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征地农转非村民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宜宾市征地农转非村民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
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征地农转非村民是指在宜宾市翠屏区辖区内,因依法批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非农业人口者。其征地补偿安置适用于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转非人数。
下列人员不享受征地补偿补助:
(一)退休(养)回乡的原城镇或工作单位人员(含轮换工);
(二)原属非农业人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三)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协商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既无承包责任地又无合法的永久性宅基地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享受征地补偿补助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征地农转非村民的年龄核定,以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之日为计算基准日,以公安机关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五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等情况,由征地部门到户籍管理部门免费查询逐一登记后,及时
将农转非村民的资料抄送市财政和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作为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的依据。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农村村民全
部安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
费全部用于按本暂行办法安置征地农转非村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的,按土地法律、法规及政策计算的土地补偿费的70%和全部安置补助费用于按本暂行办
法安置农转非村民,其余3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
组织,用于恢复、发展集体经济组织生产。
第七条征地农转非村民个人所有的山林竹木、建构筑物等附着物,在征地公告发布后,村民接受补偿并完成农房搬迁、签定安置协议的,方可享受本暂行办法的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征地农转非村民中,男60周岁(含,下同)、女55周岁以上年龄的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完毕后,由征地部门一次性发给6000元生活补助费,从次月起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
参照翠屏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今后
随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调整。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村民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18周岁至45周岁、女18周岁至40周岁的,缴纳5年的
基本养老保险费;男46周岁、女41周岁人员,缴纳6年的基本养
老保险费,年龄每增加1岁增加缴纳1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最多
缴纳15年。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发给一次性创业补助金。具体标准见附表。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征地部门直接拨付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办理参保手续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由征地部门计缴。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按11%的比例一次性为投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征地农转非村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
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
1/120计发。今后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征地农转非村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
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三条不满18周岁的征地农转非村民,接受补偿并完成农房
搬迁、签订安置协议后,由征地部门一次性向其法定监护人发给10000元生活补助费。
第十四条征地农转非村民与用人单位(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
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没有就业的,可以按个体劳
动者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
缴纳。
第十五条征地农转非村民在本暂行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有的缴费年限
和个人账户与本暂行办法施
行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征地农转非村民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征地农转非村民,征地后有就业愿望但未就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费后生活仍然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
第十八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征地农转非村民统一纳入城镇新成长的失业人员予以登记,按规定发给《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再就业帮扶,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用人单位应优先招录持《再就业优惠证》且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村民,并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应享受本暂行办法补偿安置村民中的义务兵、初级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由本人书面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相应手续;
服有期徒刑和劳动教养者,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返籍登记户
口后,按释放和解教之日计算年龄,办理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补偿补
助手续。
第二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征地调节资金,为征地农转非村民的社会保障实施资金调节,具体办法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征地
调节资金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
设征地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正在依法实施征地但尚未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过去本市制定的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政策的有关规定,如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农村搬迁补偿
第二十三条各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征地农转非村民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