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定
(一)查勘
1、房屋修缮前应进行现状查勘,对需修缮的部位、项目、数量等作详细的查勘记录。
2、查勘应符合现行《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JGJ117)的要求。
(二)设计
1、修缮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防雷、抗震和防虫害等国家规范、标准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2、修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出具结构安全性鉴定意见。
当承重结构需要改动或加固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结构改造设计图或加固设计图。
3、修缮工程设计应与施工密切配合。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三)材料
1、修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及本市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材料。
2、修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3、修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材料和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并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规定的项目抽样复验。
4、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5、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方案各章的规定。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6、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7、修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8、修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四)施工
1、承担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承担房屋修缮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3、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施工方案。
4、修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
5、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6、修缮施工中拆下的装饰材料应分类规整地堆放在房屋的适当部位,不得任意堆积在楼板和屋面上,施工荷载不得超过其结构的使用荷载,确保施工安全。
7、修缮工程施工前,应对现有房屋的结构和修缮部位进行复查,发现不安全的结构和构件,应及时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确保安全。受修缮施工影响的相邻设施和房屋,应先做妥善处理。
8、修缮工程施工前,应按实际损坏情况确定施工范围。修缮工程施工中宜采用适当的机具将损坏的装饰层剔凿、斩剁、铲除、清理干净。在剔凿、斩剁、铲除、处理、修补过程中应尽量恢复、保持原有房屋的功能、风貌,不得随意拆改、损坏、污染原有房屋的设备和装饰。严禁野蛮施工。
9、修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10、修缮施工应按本方案的规定进行隐蔽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11、修缮工程施工中发现房屋现状与查勘、设计不符或出现异常情况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由设计单位制定解决方案后方可施工。
12、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13、民用房屋修缮后,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14、修缮工程施工宜推行工业化、工厂化的施工方法,减少现场作业,缩短施工周期,减少现场环境污染,宜采用新机具,提高施工工艺水平,确保工程质量。
(五)房屋修缮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1、修缮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方案的规定。
2、修缮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查勘的要求。
3、参加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修缮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修缮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六)房屋修缮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1、修缮工程质量验收应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2、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修缮工程或一个施工合同范围内的房屋修缮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
(2)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3、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5、检验批宜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并符合本方案各章节的规定。
(七)房屋修缮工程质量验收
1、检验批合格质量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主控项目的质量必须达到本方案规定的质量标准,经抽样检验合格。
(3)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屋面工程、地下防水工程、电气工程、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抽样检验应符合本方案相应质量标准的规定,检查点(值)应全部合格。
2)钢结构工程抽查样本的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方案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偏差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其他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包括的分项工程的抽样检验,除有特殊要求外,计数合格率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方案的要求,其余检查点(值)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房屋观感质量的缺陷,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方案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5倍。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3、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子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应具备本方案各子分部工程规定检查的文件和记录。
(3)应具备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检测项目的合格报告。
(4)观感质量应符合本方案各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要求。
4、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中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按《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11/509第3.7.3条2至4款的规定进行核查。
(2)当修缮工程只有《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11/509附录A的某一分部工程时,该工程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
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2)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本方案和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规程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方案要求。
6、修缮工程质量凡不符合本方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房屋结构改造加固(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8、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修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八)房屋修缮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房屋修缮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要求。
2、结构拆除工程宜按分部工程组织验收。
二、砌体结构工程
(一)一般规定
1、砌体结构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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