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ngHai's Procuratorial
对我省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
修改后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规定:人民 检察院在对诉讼活 动实行法律监督中 发现的司法工作人 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刑讯逼 供、非法搜查等侵
吴* 犯公民权利、损害
卫 司法公正的犯罪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
国 件可以由人民检察
院立案侦查。对于
公安机关管辖的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利 用职权实施的重大 犯罪案件,需要由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的,经省级以上
人民检察院决定, 可以由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权,现就我 省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作如下思考:
一、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以及检察机关可以侦查 的案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 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o ” 其中担任侦查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国家 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分 工,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的人员;担任
检察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检察机关担任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岀庭支持公诉、法律监督工作职责的人员;
担任审判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在人民法院担任与审 判工作有关的人员,包括正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正副庭长、审判员、书记员;担任监管职责的人员,主 要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司法行政部门所
属的有关机关(监狱、看守所)中担任监管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罪犯职责的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不同于一 般所说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不是所有在公安 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看守
所、监狱等监管机关工作的人员都属于司法工作人
员,只有承担上述四种职责时才能被认定为司法工作 人员。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不是只 限于直接做上述工作的人员,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
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看守所、监狱等监管 机关负责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工作的领导人员也都 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
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 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
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 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由此可见,
检察机关可以立案侦查的案件有:非法拘禁罪(非司 法工作人员除外);非法搜查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
外);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
职权罪(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 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玩忽职守罪(非司法工作人 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 外);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
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 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
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二、我省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存 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
(一)机构设置不健全,侦查人才稀缺
自“两反”(反贪局、反渎局、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转隶之后,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随之减少,
且从事查办自侦案件的人员转隶至纪检监察机关,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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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机构消失,绝大多数侦査人才转隶,法律虽赋予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但机构和人员编制却没有增加。现我省各级检察院内设机构中无专门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部门,均由省级检察院、市州级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担案件查办工作,加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除要承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临场监督执行死刑、被监管人死亡、监管场所安全防范、罪犯又犯罪案件、巡回检察等诸多检察监督工作外,还要承担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以及对不立案的复议工作,无相应侦查机构、人员紧缺是目前面临的最现实、最紧迫、最直接的困难。如,省院在对省扫黑办交办的3件案件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时,均从下级院或本院其他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案组开展调查工作;西宁市院、果洛州院、玉树州院核查案件线索也是从全市、全州检察机关抽调人员组成专案组开展调査工作,这种现状对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极为不利,故需尽快解决机构和人员问题。现海南、广东、湖南等省成立了专门负责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部门,而就我省现状来看,成立专门的侦查部门还任重道远。
(二)犯罪线索难以发现,侦查工作阻力较大
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少,所受理的案件线索成案率低,且所査办的对象熟悉相关法律和办案程序,反侦察意识强,留下的涉案证据漏洞少,毁灭证据及时、周密,作案手段更加隐秘;且司法工作人员大都有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所在单位或多或少也存在一些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怕被一票否决或怕拔出萝卜带出泥,不仅不举报,有的还出面讲情袒护,阻拦检察机关正常调查,对检察机关的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对查办案件造成很大的障碍,导致案件查办难度增大。为有效推动案件查办工作,根据社会发展急需出台切合当前实际的立案标准、办案规范等相关规定,目前办案中依然沿用的是以前的立案标准和初査的相关办案流程及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办案需要。如,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立案标准是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所规定的有些情形不好把握,缺乏可操作性。
(三)办案区及侦查设备需优化,科技强侦有待
提升
“两反”转隶后,全省大部分检察院将办案区进行
了改造或由纪检监察机关使用,有些设备同时划转到
纪检监察机关,我省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缺少办案场
所和设备的问题突出,对案件查办工作造成很大影
响,不利于案件査办工作的正常开展,也无法保证办
案安全,现急需建设规范的办案区和配备办案设备(如,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取证设备等)。同时,缺少职
务犯罪案件数据库、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对办案的支撑。
二、对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强化线索收集研判,努力提高成案率
一是切实扩大线索来源。一方面在扩大宣传上下
功夫,根据现阶段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特点,结合
我省和外地的典型案例开展深入持久的法制宣传,以
案释法,充分调动检察干警和社会各界众提供案件
线索的积极性,为线索来源打下坚实的基础。另一方
面,充分借鉴先进省份的办案经验,及时收集整理并
深入研究他们査办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
件,对当前案件高发领域和具有普遍性犯罪手段的案
例进行认真分析,汲取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结合我
省实际挖掘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二是强化案件线索研
判。为从根本上改变线索需求高而利用率低的问题,
确保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长远发展,必须创新职务犯
罪线索研判机制,形成职务犯罪线索分析研判、运用
的一体化模式。对上级院交办的案件线索,改变以往
侦查人员单独对职务犯罪线索分析评估的传统做法,
设立侦査部门的“职务犯罪线索评估小组”,对具体案
件线索统一分析研判。重点分析涉案人员个人、家庭、
社会关系、工作性质及职务等方面的信息,统筹考虑
自身案件办理的能力和力量、证据调取的难易程度、
办案时机等内容,对是否能够立案侦査追究相关人员
巡回检察组演员表的刑事责任,如何有效利用案件线索、办案的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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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和社会效果等内容提出具体意见,确保案件侦办过程有的放矢。
(二)强化预案制定,确保风险防控
一是明确侦查思路,制定详实的调查核实计划。结合查办案件工作实际,科学制定调查核实计划,包括调查对象个人的基本信息、调查方向、措施、安全预案等方面内容,严格落实到位,确保办案过程合法规范o二是强化办案安全意识,科学制定安全预案O严格落实高检院和省院有关办案安全的规定,把安全办案落实到执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坚持一案一预案,结合案件实际制定《办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针对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涉案人员患急病、自杀自残、逃跑等多种紧急情况,设定周密详实的应急处置预案,形成“防范在前、反应迅速、分工明确、处置科学”的自侦办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防止和杜绝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坚持防患于未然,强化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制度。对每一起自侦案件,在调查之前都要对办案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办案安全防范预案并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办案安全。
(三)强化证据审查,提高有罪判决率
一是在立案环节严格把关,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对立案条件成熟的,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是否立案。对社会反响强烈、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优先立案,时机不成熟的暂缓立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不好的暂不立案,坚决杜绝办凑数案。同时,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二是强化侦诉配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在侦查过程中邀请审查起诉部门的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参与案件侦查终结前的综合评估,提高案件证据质量。严格落实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求,采取专人审查、集体把脉的形式进行全面审核。在审查起诉阶段,确定一名侦查人员跟踪负责,根据需要及时补充补强证据,加
快审查起诉进度。案件提起公诉后,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确保案件及时判决。同时,组织办案人员旁听自侦案件庭审,对庭审举证、质证、辩护人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指导侦查取证工作。
(四)强化机制保障,提高办案效果
一是强化侦查一体化机制,排除办案干扰。针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干扰多、阻力大的特点,要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优势,发挥省检察院领办、督办、参办的作用,加强侦査工作的组织指挥,紧紧依靠市州院主办,形成上下一体,主动排除干扰和障碍。充分发挥侦査一体化机制,成立专门的办案组,在统一组织下,以“集中突破、分配经营”的方式实施侦查,确保侦查工作顺利推进。二是建立并强化惩防一体化机制,提高预防水平。为了最大限度挽回或减少渎职犯罪造成的损失,从源头上遏制渎职犯罪的发生,在办案中注意做到查办和预防相结合。一方面,在立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案件流程关键节点,按要求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地纪委监委、所在单位党委(党组)通报相关情况。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对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五)依靠法律支撑作用,促进侦查工作有序推进一是建议通过顶层设计对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部门进行单设,解决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问题,确保组织到位、人员到位。二是尽快制定出台符合当前实际的立案标准、办案规范等规定,以促进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三是通过集中培训、以案代训、侦查一体化等形式尽快培养一批具备侦査能力的检察人员,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案
件查办工作。四是尽快岀台办案区建设新标准,以满足当前乃至今后案件查办工作和办案安全的需要。五是完善侦查一体化、跨地域协查机制,助推案件查办工作质效。六是建立职务犯罪案件数据库,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助推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逐步实现侦查工作的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
[编辑:宋生琳)
182020•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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