿总款-安置房购房款
  拆迁人取得交房验收单及送审资料合格后,将结算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
  五、签约方式
  本项目采用预签约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比例为98%,两村分别统计。
  (一)本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及区政府常务会通过后生效,拆迁服务机构按照公布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与被拆迁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在预签约奖励期限内,本村签约率达到协议生效比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在预签约奖励期限内,本村签约率未达到协议生效比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生效。
  (三)在预签约期间未签约的被拆迁人可在预签约生效后的奖励期内继续签约,但不享受预签约奖和水库移民拆迁团结互助奖。本项目预签约奖励期限及奖励期限以棚改指挥部发布的公告为准。
  六、补偿项目
  (一)房屋结构重置成新价补偿
  1.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认定宅基地面积75%的部分,由评估机构对房屋的结构重置成新价据实评估。
  2.已向村委会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宅基地、在《宅基地使用证》上标注为“超占顶自留地”、“超占暂归个人使用”的宅基地,以认定宅基地面积与超占面积之和作为土地面积基数,由评估机构对不超过该基数75%的房屋结构重置成新价据实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