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共场所卫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罚则
一、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一律上交国库。
1、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给予                      警告处罚;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处以20元至
200元;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仍无改进者,处以100元至400元;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仍无改进者或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处以200元至800元;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仍无改进者或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经处以四百元至1500元仍无改进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经两次处罚后仍无改进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2、违反《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给予警告处罚;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或违反《条例》第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处以20元至200元;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仍无改进者或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处以100元至400元;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仍无改进者或违反《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仍无改进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经两次处罚后仍无改进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经处以四百元至1500元仍无改进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经两次处罚后仍无改进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4、违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仍无改进者或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经处以四百元至1500元仍无改进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经两次处罚后仍无改进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或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二十元至二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    岗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元至200元:
健康证检查项目
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违反《条例》第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
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仍无改进者;
2.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
1.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仍无改进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4.违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
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者;
4.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
1.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四百元至1500元仍无改进者;
2.违反《条例》第九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未及时报告者。
(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处以100元至3000元,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八)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处以1500元至2万元:
1.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者1500元至3000元;
2.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1人至50人者3000元至8000元;
3.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8000元至1万元;
4.造成死亡者1万元至2万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1.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经卫生防疫机构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
3.经两次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处罚标准是:
1、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4目、第(五)项第4目,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擅自扩大营业项目或逾期三个月未申请复核卫生许可证的,400至800元。一次后无改进者,800至1500元。
2、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4目、第(六)项第1目,伪造、涂改、转让、倒卖卫生许可证,400至1500元。一次后无改进者,800至3000元。
3、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3目、第(三)项第1目,未取得健康证,100至200元。一次后无改进者,200至400元。
(二六一)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2目、第(五)项第1目,伪造、涂改、转让、倒卖健康证,200至800元。一次后无改进者,400至1500元。
4、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3目、第(十)项第1目,未取得健康证或伪造、涂改、转让、倒卖健康证,分别经两次仍无改进者,处以7天内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90天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5、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1目、第(二)项第1目、第(三)项第1目、第(九)项第3目、第(十)项第1目,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警告;警告后无改进者,20至200元;一次后无改进者,100至400元;两次仍无改进者,处以7天内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90天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
“卫生许可证”。
6、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1目、第(二)项第1目、第(三)项第1目、第(九)项第3目、第(十)项第1目,未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警告;警告后无改进者,20至200元;一次后无改进者,100至400元;两次仍无改进者,处以7天内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90天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