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专业实践基地是实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保障,也是“产学研一体化”合作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形式。为规范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保证其健康发展、有效运行,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专业实践基地是指为以全日制为主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活动所提供的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外场所(以下简称实践基地)。专业实践基地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事业单位、民办单位或政府机关等),由依托机构或下属单位构成,并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和相对稳定性。
第二条 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按需设立、分层管理、稳定有序、讲求实效、注重示范、动态调整的原则,由学校与依托单位合作建立、共同管理。
第三条 实践基地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由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
和依托单位共同负责。学校研究生处对实践基地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二、 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四条 实践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 依托单位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或较高的业务水准;能认同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办学理念,重视实践基地建设,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实施有效管理;
(二) 依托单位的主要业务能够满足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及实践教学的要求,能够承载一定规模的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
(三) 依托单位具备能够胜任课程教学、专业实践指导以及学位论文指导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且数量充足。
第五条 实践基地由培养单位向学校申报,由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实地考察。
第六条 经学校批准后,学校和依托单位签订正式的实践基地建设协议、挂牌,并面向校内外发布信息。
第七条 原则上,实践基地的名称为"大学+依托单位名称+专业学位名称+研究生实践基地"。
第八条 实践基地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对协议到期的实践基地,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可续签协议;未续签者自动终止合作和取消相应基地资格。
三、 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实践基地应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健全的规章制度(特别是专门的实践手册),规范的日常管理,完善的档案资料,明确的责任人,应定期召开实践基地建设研讨会或研究生实践成果交流会。
第十条 实践基地应建立双导师制。校内外导师共同负责对研究生的指导和管理。校内导师应定期到实践基地指导学生。
第十一条 在建设周期内,实践基地应至少建设一门专业实践类课程,开展一项合作课题。
第十二条 实践基地应按时向学校通报实践基地建设情况和学生实践情况。
第十三条 实践基地因故无法继续正常运行,培养单位和依托单位应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并上
全日制研究生报学校。
第十四条 学校定期对实践基地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践基地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对实践基地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分批拨付。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财务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实践基地建设无关的开支。一旦发现有违规使用,将停止剩余经费的下拨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培养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