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
⽬录
第⼀章总则
第⼆章使⽤范围
第三章计划与分配
第四章农村移民⽣产安置经费的管理
第五章项⽬管理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七章检查监督
第⼋章附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管好⽤好⼤中型⽔电⼯程⽔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补偿、补助经费(以下简称移民经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型⽔利⽔电⼯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库移民⼯作若⼲意见的通知)》(国发[1199]2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条移民经费是按《⼤中型⽔利⽔电⼯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定向和⽆偿⽤于移民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移民经费的使⽤,贯彻开发性移民⽅针,使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库区和安置区的发展。
第四条移民经费的使⽤,实⾏分级包⼲责任制。省级⼈民政府对经国家批准的淹没实物指标和移民安置规划⽅案负责包⼲;各级有关地⽅政府,按上⼀级政府分解的经费包⼲使⽤,包⼲完成⽔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任务。
第五条移民经费实⾏专款专⽤的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挪⽤和挤占。城镇迁建不得挤占农村移民经费,市政迁建不得挤占个⼈移民经费,移民⽣活安置不得挤占⽣产安置经费。
第六条⽔电⼯程建设单位(指⼯程建设业主单位,简称建设单位,下同),应按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移民经费使⽤计划,向移民管理机构拨付移民经费,以保证移民安置任务按期完成。
第七条移民经费由各级移民机构负责管理。各有关地⽅政府,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领导,定期检查监督,保证真正管好⽤好移民经费。
第⼆章使⽤范围
第⼋条移民经费的使⽤范围划为⼗⼤项:
⼀、农村移民补偿费;
⼆、集镇迁建补偿费;
三、城镇迁建补偿费;
四、专业项⽬复建补偿费;
五、防护⼯程费;
六、库底清理费;
七、其他费⽤(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监理费);
⼋、预备费;
九、建设期贷款利息;
⼗、有关税费。
第九条农村移民补偿费划分为移民⽣活安置经费和移民⽣产安置经费两⼤项:
⼀、移民⽣活安置经费:包括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迁建补偿、移民户零星果⽊补偿、搬迁损失、搬迁运输和误⼯补贴等费⽤,以及新址⽔、路、电、⽂教卫等设施建设的补助。
⼆、移民⽣产安置经费:包括⼟地征⽤补偿和安置补助、⼩型⽔利电⼒设施迁建补偿、农副业加⼯设施补偿、移民集体企业迁建补偿等。
第⼗条集镇迁建补偿费和城镇迁建补偿费划分为房屋迁建经费和基础设施迁建经费两⼤项:
⼀、房屋迁建经费:包括集镇、城镇各类房屋和地⾯附着物迁建补偿及与房屋迁建有关搬迁运输、搬迁损失、误⼯补贴等费⽤。
⼆、基础设施迁建经费:包括新址征地、移民安置补偿“三通⼀平”费⽤和公⽤设施建设费⽤。
第⼗⼀条专业项⽬复建补偿费:包括铁路、公路、码头、渡⼝、电讯、⼴播、电⼒、⽔⽂、⽂物和⼯矿企业、事业单位等专项复建费⽤。
第三章计划与分配
第⼗⼆条省(区、市)级移民管理机构依据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投资概算和进度要求,制定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分年度分项⽬经费计划,上报纳⼊⼯程总计划和分年度经费计划。
第⼗三条年度移民经费使⽤计划由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依据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分年度分项⽬经费计划从下⾄上逐级编报,最后由省(区、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汇总主送建设单位。
第⼗四条省(区、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对批准的年度移民经费使⽤计划,按项⽬⾪属关系,分别下达到安置区地、县和有关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按进度拨付经费,定期检查实施情况。年度终了,应对全年计划执⾏情况进⾏全⾯总结,并按规定逐级编报统计报表,最终报送国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五条移民经费的分配,应以审定的淹没实物指标和移民安置规划以及本库区分类型、分等级的补偿标准为依据,逐级分解分配到县、区、乡、村、组、户和机关、事业、企业单位。
第⼗六条移民房屋迁建等⽣活安置经费指标,应逐级分解,最终由县移民管理机构分配到移民户和单位,并以户和单位建⽴补偿经费卡⽚。
第⼗七条移民村民组集体的⼟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等⽣产安置经费指标,应根据上级审定的使⽤⽅式,进⾏合理分解分配。
农村搬迁补偿第⼗⼋条城镇基础设施迁建、专业项⽬复建、防护⼯程、库底清理等经费指标,按项⽬迁建⾪属关系,分别由省或地区或县移民管理机构分配到负责迁建的库区县(市)、区、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
第⼗九条预备费、其它费⽤中的实施管理费和技术培训费、有关税费等指标,由省(区、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统⼀管理,按经审定的年度移民经费使⽤计划从严掌握使⽤。根据情况,可采⽤⼀次性、单项、分年度的形式,逐级下达到下⼀级移民机构按规定使⽤。其它费⽤中的勘测规划设计费、监理费及建设期贷款利息由⼯程建设单位统⼀管理和⽀付。
第四章农村移民⽣产安置经费的管理
第⼆⼗条农村移民⽣产安置经费的使⽤⽅式:
⼀、分解分配到移民村民组集体掌握使⽤;
⼆、由县级以上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统⼀掌握使⽤;
三、分配到基层与统⼀掌握相结合使⽤。
采⽤何种使⽤⽅式,由省(区、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因地制宜、因库制宜决定。
第⼆⼗⼀条农村移民⽣产安置经费的主要使⽤范围:
⼀、后靠移民修⽥造地、低产⽥改造、兴修⽔利,发展林果和发展⽔产养殖等;
⼆、外迁移民在安置区的⽣产安置费⽤;
三、库区和安置区的移民经济开发及与发展⽣产有直接关系的基础设施;
四、为落实移民⽣产门路和安置移民劳动⼒⽽兴办移民经济实体或向⼆、三产业投资⼊股、以资带劳;
五、建⽴移民⽣产风险基⾦及其它有利于移民发展⽣产的措施。
第⼆⼗⼆条移民⽣产安置经费不得⽤于募捐、购买有价证券、⽀付各种摊派以及与落实移民⽣产门路⽆关的费
⽤。
第⼆⼗三条移民⽣产安置经费应依据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和使⽤,建⽴健全使⽤决策的审批制度,提⾼移民⽣产安置经费使⽤的正确性。使⽤决策失误的后果,应由有关决策单位承担。
第⼆⼗四条移民⽣产安置经费要把政策规定、补偿标准、补偿数额、使⽤原则、使⽤⽅式和分配指标逐
级公开。
第⼆⼗五条移民⽣产安置经费指标分配到村民组集体的部分,要按审批的移民安置项⽬安排使⽤,并由县移民管理机构按使⽤原则监督审批。由县以上统⼀掌握使⽤的部分,使⽤决策要请有代表性的移民代表参加,并按规定报批。
第五章项⽬管理
第⼆⼗六条移民经费项⽬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在规划确定的项⽬范围内,按项⽬安排资⾦,组织项⽬的实施。竣⼯验收和交付使⽤。在项⽬管理过程中,确保经费的合理调配、使⽤,保证项⽬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移民安置的项⽬以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中各⼤项⽬和分项⽬为准,概算投资应与审定的项⽬对⼝。
第⼆⼗⼋条库区专业项⽬复建、防护⼯程、库底清理和城镇迁建的基础设施等项⽬,根据规划审定的规模和标准,由项⽬迁建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编报项⽬迁建的技施设计,由省(区、市)级移民管理机构(或委托其下⼀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审批设计,并在项⽬概算投资限额以内审定项⽬迁建的经费数额。
第⼆⼗九条项⽬经费依据规划或技施设计确定的补偿经费数额和年度计划指标以及项⽬进度分期安排。移民户的房屋迁建补偿,原则上应根据进度分期安排。
第三⼗条项⽬的组织实施实⾏经济责任制。根据项⽬的⾪属关系,由县或地区或省移民管理机构与项⽬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的权利和责任,保证项⽬的顺利实施和项⽬建设质量,同时接受⽔库移民监理单位对项⽬实施的质量和费⽤使⽤情况的监理。⽔库移民监理单位对省(区、市)级政府和国家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条项⽬实施超过审定规划的规模和标准的,其扩⼤规模、提⾼标准部分的经费,由有关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承担。规划以外的项⽬,由审批者承担经费。
第三⼗⼆条项⽬的总结验收
⼀、项⽬完成后,由项⽬实施单位及时做好验收的各种准备,提供所需的有关数据和资料,对项⽬实施情况进⾏全⾯总结,并提出申请验收的报告。
⼆、根据项⽬⾪属关系,分别由县或地区或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要组织有关单位、⼈员组成验收⼩组,根据批准的规划、设计进⾏验收,写出验收报告。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对项⽬完成优良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质量差的,要给予批评;对不合格的,要追究实施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并负责及时采取措施进⾏补救。
三、移民安置总验收,原则上由省(区、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并报请国家主管部门主持验收。
第三⼗三条项⽬竣⼯验收合格后,根据竣⼯决算向建设单位办理资产移交⼿续。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三⼗四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作的领导,设置相应的财务机构,配备必要的财会⼈员,建⽴健全财会制度和财会⼯作岗位责任制,⽀持财会⼈员履⾏职责。
第三⼗五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认真执⾏国家有关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贯彻“厉⾏节约”、“勤俭办⼀切事业”的⽅针。要依法建帐,加强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要加强资产管理,防⽌资产流失。
第三⼗六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移民经费拨付的严格程序,严格按计划、按制度、按程序拨款、⽤款。
第三⼗七条各移民项⽬的实施单位,要在各级移民机构的指导下建⽴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帐务,并编制会计报表报送项⽬经费的拨款单位。
第三⼗⼋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的有关规定,每年⼀季度前逐级上报上⼀年度的财务决算,经逐级审查后,由省(区、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汇总,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七章检查监督
第三⼗九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移民经费使⽤管理情况的检查,定期进⾏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和纠正。
第四⼗条各级⼈民政府应将移民经费纳⼊重点审计对象。由政府审计机关或委托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对各级移民经费使⽤情况和会计报告进⾏年度审计。各级移民机构应根据审计决定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报告和审计决定,应报有关各级政府、国家主管部门建设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有检查监督所拨付移民经费使⽤情况的权利和责任;对审计或以其他⽅式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重⼤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地⽅政府和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纠正意见;对确属问题严重⽽⼜不纠正单位,有权暂停拨款并报告国家主管部门。
第四⼗⼆条对凡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要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规定》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对贪污、截留、挪⽤、铺张浪费、偷⼯减料的⾏为,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章附则
第四⼗三条在建的⼤中型⽔电⼯程⽔库移民前期补偿、补助经费的管理适⽤本办法。后期扶持基⾦的管理办法另⾏制订。
第四⼗四条各省、⾃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五条本办法由电⼒部负责解释。
第四⼗六条本办法⾃颁布之⽇执⾏。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