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建浩与邓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8 
【案件字号】(2020)粤14民终7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琼李林陈国华 
【审理法官】徐琼李林陈国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江建浩;邓超 
【当事人】江建浩邓超 
【当事人-个人】江建浩邓超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江建浩 
【被告】邓超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江建浩于2020年5月15日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不服该判决于2020年5月26日提起上诉。2020年6月3日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江建浩提起上诉后,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江建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5 03:34:20 
江建浩与邓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4民终79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建浩因与被上诉人邓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20)粤1424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江建浩于2020年5月15日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不服该判决于2020年5月26日提起上诉。2020年6月3日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建浩提起上诉后,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江建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邓超是哪里人审判长 徐 琼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陈国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丹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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