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度的分类
  从构成企业制度的基本内容出发,以产权制度、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来划分,可把企业制度分成三类。
  (一)按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形式分
  从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形式来考察,企业制度分为个人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三种基本类型。在这里,“所有者”与“所有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同的所有制,有着不同的所有者。同一种所有制,也有着不同的所有者形式。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各国,普遍采用企业资产所有者形式这个标准作为划分企业制度的基本标准。这三种基本形态是在市场经济数百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也是世界各国企业立法的三种主要形式。
  1.个人业主制企业
  个人业主制企业是指个人出资兴办,完全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的企业,这种企业在法律上称自然人企业或个人企业。个人业主制企业是最早产生的也是一种最简单的企业。
  (1)个人业主制企业的优点:一是企业的开设、转让与关闭等行为,仅须向政府登记即可,手续非常简单。二是利润归个人所得,无需与别人分享。虽然它也要缴纳所得税,但是不双重课税,税负较轻,这一
点与公司不同。三是企业由业主自由经营,别人无权参与干涉,在经营上制约因素较少,经营方式灵活多样,所以处理问题机动、敏捷。四是技术、工艺和财务不易泄密。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保守企业有关销售数量、利润、生产工艺、财务状况等一切商业机密,是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基础。而对于个人业主制企业而言,除了个别财务资料须让税务机关知晓以外,其他均可以保密。五是企业主可以获得个人满足。这种企业成败皆由业主承担,如果获得成功,企业主会感到成功的满足。所以不少企业主认为,他们在经营企业中所获得的主要是个人的满足,而不只是利润。
  (2)个人业主制企业的缺点:一是业主要承担企业的无限责任。所谓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企业的全部债务时,法律强制企业主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来清偿企业的债务。从这个角度上讲,企业主的所有财产都是有风险的,一旦企业经营失败,则可能导致企业主倾家荡产,身无分文,甚至危及社会的稳定。因此,对风险性较大的行业不宜采用这种形式。二是企业规模有限。这种企业在发展规模上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方面是个人资金有限,信用有限,资本的扩大完全得依靠利润的再投资,企业自身积累也有限,因此不易筹措较多的资金以求扩张;另一方面是个人管理能力、自身精力的限制,也决定了企业有限的规模,如果超出了这个限度,企业的经营则变得难以控制。三是企业寿命有限。企业的存在是完全凭借业主的资信能力、管理能力作为依托的,因为企业主的继承人不一定有足够的能力维持住这个企业,所以企业是和业主共存亡的,业主的死亡、破产、犯罪或转业都可能使企业不复存在。这样,企业的雇员和债权人就不得不承担较大的风险。在西方国家,债权人往往要求企业主进行人寿保险,一旦企业主死亡,则可用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收回债权,但这并不能消除企业的短命。
  2.合伙制企业
  合伙制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出资,为了获利共同经营,并归企业主共同所有的企业。合伙人可以资金或其他财物出资,也可以权利、商标、专利、劳务等代替。总的来看,合伙制企业不如独资和公司制企业的数量多。在美国全部企业形式中,合伙企业约占7%,但这种企业形式在广告事务所、商标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零售商店和股票经纪行等行业中是仍为常见的形式。
  (1)合伙经营合同。成立合伙企业必须经合伙人协商同意,然后采用书面协议的形式,把每一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都确定于合约之中,这个书面合约即合伙经营合同。在合伙经营合同中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①企业所得利润和所负亏损的分配办法;②各合伙人的责任是什么,包括出资额多少,承担哪些责任,以及主要业务分担等;③合伙人的加入和退出办法;④企业关闭合并、资产的分配办法;⑤合同上未定事宜出现争端时解决的办法。
  (2)合伙人的类型。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是拥有这个企业并在合伙经营合同上签字的人。根据合伙人是否参加企业经营及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
  ①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实际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合伙人称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企业对外签约,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最后责任。如果企业中的所有业主都是普通合伙人,这个企业就叫普通合伙企业。
  ②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中对企业债务仅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称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企业不起重要作用,仅以其所投入资本的数额承担有限责任。
  ③其他合伙人。除最常见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外,有些企业中还有不参加具体管理的合伙人、秘密合伙人、匿名合伙人等。不参加管理的合伙人是指没有经营权的合伙人;秘密合伙人是指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但不为人知的合伙人;匿名合伙人是只出资而不出名,只参与利润分配而不参加管理的合伙人。
  (3)合伙制企业的优点:一是扩大了资金来源和信用能力。与个人业主企业相比,每个合伙人能从多方面为企业提供资金,同时,因为有更多人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其资信能力也增强了,容易从外筹措资金。二是集合伙人之才智与经验,提高了合伙企业的竞争能力。特别是当各合伙人具有不同方面的专长时,其优势就更加突出。三是增强了企业扩张的能力。由于上述资金筹措能力和管理能力的增强,给企业带来了进一步扩大和发展的可能性。
  (4)合伙制企业的缺点:一是产权转让困难。产权转让须经所有合伙人同意方可进行。二是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这一点和独资企业相似。同时,当普通合伙人不止一人时,他们之间还存在一种连带的责任关系,即法律要求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合伙人,对没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合伙人所负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三是企业的寿命仍不易长久。一个关键的合伙人死去或退出,企业往往难
以维持下去。四是合伙人意见分歧时,难以统一,从而影响企业决策。五是企业规模仍受局限。和公司比较起来,筹措资金的能力仍很有限,不能满足企业大规模扩张的要求。
  3.公司制企业
  公司是由许多人投资创办并且组成一个独立法人的企业。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是独立法人,这是公司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重要区别。后两者都是自然人企业。
  (1)公司制企业的优点:一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负有限责任,其风险要比个人业主、合伙人小得多。二是公司可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来筹资,容易筹措大额资金,满足公司大规模扩张的需要。三是公司具有独立寿命。公司作为法人,除非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事项出现时,公司可无限存续下去,而个别股东或高级职员的死亡、转业等不影响公司的存亡。如美孚石油公司成立于1889年,通用电气公司成立于1892年,均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四是管理效率高。公司制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使得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均有各方面的专家(专业经理)负责,所以能够比股东更有效地管理企业,更能适应市场多变、竞争激烈的经营环境。
  (2)公司制企业的缺点:一是创办公司手续繁杂,组建费用高昂。二是政府对公司制企业有较多的限制。为了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政府对公司的运作严加监管。三是财务报表全部公开。政府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定期公布于众,这可能给竞争对手带来可乘之机。四是双重缴纳所得税。首先,
公司的利润在分配前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其次,公司用税后利润向投资人支付利润时,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使得公司的税负比合伙企业要沉重。尽管公司存在这些缺点,但从现代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公司制企业所显示出的优点还是其他企业所无法比拟的,因此,它作为最适于现代大企业的一种企业制度,受到各国的推崇。
  (二)按企业组成的方式分
  从企业组成的方式来考察,企业可以分为工厂制和公司制两种类型。企业组成方式是一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反映,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企业的生产组织从无到有,经历了家庭手工业一手工作坊一包买商一手工工场一机器工厂一现代公司等历史发展阶段。其中,工厂制和公司制是作为企业制度确定下来的两种基本类型。
  1.工厂制企业
  工厂是指以机器体系为主要生产手段,不同工种的劳动者进行分工和协作,直接从事工业生产的基本经济组织。从生产手段看,工厂是随着手工工具转变为机器而出现的;从内部组织来看,工厂是在分工协作基础上按产品或工艺要求,由若干车间、工段、班组和职能管理机构组成的。
  工厂有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
  (1)自由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种工厂就是企业,拥有法人资格,叫做工厂制企业。
  (2)属于企业或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或是政府机关附属的工厂,这种工厂不是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经营的经济单位。它在企业或公司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内部生产费用的经济核算。
  工厂制也称单厂制,这种组成方式主要表现为一个工厂就是一个企业。如果把单厂制的概念扩展到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就表现为由一个业务单位组成的一个企业。因此,不考虑行业的特点,仅从企业组成方式看,可把一个业务单位组成的企业通称为单厂制,这也是单厂制的广义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