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四:①管理他人事务;②具有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 的系他人事务,并愿意将管理所得利益归属于他人);③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④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并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试详述之。

  (一)管理他人事务(★★★)

  其中,“管理”、“他人”、“事务”三个词语皆别有洞天,内涵丰富,须"—辨明。下分述之:

  1.“事务”的范围。无因管理中的他人“事务”,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适于作为债之客体的事项。①可以是财产性事项(如为他人修缮房屋),亦可为非财产性事项(如抢救落水儿童);②可以是继续性事项(如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亦可为一次性事项(如将他人果树上成熟的水果摘下并出售);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往医院并办理人院手续),亦可为事实行为(如救火)。

  特别提示  下列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①违法事项(如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伤;替他人看管、隐匿赃物并支出保管费用)。②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照料;为患病者祈祷)。③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登记结婚、诉讼离婚④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如放弃继承权;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⑤单纯的不作为(如眺望地役权合同中,供役地权利人负有的不作为义务,无法进行无因管理;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亦无法实施无因管理)。

  2.须为“他人”事务^故: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即使具有管理意思,亦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1)他人事务包括两种:①客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具有当然结合关系,事务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如他人房屋失火,管理人实施救火行为;他人小孩走失,收留并出钱治病)。②主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本身系属中性,依其内容或性质不当然与他人具有
结合关系但可因正当的管理意思(为本人意思,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成为他人事务
 
  (2)他人辦为“特定”的人。须为特定的一人或者特定的数人。若管理的系不特定多数人的事务,则不成立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是债,而债的双方主体均须特定

  例2房地产开发商甲投巨资开发建造一个巨型空气净化装置“帝都肺”把北京的空气净化得干干净净,“北京咳”终成追忆。①甲与北京的芸芸众生间不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因甲管理的系不特定人的事务。②甲与北京市环保局间是否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得看法律规定(比如,因环保局不尽职责导致空气严重污染的,环保局是否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或侵权责任)。

  (3)—个管理行为,可能同时管理了数个特定他人的事务,从而,一个管理行为,可以同时成立数个无因管理之债

  3.“管理”他人事务。管理,指对事务进行处理,实现事务内容的行为。管理行为包括 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

  (1)无论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管理事务的承担本身均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具有管理能力,均可实施无因管理)

  (2)管理人因管理实施法律行为时,可以自己名义为之,亦可以本人名义为之。以本人名义为之构成无权代理的,无因管理的成立不会因为无权代理而受影响

  例6 8岁的甲和9岁的乙放学回家途中,乙突然犯病晕倒。甲对乙实施人工呼吸,打车将乙送至医院(花费75元),又以乙的名义办理了入院手续,并用自己的压岁钱垫付医疗费3000元。①甲在管理过程中实施了两个法律行为。打车(订立客运合同)与甲的行为能力相适应,有效。办理入院手续(订立医疗合同),与甲的行为能力不相适应,无效。②甲具有管
理能力,甲在管理过程中实施的法律行为即使因其行为能力不足而具有效力瑕疵,也不会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③甲、乙间或者甲、乙的监护人间成立无因管理。

  例7甲出外打工,因梅雨季节将至,邻居乙擅以甲的名义向丙借钱3000元,将甲漏雨的屋顶修缮。 ①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若甲拒绝追认,甲、丙间借款合同不能生效。②无因管理不因无权代理而受影响。③乙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乙有权请求甲补偿修房支出的3000元。④法律行为是法律行为,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井水不犯河水。

 

  (二)具有管理意思(★★★)

  1.概念。管理意思,指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又称为:为了他人利益)。即管理人认
识到其所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的利益归于他人(本人)。换言之,管理人须有一颗金子般的心!这也是正当无因管理具有违法阻却性的原因之―。

  2.关于“管理意思”,司法考试喜欢从以下两个角度切入:

  (1)为自己而管理他人事务,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其情形有二:①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管理(误信管理)。②明知系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事务管理(不法管理)

  (2)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仍可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

 

  (三)就事务的管理,管理入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1.管理人出于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自然不成立无因管理  2.管理人超出法定或约定义务范围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就超出部分仍可成立无因管 理(  3.管理人不具有管理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但管理人误以为具有义务,并因此管理他人事务的,欠缺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可成立不当得利)

  例11甲驾车撞伤未成年人乙,艺的父亲丙见状急忙送乙到医院,预付费用1万元。①因丙对乙负有监护义务,丙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丙、乙间不成立无因管理。②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共同侵权连带债务人之一清偿全部债务、当班警察的救助行为、当班消防员的救火行为均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不成立无因管理。


  (四)管理事务的承担,利于本人,且本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1.所谓利于本人,指管理事务之承担,对本人实质有利,客观有益。所谓明乐之意思, 指本人事实上已表乐之意思。所谓本人可得推知之意思,指以管理事务在客观上加以判断之本人应有的意思。这是正当无因管理具有违法阻却性的另一原因

   2.三个例外。管理A对事务的管理虽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但于下列三种情形仍成立正当的无因管理:

  (1)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包栝公法上的义务,如缴纳捐税;也包括私法上的义务,如修缮他人具有危险性的建筑物)。

  (2)为本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如甲遗弃其妻,其妻贫病交加,乙为甲妻延医治病,供给食物)。


  (3)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如甲欲跳崖自杀,高呼“我去也!”乙见状飞也似抓住甲,乙之手臂因此扭伤)。

 
1.正当的无因管迦发生三方面的法律效果

  (1)具有违法阻却性。在管理必需的限度内介人他人权利范围的,不构成侵权。修缮他人房屋、出售他人财产的,不侵犯所有权;将昏迷的红楼梦剧组成员抱送医院的,不侵犯演员的身体权,不属于侮辱妇女。

  (2)管理人与本人间不成立不当得利。本人因无因管理取得的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无因管理即为其法律上的原因),管理人虽因此受有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3)自动在管理人与本人(被管理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双方互有特定内容的权利与义务。

  2.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①指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实施管理行为。②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的义务,构成法定债务之违反,因此给本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因管理的精神是:不管则已,管必管好。③降低适当管理义务标准的一个例外: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之管理,对于因其管理所生的损害,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法之名的演员 

  (2)通知义务。①管理开始时,若能通知本人,应立即通知本人。②若无急迫情事,应等候
本人指示;(a)本人指示继续管理的,无因管理转化为委托合同。(b)本人指示停止管理,管理人仍继续管理的,则属违反本人明示的管理,自此时起构成不正当无因管理。

  (3)报告、计算义务。①报告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进行之状况报告本人,管理终止时,应报告其颠末。②计算义务:管理人因处理事务所收取之金钱、物品及孽息,应交付本人。以自己名义为本人取得之权利,应移转于本人。③管理人为自己利益,使用应交付与本人之金钱,或使用应为本人利益而使用之金钱者,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果有损害,并应赔偿。

 

  2.管理人的权利。

  (1)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被管理人)偿付: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及自支出时起的利息。②因管理负担的必要债务。③因管理遭受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2)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也没有劳务费用请求权(无因管理属于白干!)。

  (3)无因管理重在管理行为本身,只要管理人尽到了适当管理的义务,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无因管理之成立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