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产业司关于填报含易化学品混合物进出口许可证事项的说明
商务部产业司关于填报含易化学品混合物进出口许可证事项的说明 |
发布时间:2011-03-11 16:02:20 来源:商务部产业司 浏览次数:5224 |
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2007年第23号公告,含甲笨、丙酮、丁酮、硫酸的其中一种或几种物项的且物项总含量超过40%的,需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为规范许可证填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混合物中物项比例不同时,以混合物中所含上述易化学品比例最高的一项作为商品名称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混合物中物项比例相同时,可以其中任一易化学品作为商品名称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同时,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时,在商品名称栏目填写“××物项”,在商品编号栏目填写××物项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在规格型号栏目填写所含各项易化学品品名及含量的简称。如“含甲苯20%丙酮30%丁酮20%硫酸10%的混合物” 申报时,商品名称栏目填写“丙酮”,海关商品编号栏目填写:“2914110000”,规格型号栏目填写“丙30甲20丁20硫10”。 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时,应按照货物实际商品名称及相应海关商品编号填写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产 业出口许可证如何办理 司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八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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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物项 两用 进出口 办理 海关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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