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暂行)》的通知(暂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4.27
【字 号】新房改办字[1998]006号
【施行日期】1998.05.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暂行)》的通知
 (新房改办字[1998]006号)
驻乌鲁木齐市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启动住房消费市场,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鼓励职工买房、建房、形成新的住房消费模式,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自治区区级驻乌鲁木齐市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区级驻乌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如无特指简称贷款),是指向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其所有的房屋或有价证券为抵(质)押物,向中心提供偿还贷款的担保从而取得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为政策性低息专项贷款,只能用于代款债务人购置、建造、大修理个人自住住房。贷款实行先存后贷、整借零还、债权担保、专款专用的原则,中低收入家庭优先办理。
  第四条 贷款的债权人为中心。贷款业务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发放贷款债权人应当依法设定房地产抵押和有价证券质押方式保障其债权实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单位住房公积金交由中心统一管理,且个人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二年的区级驻乌单位的职工,购买、建造或大修理自住住房资金不足,均可申请贷款。
  第六条 申请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乌鲁木齐市常住户口;
  (二)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总费用30%以上的自筹资金已经落实;
  (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经济能力;
  (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依法签订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大修理自住房屋的,按规定已经向有关部门办理了批准手续,有工程估价文件或者工程预算。
  第七条 贷款的抵押为购买、建造、大修的自住住房权益,抵押期限与抵押贷款期限相一致;贷款的质押物为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
  第八条 抵(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九条 以房屋权益作抵押,抵押人应当以中心为保险受益人办理房屋抵押财产保险,投保额不得低于抵押贷款额,投保期限不得低于抵押贷款期限。有效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实行年度计划总量控制和个人可贷额度控制。中心在上年结转和当年计划归集数额内,根据贷款需要提出年度计划,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提前还贷手续 个人贷款的可贷额度:
  (一)不得超过职工购置、建造或大修理自住住房总费用的70%;
  (二)不得超过有效抵(质)押额。以自住房产权益作抵押的,有效抵押额为抵押物现值的7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有效质押额为质押品面值的90%;
  (三)不得超过40000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由中心和贷款申请人商定,最长不超过10年。
  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延5年为最长清偿债务本息的年限。
  第十三条 贷款以国家确定的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按贷款年限增加年利率。年利率由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贷款申请人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符合贷款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中心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给予办理下列手续:
  1、以自住公房作抵押的,出具产权分割通知,贷款申请人据此到本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手续;
  2、以购买自住住房作抵押的,审核购房合同(其中必须有贷款申请人如不履行贷款合同,其购房权依法移让中心的条款),出具个人贷款资格认证通知,贷款申请人据此办理房
产权益抵押证明手续;
  (三)贷款申请人与中心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到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四)贷款银行确认质押的有价证券有效,其中记名式证券已在发售单位办理了出资登记,且百分之三十的自筹资金已经存入指定帐户,向中心出具书面通知;
  (五)中心对抵押、贷款全部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与贷款申请人、委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抵押贷款合同;
  (六)借款人持房地产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依法办理公证和房地产财产保险手续。
  (七)中心向委托银行下达抵押贷款指标与基金划转通知单。
  第十五条 贷款银行将全部贷款资料(贷款合同正本、房地产抵押合同正本、抵(质)押登记的法律文书和有价证券、保险单正本)核实存档,以转帐方式办理贷款支付业务。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六条 贷款采用等额本息均还的方式,由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向贷款银行偿还。
  第十七条 债务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提前部分贷款的利息按实际占用年度利率计提到偿还月为止,已经偿还的部分不重新计算利息。
  第十八条 偿还贷款视资金来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以债务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的,债务人应当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公积金按年支取,由贷款银行办理划款还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