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强化内控管理,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综合部负责本中心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中心各部门、分中心发现有预谋或有组织故意诋毁我中心信誉,有可能造成挤兑风波等异常情况事项;
(二)中心各经营网点、办公场所出现针对或涉及到我中心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攻击我中心的事项;
(三)各单位发生被抢、被盗、被骗的案件,内部人员发生刑事案件,其他涉案金额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本中心员工中发生被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叛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以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五)各岗位人员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三个工作日以上;
(六)综合业务系统出现故障,致使全中心业务中断3小时以上或局部分中心(部)全部业务或重要单项业务中断6小时以上而未回复,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项,市行中心机房出现故障3小时以上未能恢复或仅靠自身能力不能排除故障的事项;
(七)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印章、密押及现金丢失或损毁,会造成风险的事项;
(八)火灾、自然灾害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物的重大突发事件;
(九)违反《xx银行工作人员禁令》的事项,及需要上报的其他
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方式:以书面报告为主,特殊情况时,先电话报告,事后再书面报告。
第五条重大事项报告内容:执行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应要素齐全的要求,应说明事项的起因、时间、地点、当前的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预测,造成的影响等情况。有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应特别说明伤亡人数和损失金额;聚众上访,围攻事件应特别说明参与的人数,持续的时间、现场秩序情况和造成的影响;重要凭证,保密资料丢失或损毁及系统故障等事项,应特别说明可能引发的后果和拟采取的措施。小企业管理制度
第六条重大事项报告程序。以部、分中心为报告单位,由事项在场见证人报分中心、部室主要负责人,由主要负责人签报,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经授权可由其他责任人签字后上报,重大突发事件直接向总经理报告。
第七条重大事项报告时间。凡发生人员伤亡或资产损失的应最迟不超过1小时报告;所有重大事项不能超过12小时报送书面材料。
第八条重大事项的纪律性。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将给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中心综合部是经总经理授权后,唯一向外报告重大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部门,未经授权中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透露有关信息,更不允许没有事实和未经证实乱说、或在不适当的场合传播信息,违者同样将给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以上两点,如违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条本制度由中心综合部负责解释。
附
重大事项报告
报告单位:签发人:
关于XX事项情况的报告
市行: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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