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宣传手册
一、什么是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政策介绍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为确保每一个新考入高校的或已在高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上得起学而采取的一项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和提供风险补偿、国家开发银行负责发放的信用助学贷款。其目的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其就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建立在借款学生和家庭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商业性贷款,不需要家庭提供任何经济担保和财产抵押,由学生本人作为借款人,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到户籍所在旗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签订贷款合同,并承诺按期还款。合同一旦生效,借款人信息和其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将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共同承担贷款后的还本付息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最低不低于1000元。贷款期限原则上
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计算,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为同期同档次最低利率)。
(二)违约责任
按期还贷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天经地义的,如果到期不能按时还本付息,银行将对违约人计收罚息,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产生违约记录,借款人和家庭成员从此在全国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将贷不到款,也申请不到银行信用卡,而且同村(或同社区)考入大学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也将受到影响。旗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还将在全国的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对学生寻工作及以后的职务升迁、工资晋升、出国留学等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怎样办理贷款?
(一)申贷条件
1.申请借款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已被国家正式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提前还贷手续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原则上均应在本县(市、区)
2.申请借款学生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各级地方政府确定的农村和城镇低保家庭;
领取社会救济和福利的家庭(如孤儿、残疾人家庭);
●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家庭经济状况恶变(如自然灾害影响,主要劳动力来源的家庭成员伤、残、病、亡等)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
●有其它特殊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的家庭。
(二)贷款申请
1.借款人首先咨询旗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自己所在高校是否符合贷款条件,符合条件的到旗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2.学生到毕业高中进行贷款资格审查,班主任或其他老师签字,加盖高中公章;
3.学生到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进行审查,要求民政部门填写审查意见,经办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4.学生到旗县资助中心进行审查,经办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向旗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高校缴费通知单及复印件;
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高校缴费通知单及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三)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
1.借款申请资料经旗县资助管理中心审查通过后,持旗县资助中心出具的《开立账户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开立个人账户,并将存折和银行卡交旗县资助中心统一保管,以保证助学贷款顺利划拨至高校帐户;
2.在旗县资助管理中心指导下,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和开发银行、旗县资助管理中心签订合同。
(四)合同回执
1.借款学生携带合同、合同回执单到学校报到;
2.高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回执单、盖章后寄回学生所在旗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旗县资助管理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回执整理汇总后报省资助管理中心,省资助管理中心再统一报送开发银行进行审批。
(五)贷款审批和发放
开发银行省分行对贷款合同审批汇总后,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开立在开发银行的专户,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至结算代理行,结算代理行再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要求,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
三、怎样按期还贷?
(一)按期还息
借款人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负担。
●借款人毕业后当年912月的利息和以后每年的利息均按年计收;
●借款人毕业后于每年11月底前把应付利息存入在结算代理行开立的个人帐户;
●利息计算方式:(当年利息=当年贷款余额×贷款年利率×贷款发生天数)/360天;
●借款人在校期间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时,应及时通知旗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从办理手续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对于休学期满的借款人,复学的当月1日恢复财政贴息;
●贷款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二)按期还贷
借款人从毕业后的第二年开始进入还款期(如2013年毕业,则2015年开始还款),还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
●借款人或家长要按照与国家开发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所确定的数额,从第二年开始准备还款金额;
●旗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9月底前通知借款学生或家长当年需还款的数额;
●借款学生或家长于当年11月底前将还款存入个人帐户;
●借款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可以提前还贷,提前还款日为每年115日和715日,由借款学生或家庭于当年11日前或71日前向旗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将还贷资金提前存入个人帐户。
四、常见问题解答
1.哪些高校符合贷款条件?
符合贷款要求的高校以开发银行和教育厅公布名单为准,请咨询旗县资助管理中心。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不在贷款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