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涛与华南理工大学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一案行政二审裁定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不作为  教育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30 
【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14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付洪林林彦石晓利 
【审理法官】付洪林林彦石晓利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涛;华南理工大学 
【当事人】李涛华南理工大学 
【当事人-个人】李涛 
【当事人-公司】华南理工大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李涛 
【被告】华南理工大学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重复起诉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合法重复起诉撤诉驳回起诉改判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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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重复起诉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上诉人于2018年11月19日曾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对其学位证书办理电子注册,2019年3月18日自愿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审法院作出(2018)粤7101行初6404号行政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现上诉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对其报送学位信息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另外,原审法院已向上诉人释明,影响其受教育权的系被上诉人作出的华南工研〔2019〕13号《关于撤销李涛博士学位的决定》,上诉人对该决定已另案起诉,其可待该案生效后,决定是否重新申请报送学位信息。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改判的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2:09:13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本案中,原告曾于2018年11月1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对原告的学位证书办理电子注册,随后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该起诉并得到准许。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系责令被告对原告报送学位信息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属于重复起诉,应予以驳回。此外,影响原告受教育权的系被告作出华南工研〔2019〕13号《关于撤销李涛博士学位的决定》,就此决定原告不服已另案起诉,案件仍在审理当中。原告可根据另案判决结果,决定是否重新申请报送学位信息。原告的起诉时机尚未成熟,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三款、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涛的起
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李涛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时需要对本案与前案的相关要素予以逐项核查,以保障当事人在各个诉讼中的不同诉讼利益和权利。前诉撤诉是因为上诉人当时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不得已才撤诉。本案与(2019)粤7101行初4894号案存在明显的关联,本案的审理受该案的结果影响,由于该案尚未审结,导致本案延期可以理解,因此可等待该案二审审结后再开庭审理。故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待(2019)粤7101行初4894号结案后再开庭审理本案。 
李涛与华南理工大学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裁定书
高云翔案终审开庭(2020)粤71行终147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南理工大学。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高松,校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涛因诉被上诉人华南理工大学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初398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本案中,原告曾于2018年11月1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对原告的学位证书办理电子注册,随后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该起诉并得到准许。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系责令被告对原告报送学位信息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属于
重复起诉,应予以驳回。此外,影响原告受教育权的系被告作出华南工研〔2019〕13号《关于撤销李涛博士学位的决定》,就此决定原告不服已另案起诉,案件仍在审理当中。原告可根据另案判决结果,决定是否重新申请报送学位信息。原告的起诉时机尚未成熟,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三款、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涛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涛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时需要对本案与前案的相关要素予以逐项核查,以保障当事人在各个诉讼中的不同诉讼利益和权利。前诉撤诉是因为上诉人当时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不得已才撤诉。本案与(2019)粤7101行初4894号案存在明显的关联,本案的审理受该案的结果影响,由于该案尚未审结,导致本案延期可以理解,因此可等待该案二审审结后再开庭审理。故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待(2019)粤7101行初4894号结案后再开庭审理本案。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华南理工大学二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重复起诉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上诉人于2018年11月19日曾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对其学位证书办理电子注册,2019年3月18日自愿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审法院作出(2018)粤7101行初6404号行政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现上诉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对其报送学位信息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另外,原审法院已向上诉人释明,影响其受教育权的系被上诉人作出的华南工研〔2019〕13号《关于撤销李涛博士学位的决定》,上诉人对该决定已另案起诉,其可待该案生效后,决定是否重新申请报送学位信息。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改判的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付洪林
审 判 员 林 彦
审 判 员 石晓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