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9.17
∙【字 号】玉政办发[2007]188号
∙【施行日期】2007.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拆除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7〕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建规委、房产局、规划局:
农村搬迁补偿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拆除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玉林市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拆除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做好我市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拆除房屋等建构筑物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玉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征收各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给予货币补偿,符合用地安置条件的.可给予用地安置。
(一)货币补偿
1.宅基地。
(1)已取得合法用地证书的。
按征地公告当时原状条件评估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评估地价补偿;如证书登记面积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农户住宅用地标准限额(以下简称“法定用地限额”)且存在闲置的,超出部分中的闲置地按评估地价的80%补偿。
(2)未取得合法用地证书的。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前建成的住宅房屋占地:按相同区位条件已取得合法用地证书宅基地补偿标准的90%补偿。
1982年3月至拟征地公告前建成的住宅房屋、完整住宅基础、已崩塌祖传住宅房屋和周边由本户住宅房屋呈“回”或“凹”字形环圈的天井等占地:脱离村庄,在农用地上建设的,以建设前的原地类补偿标准补偿;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根据农户的法定用地限额及他处另有(被征、未征)宅基地数量情况,分别按相同区位条件已取得合法用地证书宅基地补偿标准的一定比例补偿:他处宅基地面积已达法定用地限额的,按40%补偿,他处宅基地面积未达法定用地限额的.差额内部分按80%补偿,超出差额部分按40%补偿。
2.农户非住宅建设用地。
(1)副屋、作坊、仓储等房屋占地: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按相同区位条件已取得合法用地证书宅基地补偿标准的400k,补偿;脱离村庄,在农用地上建设的,按建设前的原地类补偿标准补偿。
(2)临时建筑物和永久性构筑物占地:按建设前的原地类补偿标准补偿。
(3)本户住宅房屋不足三面环圈、本户与他户住宅房屋共同环圈或以围墙等非住宅建构筑物环圈的围院占地: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按水田补偿标准补偿;脱离村庄,在农用地上围圈的,按围圈前的原地类补偿标准补偿。
3.村镇企业建设用地。
已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批准证书的,按征地公告当时原状条件评估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地价补偿已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书,但尚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已建成的,按评估地价的40%补偿.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书和合法建设用地证书的,按建设前的原地类补偿标准补偿。
4.村庄内通道、晒场、空闲地,按水田补偿标准补偿。
5.发布拟征地公告后抢建的占地:按建设前的原地类补偿标准补偿。
(二)建设用地安置
1.安置对象。
征收宅基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被征宅基地农户;
征收村镇企业建设用地:被征地的合法村镇企业。
2.安置条件。
(1)征收宅基地。
农户宅基地被征面积大于25平方米且他处另有未征宅基地面积不达60平方米的,才可给予用地安置。安置面积与他处未征宅基地面积之和不大于法定用地限额。
农户宅基地被征面积较大、成员较多、已符合法定分户用地条件的,可给予分户安置,但夫妻不得分别立户、前辈不得脱离全部直系晚辈独立成户、征地公告当时年龄未满18岁者不得另立门户安置,非本户成员不得参与本户的用地安置。
户口已迁离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收其迁离前已取得合法用地证书的宅基地,符合上述条件并经原土地所有权集体组织同意的,可给予用地安置。
(2)征收农户非住宅建设用地,不予用地安置。
(3)征收村镇企业建设用地。
已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批准证书且符合现行产业政策,征收全部或大部分用地后,可给予用地安置;征收少部份用地后,剩余用地尚能继续生产经营的,不予用地安置。征收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批准证书的或不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的,不予用地安置。
(4)征收村庄内通道、空闲地, 以安置区规划道路用地安置。
(5)发布征收拟征地公告后抢建的占地,不予用地安置。
3.安置办法。
宅基地:统一规划,集中安置。
村镇企业用地:根据原用途及产业性质,规划许可的,集中安置,不能集中的,另行选址安置。
4.安置标准。
(1)宅基地。
在安置区内规划红线面积分为40、60、80、100(平方米)四类规格安置地,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各被征地户,根据其宅基地被征面积确定安置:
被征面积大于25平方米、小于120平方米的,以面积相近的规格安置地作一户安置;
被征面积大于120平方米但不符合分户用地条件的,作一户安置.安置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被征面积大于120平方米且符合分 户用地条件的,可按规格面积给予分户安置,安置的合计面积不大于宅基地被征面积。
(2)村镇企业用地。
安置的蓝线面积不大于合法建设用地被征面积。
5.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集中安置的,由拆迁入按规划要求统一建设好安置区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主干工程和平土工程;独立选址安置的,自行配套建设。
6.安置地地价。
被安置者按基础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条件下的评估地价承担安置地地价,按原村庄内通道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承担安置区道路用地地价。
二、拆除房屋等建构筑物
(一)拆迁补偿安置
拆除拟征地公告前建设的完好固定的房屋等各类建构筑物,给予货币补偿,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给予产权调换安置。拆除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安置:原已毁坏不能使用的:可移装不需毁坏的;拟征地公告后抢建的。
1.货币补偿。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程度补偿,成新度低于30%但尚能使用的,按30%计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年调查统计本县(市)区域各种结构类型建构筑物的平均建设造价,作为相应年度的拆迁补偿重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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