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增减挂钩补偿标准
一、农村增减挂钩房屋补偿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法律分析:(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和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被征用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下同);
2.征用土地如鱼塘,藕塘,农场、果园、竹园和林地,按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收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等非耕地有收益的,应当按照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收宅基地按相邻耕地进行补偿技术标准成本计算;房屋由建设工作单位搬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需要补偿;
(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进行计算;能收获的不会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可移植的永久经济林,由建设单位支付2.房屋拆迁,根据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给予合理补偿;违法建筑物和树木以及征地开始协商后突击种植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和机电排灌设施、机井、人工智能鱼塘,农场、电力、无线电和通讯基础设施等附着物,应当可以根据企业实际发展情况进行支付搬迁费或补偿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
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随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践的不断深入,从国家到地方,从国土部门到各级政府,从管理人员到广大众,无不对此项新政策的认识更加深化。其多重效应主要体现在:
第一,增减挂钩是推进城乡统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机制。
农村搬迁补偿
第二,增减挂钩是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途径。
第三,增减挂钩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的重要举措。
第四,增减挂钩是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