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规章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是调整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简称《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最高层次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会计法》颁发于1985,目前旅行的是1999修订后重新发布的版本,包括总则,会计核算,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52条。
《注册会计师法》是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颁布于1993年。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用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会计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我国当前旅行的会计行政法规主要有:《总会计师条
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19901231日,国务院以第72号令颁布了《总会计师条例》。
2000621日,国务院以第287号令颁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电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财政部部长签署(部长令),以命令的形式予以分布的有关会计工作的制度办法。目前有效的会计部门规章主要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40号)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制定并以财政部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规
定。会计规范性文件涉及会计工作的各个方面,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小企业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规定了中央、地方、部门、单位在各自方面对会计工作的管理范围、权限职责及其相互关系。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这一规定明确了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并在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同时,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并不排除发挥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税务、审计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在管理会计工作中的作用。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主要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信息化标准等。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均由财政部制定,其他部门或地方没有权力制定。
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学会主要指中国会计学会和地方会计学会,以及部分行业、专业的会计学会;中国会计学会接受财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地方会计学会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全面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即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二是按照小企业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会计核算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会计核算的基本内涵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一项会计活动。
会计账簿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载体。设置会计账簿,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环节。
会计账簿的内容、处理程序等必须真实、完整。因此,各单位在设置会计账簿的同时,必须保证会计账簿的真实和完整。
《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只有数字金额引起变化的经济活动,才需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核算的内容包括单位在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可以用货币计量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经济业务事项包括经济业务和经济事项两类。经济业务又称经济交易,是指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经济利益交换,如原材料的购进、产品的销售;经济事项是指在单位内部发生的具有经济影响的各类事件,如固定资产的折旧。
根据《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事项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以上都要进行会计核算)
款项是指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视同现金和银行存款使用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